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制定了生前预嘱,且生前预嘱符合法律所规定的必备要件,生前预嘱生效。但是所制定的生前预嘱条款中并未对怀孕的特殊情形进行明确阐述。如果一名女性患者处于生命的终末期或永久处于植物人状态,这时她制定的生前预嘱就会生效,国家以及任何其他人包括家庭成员都不能干涉或阻碍生前预嘱的执行,也即国家的利益和他人的利益并不能够超越患者利益而占据主导地位。生前预嘱得到有效执行所坚持的标准是清晰且令人信服,女性制定的生前预嘱也必须符合这一标准,这样才能确保生前预嘱得到顺利执行。如果生前预嘱具有符合清晰且令人信服的标准,那么患者即有权拒绝延长生命的医疗技术支持,这是基于患者生命权和隐私权所获取的权益所在。国家利益和他人利益需要让位于患者自身利益,患者基于自由利益所享有的医疗决策权需要得到尊重。国家在保护公民生命方面存在利益,但是在公权与私权碰撞时,要确保国家利用权力去干涉私人权利并不属于滥用权力,国家保护公民生命的利益并不能够凌驾于宪法所保护的公民利益之上。在推定过程中,主要是对国家利益与私人利益进行权衡,对国家基于保护公民生命权所产生的利益与个人依据宪法所赋予的权利享有的利益进行权衡。然而,因为生命是不可逆的,在权衡的过程中我们需要避免撤销维持生命治疗的错误决定,因此,清晰且令人信服的标准得以采纳,用这个严格的标准实现患者利益凌驾于国家利益之上,同时又能够使得患者的决策得到尊重和患者的利益得到切实保护。生前预嘱中并未对怀孕例外的情形作出明确说明,因此,当患者符合执行生前预嘱的情形,同时患者亦怀有身孕,这时是应该继续执行生前预嘱,还是停止执行生前预嘱,并采用生命技术支持的手段来延续患者生命,直至胎儿能够独立存活?根据前文的推定,如果没有怀孕情形,那么生前预嘱应该得到执行。而如果患者怀孕,则会出现两种可能的解决路径。第一个路径是认为患者已经明确制定了生前预嘱,而生前预嘱的适用条件应该囊括了可能发生的一切情形包括怀孕,已经符合清晰且明确的标准,所以怀孕并不能够阻碍生前预嘱的执行,患者的医疗决策权仍然应该得到尊重。英美等国的一些判例显示,即使孕妇拒绝治疗可能导致其或胎儿的死亡,也应当尊重其作出的决定。英国也已经广泛承认必须尊重有决定能力的妇女对治疗的拒绝,无论后果如何。[25]第二个路径则认为患者虽然制定了生前预嘱,但并没有对怀孕例外情形作出说明,我们无法通过推定的方式来掌握患者的意图,因为这已经背离了清晰且明确的标准。基于生命不可逆,出于谨慎的态度,公权力可能会干涉私权利,阻碍生前预嘱的执行,使得国家基于胎儿所享有的利益凌驾于患者利益之上。两种路径存在各自的弊病,在实践中存在的争议也较大。(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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