首页 理论教育 遵循包容性原则:兼顾澳门社会各界利益

遵循包容性原则:兼顾澳门社会各界利益

时间:2023-07-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姬鹏飞关于澳门基本法草案及有关文件的说明中讲到,在政治体制方面,从有利于特别行政区的稳定发展,兼顾社会各阶层的利益,循序渐进发展民主制度的原则出发,基本法对特区政治体制作出了规定。这说明兼顾社会各阶层各界别的利益,也就是包容性原则,是基本法有关政治体制的规定,包括两个产生办法的规定的一个重要指导原则。

遵循包容性原则:兼顾澳门社会各界利益

姬鹏飞关于澳门基本法草案及有关文件的说明中讲到,在政治体制方面,从有利于特别行政区的稳定发展,兼顾社会各阶层的利益,循序渐进发展民主制度的原则出发,基本法对特区政治体制作出了规定。这说明兼顾社会各阶层各界别的利益,也就是包容性原则,是基本法有关政治体制的规定,包括两个产生办法的规定的一个重要指导原则。我看到澳门一家报纸上有一篇文章,引用了邓小平关于香港人推选出来管理香港的人,左翼要有,也要有点右的人,最好是多选些中间的人的讲话,实际上这一讲话,体现的就是包容性的原则。在澳门这样一个多元社会中怎么做到兼顾各阶层各界别的利益?在澳门基本法关于两个产生办法的规定中,有一个重要的概念,这就是“广泛代表性”。基本法附件一规定,行政长官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选举委员会选出,直接用了“广泛代表性”这个概念,附件二规定的立法会组成,虽然没有用这个概念,但也同样体现了立法会要有广泛代表性的精神。基本法为什么提出“广泛代表性”的概念?我看这是因为:第一,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相适应。澳门是我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实际上就是一个城市,一个城市的管理与一个国家的管理有着根本的区别,一个城市的管理,更要强调市民的广泛参与,体现均衡参与。第二,与澳门的多元化资本主义社会相适应。一个多元化社会要能够存在,就需要有包容精神,要能够确保社会各阶层各界别在立法机构中有其代表,有正式的渠道来表达他们的利益和诉求。第三,与澳门的政治文化特点相适应。澳门地方很小,社群和谐相处,不宜搞对抗性选举政治,适宜通过制度安排使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和立法会有广泛代表性,做到各方面都心情舒畅,实现社会和谐。怎么做到有广泛代表性?在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方面,基本法具体规定为由四个界别组成,在立法会方面,基本法具体规定为由直接选举、间接选举和委任的议员三部分组成。澳门回归后已经进行了两次行政长官选举和三次立法会选举,实践证明基本法的规定是能够做到有广泛代表性的,随着澳门社会的发展进步,两个产生办法的修改方向应当是使之能够保持有广泛代表性,而不是改弦更张,另起炉灶。

现在澳门社会有人把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说成“小圈子选举”,我认为这是不恰当的。基本法规定的行政长官产生办法是基本法起草过程中澳门社会达成的广泛共识,经全国人大审议通过后,成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重要宪制安排,从尊重历史、尊重基本法的角度来讲,不能贴这样的标签,而且选举委员会目前的人数虽然只有300人,但由于它具有广泛代表性,这绝不是所谓的“小圈子选举”。我知道讲这个话的人当中,也有选举委员会成员,说明选委会内各种政见的人都有,很有包容性的。但我想提出一点,我们尊重各种观点和意见,但同时也希望各种观点和意见都不要去损害基本法的权威地位,因为基本法是澳门居民享有各种权利和自由的保障,就像这个会场的屋顶为我们遮风挡雨,可以让我们在这里畅所欲言,行使各种权利和自由,但我们不能利用这种自由把屋顶掀掉。此外,我也看到了一些人对立法会的间接选举制度有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已经明确,这次修改两个产生办法不改变立法会由三部分议员组成。如果是对间选制度中某些具体选举办法有意见,特区政府还要就修改进行公开咨询,凝聚社会共识。我希望澳门社会能够理性地探讨间接选举制度的完善问题,这当中,是不是有这样三点需要加以考虑:第一,尊重历史。澳门的间接选举制度有特殊的历史背景,这个大家比我清楚。简单来说,就是澳门的社团在历史上曾经是澳门居民自强、自立、互助的纽带,寄托着历代澳门中国居民的感情,因此,澳门基本法没有像香港基本法一样规定功能团体选举,而是规定了以社团为基础的间接选举。第二,着眼未来。正如行政长官报告所提出的,随着澳门的发展进步,社会越来越多元化,怎么能够适应这种发展,不同阶层、不同界别在立法会中都有他们的代表,这需要有一种适当的制度,这种制度也就是间接选举制度。第三,与时俱进。要保持间接选举制度,就要发扬其长处,改进其不足,使这种制度不断完善。改善具体的选举制度,主要是澳门本地立法所要处理的问题。(www.xing528.com)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