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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前预嘱权的属性界定方法介绍

时间:2023-07-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因此,针对生前预嘱权含义和性质的讨论,根本无法回避的问题是自然权利存在与否以及生前预嘱权与自然权利之间的关系。可见,自然法理念颠覆了人们对生前预嘱权内涵的理解,生前预嘱的属性亦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为生前预嘱权得到承认奠定了基础性的作用。

生前预嘱权的属性界定方法介绍

宪法对权利进行的分类不同,阿拉斯代尔·麦金太尔依据其来源将权利分成以下三类:

第一,契约性权利,意指由双方相互协商一致产生的权利或双方之间进行利益传递而产生的权利。这种权利的产生可以是双向的如买卖合同,亦可以是单向的如赠与合同。

第二,创造性权利,意指通过立法行为创造一种权利。这种权利享有的前提是对于作为社会或国家一员的个人,通过立法赋予其特定的权利,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障其权利的行使。这等同于宪法权利分类中的公民权利

第三,自然权利,意指权利源自自然法,是固有的且不可剥夺的。这种权利的产生既非人为创设,亦非政府认可。因此,这种权利的存在具备完全的独立性,是对人类与自然界之间的关系进行理性理解的结果。这种自然权利与宪法权利分类中的自然权利内涵一致。[22](www.xing528.com)

学界对契约性权利和创造性权利的理解较为一致,且认为这两类权利均有助于我们对权利的来源进行理解。唯独在自然权利方面,学者们的理解存在实质性的分歧。阿拉斯代尔·麦金太尔在他的文章《喋喋不休的死亡权》中驳斥了所有关于自然权利的概念。他指出,没有人给我们任何理由相信自然权利是存在的,而且这些权利与独角兽女巫和麦诺格的玻璃山是一体的。为了支持这一观点,麦金太尔引用了功利主义者杰里米·边沁的话,因为当其被问及自然权利时,边沁称其为胡说八道,并继续谴责,将不可侵犯的、不可剥夺的权利视为高跷上的胡言乱语。[23]麦金太尔和边沁对自然权利均持否定的态度,他们认为通过制定法创设权利是权利的唯一合法来源,也即他们否定了自然权利存在的合理性与有效性。生前预嘱的支持者则坚持认为死亡权的本质是必然存在的,倡导者们并不否定在权利的产生形式上可能存在变通的方式,例如,可以通过立法对生前预嘱权进行创设,亦可以通过立法对生前预嘱权进行认可。但是毋庸置疑的是,不管是对生前预嘱权进行创设抑或是进行认可,这种权利都会一直存在。生前预嘱权的支持者亦会进行进一步的争辩,他们认为生前预嘱权赋予患者对死亡时间、死亡地点、死亡方式的控制权,这通常被视为作为人之本性所应当享有的权利,属于人之自由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因此,在实质上,生前预嘱权不需要立法机关通过立法方式进行创设,只需要法律对生前预嘱进行认可,将其视为一项自然存在或不可剥夺的权利。因此,针对生前预嘱权含义和性质的讨论,根本无法回避的问题是自然权利存在与否以及生前预嘱权与自然权利之间的关系。[24]

可能在早期的法律实践中,尚不存在涉及自然人的独立主体和尊严理念。因为在古代,人类大多以群居生活为主,个人一般不视为一个独立的主体,更谈不上独立主体享有何种权利。因此,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认为,国家在目的论和暂时性上优先于个人,因为一个人只有成为一个国家的成员,成为这个国家的公民,才能享有相应的公民权利,通过使公民保持其身份的国家监管结构来维持公民的生活与社会正常运转。进而权利被认为是习俗、传统和宗教信仰的结构,而不归属于个人。在这种哲学理念之下,个人只有在与国家的互动关系中才享有权利。虽然这个社会概念将坚定地接受法律实证主义的立场,即存在的唯一权利是被创造出来的权利,但它是一个与法律、政治理论截然不同的权利理论。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制度的演变,权利理念得到认可,权利的内涵也发生了变化,即新理念认可了自然人的独立性,确认了自然人享有作为人的尊严和个性化的权利。而如此解释权利来确认个人独立主体的地位,其唯一的解释方法就是采纳自然法理念,确立自然法则、不证自明的真理和不可剥夺的权利,并最终将自然法理念融入宪法。也即在基于公民与国家关系的权利之外,还存在其他性质的权利,这是自然法理念发展的直接结果。自然法理念的出现与发展,促使以国家或社会为中心的现状转向以个人为中心。[25]

正是自然法理念的确立,以及自然法理念在宪法中的体现,促进了死亡权的发展,亦促进了与之相关联的生前预嘱权的发展。先前的理念认为死亡权需要由立法机构通过立法来创设,因为社会存在这样的需求,需要通过立法创设权利来满足个人的权利需求。然而,自然法理念确立后,人们发现生前预嘱权属于私人性质的权利,属于原本就存在的人本性的权利,无需通过立法进行创设,只需要立法予以确认即可。可见,自然法理念颠覆了人们对生前预嘱权内涵的理解,生前预嘱的属性亦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为生前预嘱权得到承认奠定了基础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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