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第45条规定,“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至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的目标。”从过去几年的讨论情况看,大家就行政长官普选办法已经有了一个重要的共识,即提名委员会提出若干名候选人后,要由全港合资格选民一人一票选举产生,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也确认了这一点。现在反对派的目光主要集中在提名委员会的提名方式上。他们一方面批评提名委员会提名是“筛选机制”,另一方面主张提名门槛要低,只要有若干名委员联名提出,就可以成为正式候选人。李柱铭在这个问题上讲了大实话,这就是要求行政长官实行普选时要确保有“非北京马房”的候选人。我们的立场也十分明确,就是要确保普选产生的行政长官是爱国爱港的、是中央能够信任和接受的,这就必须使被提名的行政长官候选人是爱国爱港的人士。
那么,如何确保被提名的行政长官候选人是爱国爱港人士?答案是必须坚持提名委员作为一个整体来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这个主张是有充分的法律依据的:第一,基本法第45条规定中“提名”的主语是“提名委员会”,不是提名委员会委员,因此,正确的含义是提名委员会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是机构提名,而不是提名委员会委员个人提名。第二,基本法第45条规定提名委员会必须“有广泛代表性”,说明行政长官候选人必须获得香港社会各阶层、各界别的广泛支持,只有机构提名,才能做到这一点。第三,基本法第45条规定提名委员会必须“按民主程序”提名,也进一步说明是机构提名,因为只有机构提名,“按民主程序”才具有实质意义。第四,基本法规定的行政长官由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和由普选产生的提名方式是不同的,关于选举委员会提名,基本法附件一第四条规定“不少于一百名的选举委员可联合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每名委员只可提出一名候选人”,获得提名的候选人由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关于提名委员会提名,基本法第45条规定行政长官候选人“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获得提名的候选人由普选产生。很显然,对基本法上述有关提名方式的不同规定,不能作出同样理解,也就是说,不能把基本法第45条规定的提名委员会提名理解为提名委员会若干委员联合提名。因此,提名委员会作为整体提名是有充分法律依据的。(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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