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際平指出,漢唐法令規定,離婚女方可以帶回陪嫁物,但不能參加對男方家財的分割。[75]敦煌離婚書中有一些以財産分割結尾。有兩件提到夫妻列出各自財産清單,想必是爲了合理分割:“夫與妻物色,具名書之。”[76]其中樣文S.6537vb還提到夫妻分割家畜和奴僕:“所要活業[77],任意分將。奴婢驅馳,幾□[78]不勤[79]。兩共取穩,各自分離。”
離婚書中的一個常見辭彙是“三年衣糧”,P.3730v和S.6537va説:“三年衣糧,便獻柔儀,伏願娘子千秋萬歲”;P.3220説:“伏願郎娘子千秋萬歲,布施歡喜,三年衣糧,便獻藥儀”。從字面意思看,這似乎是丈夫答應離婚後爲前妻提供三年衣食。如果這個解讀是準確的,又因爲“三年衣糧”出現在很多離婚書中,我們可以推論,丈夫在離婚後爲前妻提供三年衣食是敦煌地區具有普遍性的做法。但根據敦煌變文《齖䶗書》對離婚財産分割的描寫,這個推論很可能站不住脚。《齖䶗書》講一個新婦與翁婆争吵,主動索取離書。翁婆正巴不得這個唇槍舌箭、不受約束的兒媳離開,所以除了同意她帶走陪嫁衣物外,還高興地送給她一床氈被。[80]這個故事説明,歸還嫁妝是離異妻子的權利,而贈送其他財物則由夫家决定。這個故事把翁婆送離婚兒媳一床氈描寫爲慷慨之舉;按照這個標準,很難想象夫家給前妻提供三年衣食是當時的常規做法。張艷雲認爲“三年衣糧”等語可能指離婚時男方需給妻子一定贍養費。[81]我懷疑“三年衣糧”是一個固定套語,代指夫家爲前妻提供的種類數量不等的財物。敦煌離婚書中的“三”字多爲泛指,如“三載/三年結緣”、“三代修因”、“結因於三世之中”、“三年有怨”。丈夫給前妻一定財物的行爲可能與佛教“布施”觀念有關;布施是佛家最爲推崇的美德之一,也是今生得福、往生净土的重要途徑。[82]離婚書樣文S.6537va和實際文書P.3220就將丈夫給妻子財物、祝福妻子再婚幸福與“布施歡喜”聯繫在一起,也是希望積累善行的意思。一個特例是樣文S.6417v,没有丈夫送給妻子財物的慷慨表達,而是説:“妻不論三年柴飰,夫休説六載衣糧。”這件樣文也没有丈夫對妻子再婚的美好祝福。如果其他離婚書樣文適用於好合好散的夫妻,這件樣文則適用於互相怨恨的夫妻。(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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