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如果立法会普选先于行政长官普选,势必对基本法规定的以行政为主导的政治体制造成冲击。
这是因为:第一,普选是政治体制的一个重大变化,必然会对香港社会带来许多影响,如果行政长官与立法会普选同时进行,则政治体制在短期内变化过快,不利于保持香港的繁荣稳定。将行政长官和立法会普选分步进行,有利于最大限度地降低普选对社会各方面所带来的影响,有利于普选的稳妥实施,有利于香港政治制度的稳定。第二,按照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区的政治体制是以行政为主导。如果立法会普选先于行政长官普选,势必对基本法规定的以行政为主导的政治体制造成冲击。行政长官先普选产生,使行政长官及其领导的特区政府在普选的条件下运作一段时间,处理好行政与立法关系,有利于维护以行政为主导的政治体制。第三,基本法对行政长官普选办法的框架已经作了规定,即“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经过讨论,目前香港社会对行政长官的普选办法已有较大共识。而对立法会普选办法,基本法没有明确规定。香港各界对立法会普选模式,分歧意见较大,缺乏基本共识,还需要较多时间进一步深入讨论。行政长官归纳公众咨询意见时得出的结论是:“对于循‘特首先行、立法会普选随后’的方向推动普选,已开始凝聚共识。”“订定行政长官和立法会普选的时间表,有助于推动这些问题的最终解决。”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赞同这一意见。(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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