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生命的不可逆转,在生前预嘱的执行尤其是对患者是否处于终末期的判断尤为重要,因为其能够决定是否启动生前预嘱的执行。既然是否处于终末期如此重要,那么,在问题的确定方面,我们需要谨慎对待,尽量确保决策的准确性甚至是精确性,虽然这可能被视为过于理想化,但是在执行层面,我们的制度设计仍然需要尽量追求决策的准确性。在主治医生作出初步的判断之后,基于医疗技术的不断发展、医疗决策的高度复杂性、患者生理特征的差异、医生个人决策的有限性以及终末期决策的极度重要性,就需要对主治医生的决策进行审核和把关的步骤。虽然医生在作出决策之前,可能会与同事进行会商,征求其他同事的意见,但是不管是医生还是医疗机构,都仅仅只能代表一方主体作出患者状态的决策,因此,我们需要一个第三方机构或组织对医生与医疗机构的决策进行复核把关。这个第三方机构可以是其他医疗机构,亦可以是社会组织,如医学会。
对于患者是否处于终末期的复审,政府可以协助确定比较权威的医疗机构和医学组织担任终末期的复审工作,被选中的机构或组织将进入一个数据库,在医疗机构提交终末期复审申请之后,由系统随机分配或通过摇号的方式确定一家医疗机构或医学组织担任复审人。进入数据库的医疗机构和医学组织应该结合本单位或本组织的优势,设立专门的机构或部门负责生前预嘱终末期的审查工作,成立终末期审查的医疗专家委员会,委员会成员均由执业满一定年限、医疗技术高超、具有资深医学经验的医生担任。被选中的医疗机构或社会组织在收到医疗机构的复审申请材料后,应及时组织医疗专家组成医疗专业委员会,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医疗机构提交的患者是否处于终末期的申请进行审查决策,通过复审工作,对医疗机构的决策进行复核和把关,尽量确保终末期决策的准确性。
政府在终末期复审工作方面,应该在政策和经济上予以大力支持。为了鼓励更多的专家加入复审队伍,政府首先要在政策上给予大力支持,例如,鼓励医疗机构或医疗组织对担任复审工作的医疗专家在评奖、评优方面优先考虑,鼓励医疗机构或医疗组织对担任复审工作的医疗专家予以一定程度的物质支持。其次,政府在此项工作上也可以给予医疗机构或医疗组织一定程度的经费支持,以协助医疗机构或医疗组织设立专门的复审机构、配备专门的工作人员,协助终末期复审工作的有序开展,推动生前预嘱的执行。(www.xing528.com)
由医疗专家委员会对医疗机构的终末期判断进行复审更多的是强调从医疗技术层面进行把关,提高终末期判断的准确性。关于终末期的判断,除了技术层面存在些许问题之外,在伦理道德方面也存在无法回避的问题。而关于涉及伦理的问题,一般由医学伦理专家委员会进行审查和把关较为合适。医学伦理专家委员会一般由法学专家、医学专家、伦理学专家等人员组成,具备一定程度的独立性,这意味着其决策不受干涉和具有独立性。在医学伦理专家委员会的职责中,较为突出的是审查临床试验是否符合伦理道德,保护受试者的合法权益。在我国,医疗机构基本都设立了本单位的医学伦理专家委员会,来协助本单位履行日常工作。医学伦理专家委员会的工作由所属单位管理,并接受国家职能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医学伦理专家委员会审查的标准之一即坚持生命伦理的社会价值,而这一标准与生前预嘱制度设立的目标基本吻合。在生前预嘱的执行过程中,需要由医学伦理专家委员会对生前预嘱执行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伦理道德问题进行把关,进而确保生前预嘱的执行符合伦理道德规范。由于医疗机构一般都自行设立了伦理委员会,那么问题的关键在于对于生前预嘱的执行是否由本单位的伦理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这个问题的初衷是考虑到决策的独立性问题,因为伦理委员会在医疗机构内部设立,且受医疗机构管理,虽然其具备一定程度的独立性,但是生前预嘱的执行与伦理审查均归属于同一机构,实属有不妥之处。因此,生前预嘱执行的伦理审查也应交由第三方机构或组织进行审查。我国目前已经在省一级普遍设立了医学伦理专家委员会,而在地级市、市辖区、县以及县级市尚未普遍设立。如果将生前预嘱执行的审查均交由省级医学伦理专家委员会进行审查,那么,一旦生前预嘱制度全面实施,委员会审查的工作量可能较大,在执行跟踪方面可能并不太切合实际。因此,比较切合实际的方法就是在地级市层面甚至是市辖区、县以及县级市层面由医疗卫生机构等相关部门设立医疗伦理专家委员会,负责对本区域内的生前预嘱执行进行伦理道德方面的审查以及对生前预嘱执行的跟踪监督。医疗机构的生前预嘱部门负责将生前预嘱执行的审查报送给医疗伦理专家委员会,医疗伦理专家委员会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审查回复,在可能的情形下派员到医疗机构跟患者进行面对面交流和进行生前预嘱执行的跟踪。医疗伦理专家委员会对生前预嘱实行独立审查制度,不受医疗机构、利益等因素的影响,切实保障生前预嘱人的合法权益。作为监督医疗伦理专家委员会的医疗卫生机构,应该在生前预嘱的执行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例如,鼓励医疗伦理专家委员会参与生前预嘱的审查工作,做好医疗伦理专家委员会与医疗机构之间工作问题的沟通与协调,给予医疗专家委员会进行生前预嘱审查工作必要的经费支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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