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关于基本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问题,香港基本法已经作了比较明确和具体的规定。香港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了基本法的解释权归全国人大常委会,同时规定了香港法院、终审法院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基本法还要征询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等等。从香港回归两年多的实践看,香港基本法是符合香港基本情况的,是香港繁荣、稳定的强大保障,至少目前看不出有哪些地方需要修改。
关于基本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问题,香港基本法已经作了比较明确和具体的规定。香港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了基本法的解释权归全国人大常委会,同时规定了香港法院、终审法院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基本法还要征询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等等。基本法的修改权在基本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规定得也较为明确,修改权属于全国人大,修改的提案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还规定了特别行政区提出修改提案要获三个方面同意的程序: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同意,港区全国人大代表三分之二多数同意和特别行政区长官同意。至于具体的三方如何操作的程序,还要进一步研究。
从香港回归两年多的实践看,香港基本法是符合香港基本情况的,是香港繁荣、稳定的强大保障,至少目前看不出有哪些地方需要修改。
至于香港基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自行立法的问题,是一条很重要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等等行为。这些行为在世界上任何国家都是立法禁止的,就是在香港回归前,也有类似的规定。有关这一问题的立法,首先,特区必须进行立法,因为这是执行基本法;第二,立法有个过程,何时立法应由特区政府决定。特区有这个义务和责任。(www.xing528.com)
【注释】
[1]2000年3月11日,答香港记者问,根据新闻稿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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