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两制”是邓小平同志为解决台湾、香港、澳门等历史遗留问题而提出的一项伟大构想,是一项前无古人的事业。之所以说前无古人,我理解,第一,在一个国家里同时允许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存在,在国家主体部分实行社会主义,在香港、澳门等地方实行资本主义,这是世界上从来没有的。第二,在一个单一制国家里赋予特别行政区享有超过联邦制国家的州所享有的权力,比如特别行政区享有终审权,这也是世界上的联邦制国家从来没有的。作为一项前无古人的事业,“一国两制”在实践中难免会遇到这样那样的问题和困难。我们在思考解决这些问题和困难时,必须始终遵循“一国两制”方针而不能背离这个方针,必须始终有利于“一国两制”的贯彻实施而不能影响它的贯彻实施,必须始终有利于“一国两制”伟大事业的顺利推进而不能损害这项事业的顺利推进。这就要求我们,首先必须对“一国两制”要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否则,认识偏差,必然导致行动的偏差。
那么,如何正确认识“一国两制”呢?我个人体会,重点要把握以下几点:
一是,必须正确认识“一国两制”的基础和前提是“一国”。香港回归祖国怀抱,成为“一国”的一员,是实行“两制”的前提和基础。没有“一国”就没有“两制”。“一国”与“两制”从来不是平行的关系。“两制”中的国家主体的社会主义这“一制”,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资本主义这“一制”,也不是平行的关系。为什么?因为国家主体的社会主义这“一制”的存在和巩固,是香港资本主义这“一制”的存在和巩固的前提条件和可靠保障。
二是,必须正确认识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是中央授权下的高度自治。我国是单一制国家,不是联邦制,特别行政区作为一个地方行政区域,其高度自治权不是自身固有,而是中央通过制定基本法授予的。就特别行政区的权力来源而言,特别行政区与内地一般地方是一样的,而与联邦制国家的州则是截然不同的。在联邦制国家,联邦的权力来自于各州的授权,凡没有授予联邦的权力都属于州的权力。而单一制国家,情况恰恰相反,地方的权力是由中央授权的,没有授予地方的权力,都属于中央的权力。总之,高度自治既不是完全自治,也不是最大限度的自治,而是基本法授权范围内的自治,不能离开基本法授权去讲高度自治。(www.xing528.com)
三是,必须正确认识实行“一国两制”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保证香港的长期繁荣稳定。基本法在序言中明确规定:“为了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保持香港的繁荣和稳定,并考虑到香港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国家决定,在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并按照‘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针,不在香港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根本目的是为了有利于保持香港的资本主义制度、保持香港的长期繁荣稳定,不是为了高度自治而高度自治,任何人不能以实行高度自治为借口来搞乱香港。中央对保证“一国两制”方针的贯彻落实,保证香港的长期繁荣稳定,既有宪制性的权力,也有宪制性的责任。中央不可能任凭“一国两制”的贯彻落实受阻碍和香港的繁荣稳定受损害而坐视不管。
这里必须特别注意如何正确认识中央不干预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的事务。中央不干预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的事务,属于自治范围的事务由港人自己管理,是“一国两制”的重要内容,是中央始终坚定不移地坚持的一项基本方针。但是,不干预是有特定含义的,不是绝对的。第一,凡属于涉及国家主权范围的事项,比如国防、外交事务,是中央的专有权力,不属于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的事务,中央管理这些事务,自然不存在干预的问题;第二,凡属于涉及中央与特别行政区关系的事务,比如,香港政治体制发展问题,就涉及到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为什么?因为香港的政治体制本身就是中央通过基本法规定的,它的任何改变中央当然要管,这也不存在干预的问题;第三,就是发生了基本法第18条第四款规定的情形,中央将按照这一规定行使权力。这一规定的目的还是为了维护香港的繁荣稳定,也可以说,既是为“一国”,也是为“两制”。
总之,“一国”是“两制”的前提。没有香港的回归,没有“一国”,就没有“两制”。而“两制”是香港顺利回归、平稳过渡和保持长期繁荣稳定的保证。“一国两制”是一个整体,不能割裂,“一国”和“两制”都必须得到保障。由于近一个时期以来发生的一系列事情,使我感觉到,确有一些人对“一国”的认识比较薄弱,国家观念比较弱,因此,上面我在讲要正确认识“一国两制”时,着重强调了要加强对“一国”的认识。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