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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实践中的香港政制发展问题处理

时间:2023-07-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全国人大常委会就香港政制发展问题作过两次决定,第一次是2004年4月26日关于2007年行政长官和2008年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第二次是2007年12月29日关于2012年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及普选问题的决定。此举使香港的政制发展进入基本法规定的轨道,循序渐进地前进。按照这个决定,在特区政府努力和民意推动下,2012年两个产生办法获得立法会通过,行政长官同意,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和备案。

全国人大常委会实践中的香港政制发展问题处理

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政制发展问题作过两次决定,第一次是2004年4月26日关于2007年行政长官和2008年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第二次是2007年12月29日关于2012年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及普选问题的决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2004年的“4·6”释法,最终确立修改两个产生办法的“五步曲”程序。行政长官董建华于2004年4月15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了是否修改2007/2008年两个产生办法的报告。根据香港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全国人大常委会2004年4月26日作出决定,明确2007年/2008年不实行双普选,在此前提下两个产生办法可作出循序渐进的适当修改。此举使香港的政制发展进入基本法规定的轨道,循序渐进地前进。后来大家知道,特区政府提出了2005年政改方案,并获得香港社会多数市民的支持,但被反对派议员捆绑否决。(www.xing528.com)

行政长官曾荫权2007年12月12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是否修改2012年两个产生办法的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7年12月29日作出决定,2012年不实行双普选,在此前提下两个产生办法可作出循序渐进的适当修改,同时决定,2017年行政长官可实行普选产生的办法,行政长官普选产生后,立法会全体议员可由普选产生。按照这个决定,在特区政府努力和民意推动下,2012年两个产生办法获得立法会通过,行政长官同意,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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