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所以,基本法第20条规定,香港特区还可享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中央政府授予的其他权力。在基本法规定的授权框架下,中央向特区作出新授权是一项重要的宪制权力。2006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香港特区对深圳湾口岸港方口岸区实施管辖的决定规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深圳湾口岸港方口岸区启动之日起,对该口岸所设港方口岸区依照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实施管辖。”
基本法第2条规定,全国人大授权香港特区“依照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依照本法的规定”即表明特区享有的高度自治权以基本法规定为限,也就是中央授予多少权,就有多少权。这就遇到一个问题,如果特区需要一些基本法没有规定的权力怎么办?所以,基本法第20条规定,香港特区还可享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中央政府授予的其他权力。在基本法规定的授权框架下,中央向特区作出新授权是一项重要的宪制权力。香港回归前后,中央向香港特区作过三次授权,按时间顺序分别是:1995年6月22日《中央人民政府处理“九七”后香港涉台问题的基本原则和政策》对香港特区与台湾的民间往来作出授权,同时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与台湾地区之间以各种名义进行的官方接触往来、商谈、签署协议和设立机构,须报请中央人民政府批准,或经中央人民政府具体授权,由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批准”。1996年5月1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国籍法在香港特区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指定其入境事务处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香港特别行政区入境事务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和以上规定对所有国籍申请事宜作出处理。”2006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香港特区对深圳湾口岸港方口岸区实施管辖的决定规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深圳湾口岸港方口岸区启动之日起,对该口岸所设港方口岸区依照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实施管辖。”(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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