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开始,中央关于香港政制发展问题的立场就十分明确,而且一直没有改变。这个立场可以概括为三句话:第一句话是,要在香港发展民主制度;第二句话是,香港的民主制度要适合香港的实际情况;第三句话是,香港发展民主制度要循序渐进,最终达至普选目标。基本法的有关规定全面体现了这个立场。无论是在香港过渡时期还是回归后,我体会中央在处理香港政制问题时,一直十分坚持这个立场,并且注意区分两种情况:一种是打着民主的旗号同我们争夺管治权,对此,我们都进行坚决的斗争,因为这个问题事关国家的主权,我们没有任何妥协的余地;一种是香港社会各阶层、各界别的民主诉求,对此,我们从来都是积极地进行回应,并且高度重视香港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希望香港社会各界能够在维护香港长期繁荣稳定的前提下,通过理性讨论,就民主发展的步骤、具体的民主制度达成一个大家都能接受的共识。从贯彻落实基本法的角度来讲,就是希望香港社会各界能够在基本法规定的轨道上发展民主,通过广泛讨论就两个产生办法的修改问题达成一致,循序渐进实现普选的目标。
2003年七月事态后,尽管在反对派的煽动下,当时香港已经不具备理性讨论政制发展问题的环境,但中央的上述立场也没有改变。针对反对派不断地以争取07/08年“双普选”的口号煽动市民上街游行,企图迫使中央和特区政府接受他们的要求和条件,怎么才能够迅速平息事态,使政制发展重新纳入基本法规定的轨道,就成为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中央经过反复研究和论证,果断决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作出解释,明确规定两个产生办法是否需要修改,要由行政长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确定。大家可以看出,这一解释的核心是解决政制发展的主导权问题,两个产生办法具体如何修改,仍然留给香港社会进行讨论。为什么抓这一核心问题?因当时反对派为了抓主导权曲解基本法,把“如需修改”需经立法会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报中央批准或备案,解释为政制发展是香港自治范围内的事,中央最后才有参与权,企图抓主导权。“释法”之后,行政长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就07/08年两个产生办法作出了决定。2004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和“决定”的重要意义在于:
第一,使特区政制发展的主导权牢牢地掌握在中央手中,为在基本法规定的轨道上处理好香港政制发展创造了条件。“释法”不仅考虑到处理07/08年两个产生办法的修改问题,也考虑了今后如何处理这个问题,因此,所确立的机制是一个管长远的机制。按照“释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两次就香港政制发展问题作出决定,都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第二,使特区政制发展问题的讨论处于可控状态,为香港特区经济恢复和发展创造了条件。正是由于中央通过“释法”和“决定”,迅速平息了争论,中央支持香港的政策和措施才能够很好地发挥作用,特区政府才能够集中精力发展经济、改善民生,从而保持了香港的繁荣稳定。从2004年以来,香港经济迅速复苏,恢复并超过历史最好水平,特区财政收入从连年赤字到去年盈余1000多亿,就充分说明这一点。
第三,使爱国爱港力量卸下“双普选”的包袱,在2004年立法会选举中取得好的成绩,并且不断发展和壮大。2004年4月一个月内,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开会,先后进行“释法”和作出“决定”,这是十分罕见的。事实证明,“释法”和“决定”给予爱国爱港力量极大的支持,在2004年立法会选举中轻装上阵,取得了很好的成绩,尤其是“民建联”获得了12个议席,比上届立法会多了一个议席。从2004年以来,香港社会政治气氛也发生了很大的改变,这有力地促进了爱国爱港力量不断发展和壮大。(www.xing528.com)
第四,打击了反对派的嚣张气焰,有效地遏制了他们进一步坐大。2004年反对派在反对23条立法、区议会选举得手后,气焰一度十分嚣张,不仅宣称要在立法会选举中获取超过30席的席位,把爱国爱港议员赶出立法会,而且在政制发展问题上摆出了决不妥协的姿态。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释法”和“决定”,打击了他们的嚣张气焰,打破了他们上台执政的美梦。更重要的是,香港市民看到了跟着反对派闹事没有前途,开始转向中立或支持爱国爱港阵营,使反对派难于进一步坐大。
第五,使香港社会恢复了理性讨论政制发展的氛围。在2004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作出后,特区政府经过广泛咨询,于2005年提出了07/08年两个产生办法的修改方案,香港社会有60%以上市民支持这个方案,充分说明了香港社会认同和支持在基本法规定的轨道上逐步发展民主,说明了香港社会在政制发展问题上恢复了理性和务实的态度。
在香港反对派的立法会议员联手否决2005年“政改方案”之后,怎样进一步维护好在政制发展问题上的良好态势,就提上我们的工作日程。这就涉及我今天要讲的第四个问题,即去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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