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现香港回归这一“大变”的前提下,保持香港原有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变,是保证香港顺利回归和保持香港长期稳定繁荣的一项重要政策,是基本法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原则和内容。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变。”这里讲的五十年不变,是指“一国两制”的方针不变,中国政府在中英联合声明中所阐明的基本方针政策不变,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不变。“五十年不变”,不只是一个具体的时间概念,更主要的是一个长期不变的表述方式。1987年4月,邓小平同志会见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委员时说:“对香港、澳门、台湾的政策五十年不变,五十年之后还会不变。”“社会主义国家里允许一些特殊地区搞资本主义,不是搞一段时间,而是搞几十年、成百年。”为了保证基本法不变,基本法第159条对基本法的修改专门作了限制性规定:“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针政策相抵触。”这里的“既定的基本方针政策”,是指序言所规定的“国家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已由中国政府在中英联合声明中予以阐明”,即“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
基本法关于基本不变的内容十分广泛,除以上“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不变”的规定外,还体现在以下几个主要方面:
1.香港的“行政主导”政治体制不变。2.香港原有法律基本不变。3.香港原有政府机构设置基本不变。4.香港原有司法体制基本不变。(基本法第81条规定:“原在香港实行的司法体制,除因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而产生变化外,予以保留。”)5.香港居民原来享有的各项权利不变。6.香港原有法官、其他司法人员和公务员均可留用,其年资予以保留,薪金、津贴、福利待遇和服务条件不低于原来的标准。7.香港原有经济地位和政策不变。8.香港原有教育、宗教等政策基本不变。等等。
坚持基本不变,是基本法的重要内容。但基本不变,并不是一点不变,比如,设立终审法院,就是一种变。在港英统治时期,香港是没有终审权的,当时终审权掌握在英国枢密院司法委员会手里。至于一些具体制度,根据基本法的规定,是可以在原有的基础上予以发展和改进的。例如,香港原有法律如同基本法相抵触,则必须变。根据基本法的规定,1997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香港原有法律中抵触基本法的规定作出了处理,这是我国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所必须的变。即便如此,宣布抵触的只有很少的一部分,整部法律抵触基本法不采用为特区法律的只有14件,部分条款抵触基本法不采用为特区法律的只有10件,绝大部分都采用为特区法律,只是有些法律中的名称或词句在解释或适用时需进行替换。(www.xing528.com)
在香港保留资本主义制度,社会、经济制度不变,法律基本不变,生活方式不变,香港自由港的地位和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也不变,有利于保持它同世界各国继续发展密切的经济贸易关系,有利于保持它的繁荣和稳定。正如邓小平同志指出的:“不保证香港和台湾继续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就不能保持它们的繁荣和稳定,也不能和平地解决问题。”
【注释】
[1]2004年3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参阅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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