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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求香港政制发展的真实实践

时间:2023-07-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是根据香港基本法的规定,对香港政制发展问题作出的一个重大决策。这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定”,属于依据基本法规定对香港政制发展问题所作出的一种处理,不是一种制定法律的行为,所以,大可不必担心这个“决定”会给香港政制发展附加什么新的条件,而只是落实基本法的规定。我发言的题目是《以求真务实的精神探求香港政制发展正确之路》。

探求香港政制发展的真实实践

女士们、先生们、朋友们:

今天上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2007年行政长官和2008年立法会产生办法有关问题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是根据香港基本法的规定,对香港政制发展问题作出的一个重大决策。这里我想先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的性质,作一点说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一般分为两种:一种是修改、完善法律的决定,比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决定》;一种是法律性问题的决定,比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60条处理香港原有法律的决定》。修改法律的决定属于立法行为,可以创设、补充、修改法律规范;法律性问题的决定是依据法律规定,在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对某一特定事项作出决策或者处理的行为,不能创设新的法律规范,也不能补充、修改原有的法律规范。这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定”,属于依据基本法规定对香港政制发展问题所作出的一种处理,不是一种制定法律的行为,所以,大可不必担心这个“决定”会给香港政制发展附加什么新的条件,而只是落实基本法的规定。这个“决定”更不是“释法”,没有对法律规定的含义作进一步明确的功能,只是依据基本法有关规定对某一特定事项作出的处理。这里讲的“依据基本法的有关规定”,一是依据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及其解释规定的职责,这个职责就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香港政制发展问题既有权力、也有责任作出决定;二是依据基本法第45条和第68条及其他有关各条规定的香港政制发展所必须遵循的原则,这就是从香港的实际情况出发和循序渐进的原则,以及保障各阶层、各界别、各方面均衡参与的原则。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www.xing528.com)

今天这个座谈会是专门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而举行的,我想借此机会先发个言,谈谈个人对“决定”的理解。我发言的题目是《以求真务实的精神探求香港政制发展正确之路》。我发言的时间可能稍长一点,因为我这次是来讲道理的,时间短了怕道理讲不透,我知道绝大多数港人是讲道理的,包括要求07/08年双普选的大多数港人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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