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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法律意义的国讳:颁讳诏书与朝堂讳榜

时间:2023-07-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如前所述,某人所應避諱之字包括兩方面,一是服制所規定的部分親屬之名,一是國家頒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諱字。以下所探討的關於國諱的頒布制度、資格,都是以對國諱的這種認識爲前提的。頒下國諱的一種方式是發布詔書,詔書中應規定諱字及其避改方法。頒諱詔書中也應對此有詳細規定。國諱頒布的另一形式是諱榜。

具有法律意义的国讳:颁讳诏书与朝堂讳榜

如前所述,某人所應避諱之字包括兩方面,一是服制所規定的部分親屬之名,一是國家頒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諱字。國家頒布的諱字由於是普天同諱,影響最廣,但過去對相關的制度有很多認識不清之處。中古時代存在兩種頒布國諱的形式,一是朝堂諱榜,二是頒諱詔書,本節先對這兩種制度進行討論,下一節再對前人誤解尤多的國諱資格,即誰人之名能夠成爲國諱進行辨析。

在正式考察國諱制度以前,還想先對國諱的概念稍作討論,主要是想明確國諱與公務場合之私諱的區别,後者極易被誤認爲國諱。在東晉時的一次關於朝臣上書避諱的朝議中,一位大臣有如下兩節發言:

父之所諱,子無不諱,君之所諱,臣其不乎?

若以事經至尊應諱,但奏御太后不諱,一朝之事,諱不并行,復是所疑。[15]

這兩句話中的“諱”并非同一涵義。每個人都有應該避諱其名的族親尊長,前句中的“諱”即指某人應該避忌的諸諱字。“父之所諱,子無不諱”,就是兒子把父親應避忌的諱字作爲自己應避忌的諱字,這不是僅僅在父親面前才需要避忌,而是包括所有場合。但後句中的“諱”則指在與對方交往時避忌對方所須避忌的稱謂、字眼,只要對方不在場,這些避忌便不存在,所以才會有“一朝之事,諱不并行”的説法——文書由皇帝經手要避諱,上呈給太后不需要。古人表達中,對於“避諱自己所應避諱之字”與“避諱他人所應避諱之字”往往没有明確區分,導致的最常見混亂就是公務場合之私諱與國諱的混淆。中古時期在公務場合一般也需避忌私諱,一些在政治上居於高位的人物,尤其是有録尚書事、輔政、臨朝攝政等身份的人物,由於他們總攬朝綱,尤其是要處理舉朝之文書,就會給人留下朝臣皆避其諱的印象[16]再加上對於今人而言,普通百姓在日常生活中如何遣詞用字幾乎無法得知,則朝臣皆避之諱字很容易被視同於全民皆諱之字,看上去就和國諱很相近了。但細辨之,朝臣只是在寫作文書或其他可能與這些大人物發生聯繫的場合下,才去避忌“别人(大人物們)的諱字”,并不是大人物“自己所應諱之字”變成了朝臣“所應諱之字”。實際上,硬把某些諱字變成他人“所應諱之字”,除了“父之所諱子無不諱”的經典訓教外,恐怕就只有國諱了。國諱是使皇帝、皇后或其他經國家認定之人的名字成爲全國所有人“應諱之字”,亦即對每個人而言,都是不問場合皆須避諱的。以下所探討的關於國諱的頒布制度、資格,都是以對國諱的這種認識爲前提的。

頒下國諱的一種方式是發布詔書,詔書中應規定諱字及其避改方法。漢代頒諱的資料很少,魏晉南北朝時期的頒諱詔書也没有原文留存,但前引曹奂即位後有司奏上其生父燕王宇稱謂避諱諸事的奏表可以作爲參考。奏文云:“奏事、上書、文書及吏民皆不得觸王諱,以彰殊禮,加於群后。”“奏事上書文書及吏民”的適用範圍包括了公私的所有場合,一般是帝諱的規格。當時頒下皇帝諱的詔書,大概也會有類似表述。因爲全面禁用諱字,就需要製定替代字,即訓字。頒諱詔書中也應對此有詳細規定。《通典》卷一〇四束皙《不得避諱議》條,提到“咸寧元年詔下尊諱,風伯雨帥,皆爲詁訓”[17]。晉武帝受禪之初就追尊了其父祖三人的帝號,他們的諱字應在當時已經公布,但束皙却説“咸寧元年詔下尊諱”,考《晉書·武帝紀》,咸寧元年十二月“追尊宣帝廟曰高祖,景帝曰世宗,文帝曰太祖”[18],蓋藉此契機改訂了避諱規則。束皙等議中只提到“風師”、“雨師”改爲“風伯”、“雨帥”,但由此可以想見這次的詔書對很多具體詞語都給出了差異化的避諱方案,十分細緻。

儘管看不到更多頒諱詔書的資料,但諱訓的確定需要朝臣集議、皇帝批准,瞭解這個過程,也能夠瞭解避諱之制。《通典》卷一〇四《山川與廟諱同應改變議》展示了東晉康帝即位時議定諱訓的過程[19]

(東晉)康帝諱岳。太學言:“被尚書符,解列尊諱無舊詁,是五山之大名。按《釋山篇》曰:‘山大而高曰嵩。’今取諱宜曰嵩。如辭體訓宜詳,其嵩議未允,當更精詳禮文正上。”徐禪議:“謹按輒關博士王質、胡訥、許翰議。按《爾雅》無舊訓,非可造立。五山之名,取其大而高也。其《詩》曰:‘於皇時周,陟其高山。’高山則岱、衡、華、恒也。《周禮》謂之五嶽,詩人謂之高山,字無詁訓,而有二名。今若舉名之别,宜曰高;取義爲訓,宜如前曰嵩。”[20]

根據這段記載,尚書向太學(疑當作“太常”)[21]諮詢爲康帝諱立訓事宜,太學根據《釋山篇》“山大而高曰嵩”提出了“取諱宜曰嵩”。但諸博士之間存在不同意見[22],在這些意見的基礎上,尚書郎徐禪[23]又增添了自己的意見,呈報給上級領導。簡單來説,與大多數禮儀問題一樣,製定諱訓也是由尚書全程跟進,而以太學(太常)爲專業顧問。這裹最後列出的徐禪的方案是“舉名之别宜曰高,取義爲訓宜如前曰嵩”,較漢代僅規定一個訓避字更加靈活複雜。而這只是集議過程中的意見,最終頒諱詔書的規定,如束皙之語所示,可能更加具體,以便於執行。

不過前人曾有晉代不給定訓避字的觀點,通過上面的論述可以知道這種觀點實屬誤解。誤解主要源於對束皙《不得避諱議》中“臨時訓避”一語的誤讀,《通典》所引該議全文如下:

元康七年詔書稱,咸寧元年詔下尊諱,風伯雨帥,皆爲詁訓。又公官文書吏人上事,稱引經書者,復多迴避,使大義不明。諸經傳咸言天神星宿,帝王稱號,皆不得變易本文。但省事言語,臨時訓避而已。[24]

重讀這段史料,可知束皙所言“臨時訓避”是指吏民上書稱引經文處無需迴避國諱,但官員省讀奏章時不要照樣讀出諱字,而要臨時加以訓避。因此,儘管晉代迴避國諱時採用的改换辦法確實較爲靈活,但“臨時訓避”并非不立訓之意。(www.xing528.com)

國諱頒布的另一形式是諱榜。《南齊書·王慈傳》記載了關於諱榜的群臣集議,包括王慈、李撝、王僩之、任昉的發言,使我們對諱榜的情况能夠瞭解得比較具體。[25]《册府》卷四七一引此節,後有小注對諱榜之制作了簡明扼要的解釋:“諱榜,謂朝堂置榜,書國廟諱,令人避之。”[26]

王慈説諱榜“義非綿古,事殷中世”[27],可知不是經書所載的舊傳統,但“中世”具體指何時以來還不好確定。王慈表中有以漢代爲“昔”而與“今”對舉之處,但也不能完全確認這裹説的“中世”是將漢代排除在外了。任昉云“直班諱之典,爰自漢世,降及有晉,歷代無爽。今之諱榜,兼明義訓,‘邦’之字‘國’,實爲前事之徵”。“‘邦’之字‘國’”是今存《漢書》注所引荀悦之語[28],不僅漢高祖劉邦之諱有訓字,兩《漢書》諸帝紀首注文皆引荀悦“某之字曰某”。從任昉的語氣看,恐怕他也找不到漢代有諱榜的例子,因此只能舉出史注中的這種“前事之徵”。至於史料記載中能見到的諱榜實例,則以東晉爲最早,考慮到東晉在制度上創製不多,諱榜之制始於西晉的可能性很大。[29]同時由上引任昉之語可知,朝堂諱榜不僅書寫名諱本字,并且還寫明訓避之字。

對於國諱,同時存在頒諱詔書與諱榜兩種公布方式,二者有怎樣的關係,或者説有什麽差異呢?相比於詔書,諱榜的法律意義不夠完整,因爲并不是所有的國諱都在諱榜上。能夠列入諱榜的,一般來説只有帝、后之諱。他人之諱,即便是皇帝先祖,只要未被追尊,就只能以詔書形式頒布其諱。因此也可以將諱榜理解爲國諱中最高規格的禮遇。關於這一點,《南齊書》卷九《禮志上》載建元元年王儉議曰:

至於朝堂榜題,本施至極,既追尊所不及,禮降於在三,晉之京兆,宋之東安,不列榜題。孫毓議稱京兆列在正廟,臣下應諱,而不上榜。宋初博士司馬道敬議東安府君諱宜上榜,何承天執不同,即爲明據。[30]

其中“晉之京兆”是司馬懿之父京兆尹防,“宋之東安”是劉裕之祖東安太守劉靖,而西晉追尊先祖爲帝,上止於司馬懿,劉宋追尊帝號止於劉裕之父。據王儉所言,從晉到宋,未被追尊爲皇帝但進入七廟的先祖,其諱不上諱榜,但臣下亦應避諱。王儉提到的孫毓之議還部分見於《通典》中,其中有“以爲京兆府君以上,雖不追王列在正廟,臣下應諱,禮有明義。宜班下諱字,使咸知所避”[31]。但這裹只説未列在正廟即未尊以帝號的先祖諱字亦應頒下,而没有提及是否上諱榜的問題,當是《通典》節略所致。

能夠列入諱榜的範圍更加嚴格,而諱榜又懸掛於朝堂之上,使縉紳臣僚們“起伏晨昏,不違耳目”[32],自然比詔書更具有了一重禮儀性、象徵性。《晉書·桓玄傳》:

玄乃於城南七里立郊,登壇篡位,以玄牡吿天,百僚陪列,而儀注不備,忘稱萬歲,又不易帝諱榜。[33]

桓玄篡晉帝之位,但没多久就覆敗,被《晉書》列爲逆臣。這則史料記載桓玄即位大典的種種不祥迹象,其中之一就是忘記更易諱榜,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説明諱榜的象徵意義。

把諱字張榜懸掛起來,這種形式似乎有對經典裹描述的上古制度的模仿。《禮記·檀弓下》云:“卒哭而諱,生事畢而鬼事始已。既卒哭,宰夫執木鐸以命于宫曰:‘舍故而諱新。’自寢門至於庫門。”《禮記》記載的諱的頒布形式是宰夫敲著木鐸在宫内宣布避諱之儀[34],而在上述朝臣博議中博士李撝議稱:“據《周禮》,凡有新令,必奮鐸以警衆,乃退以憲之于王宫。注‘憲,表懸之也’。”李撝應是將新諱作爲諸令之一,認爲它們首先是擊鐸巡迴宣布,再表懸於宫内,由此論證當時的朝堂諱榜之制淵源有自。[35]標榜古禮遺義,是以儀式性爲重的諱榜持續存在的重要因素,但它與更爲標準的詔書頒諱的形式同時存在,難免有疊床架屋之感。而且,隨着避諱制度的發展,詔書頒布的避諱規定越來越複雜、精細,越來越超出了以形式爲重的諱榜所能承載的容量,隋唐以來的文獻中未再見到關於諱榜的記載,恐怕那時諱榜之制已經消亡。[36]因此,《册府》才會在引録關於諱榜的討論時特别附注解釋“諱榜”。

綜上所述,關於國諱的頒布,可以明確以下幾點。頒諱詔書中規定諱字及其避改方法,是認定國諱最爲標準的法律依據。諱榜懸掛於朝堂,其上寫有諱字及義訓,以提醒朝臣避忌。相比於一般以詔令頒布避諱規定的方式,朝堂諱榜“本施至極”,即嚴格地限於發布皇帝、皇后之諱,是最高規格的禮遇,具有較强的儀式性和象徵性,因此在很長時間裹與頒諱詔書共存。諱榜之制爲六朝時期所特有,朝堂諱榜與詔書頒諱之制二者并行,體現了中古制度承上啓下的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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