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第三章规定了我国的国家机构,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根据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和委员;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有权罢免上述人员。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中央和地方预算及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中央预算和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这些职权基本上可以概括为立法权、监督权、人事任免权、重大事项决定权等。全国人大每届任期5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十届全国人大共有代表2984人,其中:中共党员2178人,占72.99%;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480人,占16.09%;工人322人,占10.79%;农民229人,占7.67%;干部968人,占32.44%;解放军268人,占8.98%;知识分子631人,占21.14%;归国华侨38人,占1.27%;少数民族415人,占13.91%;妇女604人,占20.24%。全国人大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召集,并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委会组成人员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选举产生。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共175人:委员长1人,副委员长15人,秘书长1人(盛华仁副委员长兼),委员159人。委员长主持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召集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副委员长、秘书长协助委员长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一般每两个月举行一次;有特殊需要的时候,可以临时召集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委员长会议,处理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届任期和全国人大任期相同,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有: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解释法律;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央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决定特赦;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也就是通常人们习惯所说的“国家主席”。国家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与全国人大的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45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本届国务院有总理1人,副总理4人,国务委员5人,共设26个部、委,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和审计署,共28个组成部门。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www.xing528.com)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中央军事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
5.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省、自治区、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6.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其他内容在后面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中一并介绍)
7.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法院的组织系统由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构成。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是指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专门法院是指军事法院、海事法院等。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8.人民检察院
在我国,人民检察院的职能不仅仅是在刑事案件中代表国家起诉犯罪嫌疑人,根据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进行监督,对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工作、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狱工作进行监督。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人民检察院的组织系统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构成。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自治州和省辖市人民检察院,县、县级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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