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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去年12月29日的决定

时间:2023-07-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去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关于2012年两个产生办法和普选问题的决定,就是经过深入研究、慎重决策的结果。因此,决定规定在实行普选前,行政长官仍然需要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报告,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去年12月29日的决定

在反对派否决2005年“政改方案”后,中央就指示有关部门着手研究如何处理好下一步香港政制发展的问题。去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关于2012年两个产生办法和普选问题的决定,就是经过深入研究、慎重决策的结果。决定的内容大家都已经十分熟悉,我在这里就不再重复了。我在12月29日与香港社会各界人士座谈中,对这个决定的各项内容作了比较全面的解释和说明,今天我想讲一点我对决定的体会和理解,目的是使大家更好地把握决定的精神,贯彻落实好这一决定。

第一,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抓住了香港政制发展问题的要害。通过近几年参与处理香港政制发展问题的工作,我体会最深的一点是香港政制发展问题虽然错综复杂,头绪很多,但其中“双普选”问题是个要害。普选时间表问题一天不解决,香港就一天也不会安宁。这是因为,一方面,根据基本法,行政长官和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可以按照循序渐进的原则作出适当修改,并最终达至普选;另一方面,在香港社会政治环境和立法会力量对比的格局下,特区政府提出的任何有关两个产生办法的修改法案在立法会均无法得到法定的三分之二多数支持,循序渐进难以起步。特别值得关注的是,在香港反对派的极力煽动和社会长期发酵之下,香港政制发展问题已经成为影响甚至左右香港政治大局的核心问题,成为在香港任何选举中最具影响力的重要因素。如果我们不及时采取果断措施处理香港政制发展问题,在反对派的持续催谷之下,一旦2012年“双普选”成为香港公众较为普遍的诉求,我们出手解决这一问题将会陷入极大的被动,付出更大的政治代价。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通过明确普选时间表,回应了香港社会发展民主的诉求,彻底拿掉了反对派手中争取“双普选”的旗子,这就可以为爱国爱港力量成长壮大、为特区政府的有效施政创造必要的条件,为开创香港工作新局面,逐步改变香港的社会政治生态,实现长治久安创造条件。

第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的核心内容是明确普选时间表,这个时间表是十分恰当的。从基本法的规定讲,两个产生办法必须循序渐进达至普选,在2007/2008年两个产生办法没有前进一步的情况下,2012年实行普选不符合基本法有关根据香港实际情况循序渐进地推进政制发展、最终达至普选的规定。如果2022年才开始普选,在香港社会对“双普选”诉求比较强烈的情况下,难于获得香港社会的广泛接受,不利于争取人心。决定明确2017年行政长官可以由普选产生,在此之后,立法会全部议员可以由普选产生,我认为,这个时间表的现实意义和长远意义有以下几条:

(1)这一普选时间表,意味着在香港实行“一国两制”、“五十年不变”的中期就实现基本法规定的普选目标,既符合基本法的立法原意,也相当积极,与过往我们在香港政制发展问题上反复表明的原则立场相一致,同时与香港社会普遍希望早些实行“双普选”的诉求比较接近,较容易获得社会认同。

(2)这一普选时间表,可以使行政长官和特区政府在很大程度上摆脱政制发展问题的困扰,集中精力发展经济,改善民生,着力保持香港长期繁荣稳定和发展,从而为香港未来实行普选奠定良好的社会政治基础。

(3)这一普选时间表,可以增加首次行政长官普选的安全性。一般来讲,现任领导人争取连任,比较容易当选。曾荫权的行政长官任期到2012年届满后不能再连任。2012年将产生新的行政长官,到2017年行政长官实行普选时,他已经有五年施政经验,有比较大的机会通过普选连任,可以降低第一次普选行政长官的风险。(www.xing528.com)

(4)这一普选时间表,有利于行政主导政治体制的贯彻落实。2017年行政长官实行普选后,立法会全部议员才可以实行普选,立法会全部议员的普选时间最早要到2020年,这样安排,有利于以行政长官为主调整行政立法关系,落实行政主导。立法会晚于行政长官实行普选,符合香港社会的整体利益,在香港社会也有比较广泛的共识。

第三,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在法律上考虑得十分周密,充分体现了中央的主导权。200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规定了香港特区两个产生办法修改的程序,即每一次修改,行政长官都要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报告,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确定。这次决定只是明确普选时间表,不能替代将来修改两个产生办法的法定程序。因此,决定规定在实行普选前,行政长官仍然需要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报告,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中央对香港政制发展问题的主导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临近普选时还要专门作出决定,就可以根据届时香港的实际情况,从宪制层面对普选办法作出原则规定,确保普选的安全。

第四,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具有很强的前瞻性。从过去几年香港社会对行政长官普选办法的讨论情况看,将来行政长官普选办法的争论焦点在于提名委员会的组成、产生方式和提名程序。为此,决定规定提名委员会可以参照基本法附件一关于选举委员会的现行规定组成。至于提名委员会的提名方式,决定原则规定“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产生若干名行政长官候选人”。将来人大常委会在按照法定程序就行政长官普选办法作出决定时,还可再视情对提名的具体方式作出进一步规定。决定还充分估计到反对派可能再次否决2012年两个产生办法的修改方案,因此,专门规定如果两个产生办法不能依法修改,就继续采用原来的产生办法。

去年12月29日作出的决定和2004年4月的决定相比较,2004年4月的决定只解决了07/08年两个产生办法的修改问题,而去年12月29日决定不仅解决了2012年两个产生办法修改问题,还对香港政制发展作出了长远的安排,具体体现为明确了普选时间表。这一决定获得香港社会的广泛认同和支持,同时也把设计行政长官和立法会的普选办法提上了工作议程。最近策略发展委员会政制发展专题小组讨论2012年两个产生办法的情况说明,香港社会的注意力已经集中在行政长官和立法会的普选办法上。要怎么设计未来的普选办法,这就首先需要回答什么是普选,设计实现普选的两个产生办法必须遵循什么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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