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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与特区关系的纲领性文件及其重要性

时间:2023-07-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贯彻落实“一国两制”方针政策的实践中,凡是涉及中央与特区关系的问题,无不涉及宪法和香港基本法,因此,这两个法律文件,可以称之为正确理解和处理中央与特区关系的纲领性文件。纲举才能目张,只要我们高举这两个文件来统一思想认识,遇到的一切有关中央与特区关系的问题一定能够迎刃而解。

中央与特区关系的纲领性文件及其重要性

两个文件,就是宪法香港基本法。这是正确理解和处理中央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系的两个根本法律依据。依法治国,是我国的治国方略,已经郑重加载宪法。依法治港是依法治国的组成部分,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也是贯彻“一国两制”方针、维护香港长期繁荣稳定的基本保证。依什么法?就是依据宪法和香港基本法。

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在全国范围施行。

宪法施行于全国,是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的象征和体现。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是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一个具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因此,宪法从总体上是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从贯彻落实“一国两制”方针政策的实践上看,宪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适用集中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宪法中有关确认和体现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的规定,即体现“一国”的规定,包括宪法关于中央国家机关的一系列规定,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它的常设机关,它们行使国家立法权和决定国家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国家主席的对内对外的职权;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等;宪法关于国防、外交的规定以及宪法关于国家标志的规定,如国旗国徽、国都;有关公民资格,即国籍的规定,等等,宪法的这些规定在香港施行和在内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施行是一样的。第二,由于国家对香港实行“一国两制”,宪法在香港施行同在内地施行又有所不同。宪法有关社会主义制度(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文化教育制度等)方面的规定,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施行。而这些规定不在香港施行,也正是宪法所允许的。宪法第31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特别行政区的制度。根据这一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了香港基本法。基本法第11条规定,根据宪法第31条,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制度和政策,包括社会、经济制度,有关保障居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以及有关政策,均以基本法的规定为依据。基本法的这一规定,体现了“一国两制”的基本方针,表明在“两种制度”方面,有关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制度和政策,须以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为依据。因此,从这个角度来讲,宪法也是适用于香港的。

宪法的效力及于香港,正是“一国两制”方针和香港基本法得以有效实施的最根本的法律保障。如果认为只有香港基本法在香港实施,而作为香港基本法立法依据的宪法的效力却不及于香港,是难以理解的,在逻辑上是矛盾的,在实践上是很不利于“一国两制”方针和香港基本法实施的。宪法的效力如果不及于香港,基本法也便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很难解释,脱离了宪法,“一国两制”方针和香港基本法能够单独获得法律效力。(www.xing528.com)

2.香港基本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是一部全国性法律,对香港而言,则是一部宪制性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

对香港基本法的这种宪制性地位,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认识:一是,香港基本法规定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架构等内容,本来应当是由宪法规定的。宪法对内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治架构作了明确规定,但对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架构没有作出规定。因为1982年修订宪法时,“一国两制”方针虽已提出,但宪法还不可能对未来的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架构作出具体规定,只能留待基本法作出规定。二是,香港基本法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所有立法的依据和基础,其效力高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全国人大关于香港基本法的决定指出:“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后实行的制度、政策和法律,以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为依据。”香港基本法明确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均不得同本法相抵触。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时,香港原有法律除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宣布为同本法抵触者外,采用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如以后发现有的法律与本法抵触,可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修改或停止生效。所有这些规定均表明,香港基本法在香港具有凌驾地位,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的效力来源。香港回归后,有了香港基本法这样一部成文的宪制性法律,是香港法律制度的一个重大变化。这个变化,是国家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这个大变化的必然结果。宪制不作转变,就与香港回归后的地位不相适应。香港基本法作为宪制性法律,根据宪法和“一国两制”方针,对中央与特区的关系和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作了明确的规定。这就奠定了香港的宪制基础。

在贯彻落实“一国两制”方针政策的实践中,凡是涉及中央与特区关系的问题,无不涉及宪法和香港基本法,因此,这两个法律文件,可以称之为正确理解和处理中央与特区关系的纲领性文件。纲举才能目张,只要我们高举这两个文件来统一思想认识,遇到的一切有关中央与特区关系的问题一定能够迎刃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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