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女性存在合法且有效的生前预嘱,而且生前预嘱中对怀孕的情形进行了明确说明。如果生前预嘱是合法有效的,且患者已经处于生命的末端或处于不可预期的植物人状态,生前预嘱内容已经对怀孕情形作了明确的阐述,这时生前预嘱已经符合了清晰且令人信服的标准。有学者指出,植物人终止救治的,必须以救治无效为前提,充分尊重植物人的预先指示。患者对怀孕例外情形已有预见并作了明确说明,因此,生前预嘱的执行不会受到例外情形的阻碍。
女性存在合法且有效的生前预嘱,而且生前预嘱中对怀孕的情形进行了明确说明。可能存在两方面的不同情形:一方面,女性在生前预嘱中明确表示,如果自己怀孕,那么生前预嘱将会失效,自己会选择继续维持生命保障系统,直至胎儿能够独立存活;另一方面,生前预嘱中的条款明确表示,怀孕并非生前预嘱生效的例外情形,预嘱人即使怀孕,生前预嘱仍将继续执行。如果生前预嘱是合法有效的,且患者已经处于生命的末端或处于不可预期的植物人状态,生前预嘱内容已经对怀孕情形作了明确的阐述,这时生前预嘱已经符合了清晰且令人信服的标准。有学者指出,植物人终止救治的,必须以救治无效为前提,充分尊重植物人的预先指示。[26]如果女性明确表示怀孕并不会影响生前预嘱的执行,那么我们必须尊重女性患者的医疗决策权。如果女性明确表示怀孕可以暂时停止生前预嘱的执行,直至胎儿能够独立存活,然后再执行生前预嘱,那么女性患者的权利也应该得到尊重。患者对怀孕例外情形已有预见并作了明确说明,因此,生前预嘱的执行不会受到例外情形的阻碍。这种情形等同于女性患者处于临终末期、已经怀孕且有行为能力的情形,国家基于胎儿或患者生命的利益要让位于患者权利。此种情形需要符合三个条件:其一,生前预嘱符合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已经生效;其二,生前预嘱人对怀孕作了特别的说明,具备明确且清晰的指示;其三,生前预嘱符合清晰且令人信服的标准。三个条件同时具备,患者的选择权则凌驾于国家或他人利益之上,患者的决策权必须得到尊重。(www.xing528.com)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