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28日,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修正案(草案)》,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两个产生办法修正案草案)。这是香港回归以来,香港特区行政长官第一次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和备案两个产生办法修正案草案。
香港特区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由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加以规定,是基本法的组成部分。尽管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对两个产生办法的修改规定了特殊程序,但实质上仍然是对基本法规定的修改。基于这一点,香港特区政府以修正案的方式来处理两个产生办法修改问题,并且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修正案仍然标明是“草案”,意即有关修正案要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批准或备案后才生效,与此相衔接,全国人大常委会采用了审议法律案的程序来行使批准和备案的权力。
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修正案草案需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全国人大常委会以作出决定的方式行使批准权:在常委会分组审议的基础上,由法律委员会审议并提出对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和批准决定(草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有关修正案自批准之日起生效。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修正案草案需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予以备案,按照基本法附件二的规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该修正案草案依法审查并予以备案是一项实质性的权力,只有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备案后才能生效,据此,全国人大常委会采用以下方式行使备案权:在常委会分组审议的基础上,由法律委员会审议并提出对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修正案草案审查意见的报告,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对该报告进行表决。表决通过后,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告的方式公布该修正案,并宣布已依法予以备案并生效。这两个修正案最后都得到高票通过。(www.xing528.com)
【注释】
[1]2010年9月13日印发“香港特区政府常任秘书长研修及访问团”,最后的版本是2012年4月23日为香港特区政府高层首长级公务员专设国家事务研修班授课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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