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回归祖国后,中央决定在澳门实行“一国两制”、“澳人治澳”、高度自治,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要照顾到澳门的历史和现实,基本法规定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制度之所以行得通,就是这套制度切合我国国情,切合澳门的实际情况。就两个产生办法来说,从基本法起草时或者是澳门回归时的情况看,也是符合澳门实际情况的,这已经通过十二年来的实践得到证明。如果要加以理论概括,符合实际情况体现的就是适当性原则。选举制度要适当,切合一个社会的实际情况,否则就会事与愿违。西方有一些机构每年对不同的国家和地区进行评分,有些国家采用西方的选举制度,所以,民主发展得到高分,但这些国家的治理又存在很大问题,所以,国家治理得到低分。为什么民主得高分、国家治理得低分?依我看来,就是这种所谓的民主制度不适合有关国家的情况,甚至在对抗性选举政治的催化下,激化了社会种族、宗教、社团等各种矛盾,使国家陷入分裂和动荡。我看过一个国际权威机构2011年评分指数,比如印度,民主指数世界第39位,很靠前,而国家治理指数世界第152位,很靠后;又如新加坡,民主指数第81位,不算高,而国家治理指数第28位,相当高。这种例子不胜枚举。选举制度适合一个社会的实际情况是一个动态的过程。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决定了实际情况也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因此,适当性也是一个变化的过程。由法律规定的任何制度要保持符合实际情况,就需要在必要时进行修改,与时俱进,但这种修改一定要根据社会发展进步程度而定,虽然要有一定前瞻性,但不能超越发展阶段,搞大跃进。我国有一个成语,叫“过犹不及”,讲的就是这个道理。
我们讲,基本法规定的两个产生办法是切合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时的实际情况的,那么,十二年来这种实际情况发生了什么变化?深入分析这个问题很有必要,因为这是修改两个产生办法的基本依据。行政长官的报告提到,“澳门市民普遍认为,基于近年来澳门经济快速发展,中产阶层日益扩大;人口数量和选民人数有较大的增加,广大市民尤其是青年人参政意识明显提高,社会不同阶层的利益诉求日趋多元;因此,为了适应澳门社会的发展需要,应在坚持前述制度安排的前提下,对2013年立法会产生办法和2014年行政长官产生办法作适当修改。”同时行政长官报告也强调,澳门的社会发展进步都是在基本法规定的框架下取得的,要保持基本法规定的基本制度的稳定。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行政长官报告时赞同上述判断,认为这个看法实事求是,也就是说,根据澳门社会发展情况,需要对两个产生办法作适当修改,但这种发展程度还没有导致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的核心规定变得不可行,因此,行政长官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的规定要维持不变,立法会由直接选举的议员、间接选举的议员和委任的议员三部分组成的规定要维持不变。我很高兴地看到,澳门社会的主流意见也是这样,这说明只要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不难取得一致的意见。我注意到,在今年1月特区政府就两个产生办法听取社会意见过程中,有不少意见认为,澳门政制发展要走有澳门特色的道路,我很赞同这种观点,澳门特区两个产生办法怎么规定才适当,其标准只能产生于澳门,就像我们每个人衣服怎么穿才合身,只能以自己的身体为标准一样。这也是切合澳门实际情况题中应有之义。(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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