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而对行政长官和立法会实行普选,这次决定只是明确了普选时间表,尽管这个时间表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明确的,其权威性和法律效力毋庸置疑,但明确普选时间表,还不能代替两个产生办法每一次修改的五个法定步骤,这是两回事。
有的人可能会问,既然决定已经明确了普选时间表,为什么普选前行政长官还要提交报告。决定的这一规定,是重申修改两个产生办法的法定程序。按照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的规定及其解释,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修改需要经过五个步骤:一是行政长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二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是否需要修改作出决定;三是特区政府向立法会提出修改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法案,经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四是经行政长官同意;五是行政长官将有关法案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或者备案。
按照上面所述的规定,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每一次修改都要经过这五个步骤。这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后,2012年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修改已经完成了五个步骤的前两个步骤,接下来还有三个步骤需要走。而对行政长官和立法会实行普选,这次决定只是明确了普选时间表,尽管这个时间表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明确的,其权威性和法律效力毋庸置疑,但明确普选时间表,还不能代替两个产生办法每一次修改的五个法定步骤,这是两回事。因此,决定在明确普选时间表的同时,规定在行政长官和立法会全部议员实行普选前的适当时候,行政长官还要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确定,确定后,修改法案及其修正案由特区政府向立法会提出,经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或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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