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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看待人大释法

时间:2023-07-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但仍有不少人对人大释法存在误解和担忧,所以,我想借此机会再就怎样正确看待人大释法讲几点意见。香港基本法第158条明确规定,法院在人大释法以前作出的判决不受影响。所以人大释法,不存在损害香港特区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问题。其三,从解释方法看,人大释法要忠实于立法原意。

如何正确看待人大释法

我很高兴地看到,经过两次人大释法,现在香港多数人已经不再质疑全国人大常委会享有基本法的解释权,从宪制上,已经认同要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为依归,这是一个可喜的进步。但仍有不少人对人大释法存在误解和担忧,所以,我想借此机会再就怎样正确看待人大释法讲几点意见。

第一,香港基本法是全国人大制定的一部全国性法律,不仅在香港实施,在全国范围内都要一体遵行。全国人大常委会享有基本法的最终解释权,是国家法律解释制度的必然结果,也是保证基本法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施的客观要求,这是“一国两制”的应有之义和香港作为地方特别行政区这一法律地位的重要体现,是香港回归后新的政治体制和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不应把人大释法看成是外加于香港的,进而把人大释法看成是对香港法治的破坏。香港回归后,法治首先是依基本法之治。尊重法治,首先要尊重基本法,包括尊重基本法规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权。当基本法在实施过程中对有关条文的含义产生不同理解而又没有其他解决途径时,尊重和服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最终解释,是尊重和维护法治的应有之义,而决不存在破坏法治的问题。

第二,全国人大常委会享有基本法解释权,与香港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是并行不悖的,人大释法决不存在损害香港司法独立和终审权的问题。香港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区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这是指香港特区享有对案件的审理权和最终审判权,人大释法并不代替香港法院对案件的审理,也不改变香港法院对案件的判决。香港基本法第158条明确规定,法院在人大释法以前作出的判决不受影响。1999年人大释法时专门明确:“本解释不影响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1999年1月29日对有关案件判决的有关诉讼当事人所获得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居留权。”所以人大释法,不存在损害香港特区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问题。虽然基本法授权香港法院也享有对基本法的解释权,但同时明确规定:“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解释,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引用该条款时,应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解释为准。”这表明,香港特区的终审权并不包括对基本法的最终解释权。

第三,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法律是有规范的,所谓有规范就是有自我约束,决不是任意释法。首先,从解释对象看,根据国家立法法规定,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可以作法律解释:一是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二是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虽然法律规定以上两种情况可以作法律解释,但实践中,宪制性法律文件即使规定不是十分明确、具体或者出现了新的情况,但通过讨论、沟通,大家意见取得了一致,也不需要进行法律解释。但如果有不同意见而又没有其他办法达成一致时,就必须进行解释。而对基本法这部宪制性法律文件的解释,考虑到香港有一部分人对人大释法还存有误解,因此,人大又采取更加慎重的态度。这次在国务院3月12日批准董建华辞职的第一时间,即由法工委发言人发表谈话阐明剩余任期的理据,其目的就是希望通过这种及时沟通能够达成共识,如果取得共识自然可以免却人大释法。但遗憾的是,这个目的没有达到。其次,从解释程序看,人大释法有严格的程序,提出议案要征求各方面意见,委员长会议列入常委会议程后要征询香港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常委会全体会议要听取提议案人对法律解释草案的说明,然后分组审议,法律委员会要根据分组审议意见进行统一审议,提出修改后的表决稿,由委员长会议审议决定交付表决、公布。其三,从解释方法看,人大释法要忠实于立法原意。要做到尊重立法原意,首先要尊重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在这一点上,我们和你们的普通法解释方法并没有什么区别,只是在如何确定立法原意上,在这次“二五之争”中表现出来,你们可能更注重某一条文的字面含义,而我们在注重条文字面含义的同时也强调要对其他相关条文和整个制度设计进行综合考察,以得出最符合立法者所希望表达的含义。

第四,人大释法是管长远的,对内地和香港都具有约束力。人大释法一经作出,具有与法律同等的效力,不仅在香港实施,内地包括中央也要遵循,也要受到约束,而且是长期有效的。因此,把人大释法看成是针对香港的或针对一时一事的,是不正确、不全面的。(www.xing528.com)

最后,我还想谈谈如何正确看待基本法。“一国两制”是前无古人的事业,香港基本法是一部全新的法律,是一部开创性的、充满远见卓识的历史杰作。同时,我们也要历史地看待基本法,不能对基本法过于苛求。毕竟基本法是在香港尚未回归、毫无前人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加上它又是一部宪制性法律,因此,不可能也不应当对所有问题都作出十分详尽的规定。正如有的资深草委所说,如果要求当时把什么问题都规定得十分清楚,那基本法可能到现在也出不来。这句话我认为是非常中肯的。所以,我们不应苛求前人。前人所做的已经足够超前,已经向我们展示了他们不同寻常的聪明才智,现在我们所应做的也是所能做的,就是全面、准确地把基本法贯彻好、实施好,通过我们大家的共同努力,使基本法在实践中不断得到充实、完善。

【注释】

[1]2005年4月2日,与香港法律界人士座谈会上的发言,摘自2005年4月13日《香港文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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