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有两个特点:一是单一制下的中央与地方关系,二是“一国两制”下特殊的中央与地方关系。
1.单一制下的中央与地方关系。在当今世界上,关于国家的结构形式,即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单一制,一类是联邦制。单一制的特点,是全国只有一个国家主权、一个宪法和一个中央政府。单一制国家的中央政府,统一行使对全国的管理权,地方政府是中央政府根据国家管理的需要依法设立的下级政府。地方政府享有的权力,不是本身固有的,是国家授予的。联邦制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主权国家联合而成的。联邦制的成员邦本是主权国,它们在组成联邦时,通过制定宪法各自将部分权力交给联邦,其余权力仍保留在各邦自己手中。因此,在联邦制度下,联邦与各成员邦都享有主权,都有自己的宪法和中央政府。联邦与成员邦之间的权力划分,由宪法规定,除非修改宪法,联邦无权单独加以改变。可见,单一制下的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关系和联邦制下的联邦与成员邦之间的关系,是两类不同性质的关系。
我国宪法规定,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这说明我国是单一制国家,由中央国家机关代表国家行使主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根据宪法设立的;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的权力,是中央根据宪法以基本法的形式授予的,不是香港本身固有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处于国家的完全主权之下,受中央人民政府管辖。在这一点上,中央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和中央与内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关系一样,都是单一制下的中央与地方的关系。(www.xing528.com)
2.“一国两制”下特殊的中央与地方关系。由于国家对香港实行“一国两制”,中央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又不完全等同于单一制下一般的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即不同于中央与内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关系,而是“一国两制”下的一种特殊的中央与地方关系。作为单一制国家,中央对地方享有完全的主权,对地方行政区实行全面领导,但考虑到香港的历史和现实情况,为了有利于香港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中央通过香港基本法赋予香港特别行政区高度的自治权,包括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凡属于高度自治范围的事务都由香港特别行政区自己管理,中央各部门、各地方均不得干预。除了基本法规定由中央负责管理的国防、外交等事务外,中央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管理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行政长官和主要官员由中央政府任命,行政长官对中央政府负责;二是全国人大拥有基本法的修改权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拥有基本法的解释权。在这种情况下,中央对有些权力进行自我约束。比如,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变;基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同国家对香港既定的“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基本方针政策相抵触;全国性法律除列于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任何列于附件三的法律,限于有关国防、外交和其他按照基本法规定不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的法律,等等。这些规定,充分体现了“一国两制”下特殊的中央与地方的关系。
以上两个特点,可以说是正确理解和处理中央与特区关系的基本出发点和立足点,凡遇到中央与特区关系的问题,只要我们始终注意把握这两个特点来理解和处理,就比较容易达成共识,把问题处理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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