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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行使全面的香港管治权

时间:2023-07-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基本法序言第一段开宗明义指出,香港自古以来就是中国领土,中国政府于1997年7月1日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中央对香港恢复行使的是包括管治权在内的完整主权,这是基本法第2条规定的基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授予香港特区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司法权和终审权,前提就是中央对香港具有完全的管治权。

中央行使全面的香港管治权

基本法序言第一段开宗明义指出,香港自古以来就是中国领土,中国政府于1997年7月1日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恢复行使主权”主要就是恢复对香港行使管治权。我们大家都经历了中英谈判中的主权与治权之争,都明白个中的因由。中央对香港恢复行使的是包括管治权在内的完整主权,这是基本法第2条规定的基础。这一条是关于香港特区实行高度自治权的权力来源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大家都知道,任何机构或个人,要作出授权,前提是他必须具有有关权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授予香港特区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司法权和终审权,前提就是中央对香港具有完全的管治权。这本来就是单一制国家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应有之义。香港特区终审法院在解释基本法时对此也是接受的,例如,1999年12月的刘港榕案,终审法院判决认为,基本法第158条第一款规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基本法的权力是全面、不受限制的,基本法第158条第二款、第三款授权特区法院解释基本法,也表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这种权力是全面和不受限制的。只有这样,全国人大常委会才能够授权特区法院解释基本法。(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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