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説理想婚姻之後,離婚文書開始談及離婚理由。《唐律疏議》記載了三種類型的離婚:一是“義絶”,如果丈夫毆打或殺害女方家人、妻子詈駡或殺害男方家人、夫族妻族成員互相殺害、妻子試圖傷害丈夫,官府就有權强制離異;二是夫出妻,據儒家婚姻家庭倫理,有“七出”、“三不出”的規定;三是“和離”,適用於“彼此情不相得,兩願離者”。[46]
有的敦煌離婚文書將婚姻失和歸咎於妻子,描述因爲妻子不敬事翁婆、丈夫和姻親,致使家業不興、兄弟不和,如P.3212:
今則夫婦無良,便作互[47]逆之意。不敬翁嫁(家)[48],不敬夫主,不事六親眷屬。污辱臬門,連累兄弟父母。前世修因不全,弟兄[49]各不和目(睦)。今儀(議)相便分離。不别,日日漸見貧窮,便見賣男牽女。
另如S.6417v,使用兩個典故描述由妻子失職而導致的離異:
鮑永慊妻,叱狗非禮而棄之。太公恨婦,譏貧當責而不拜。
鮑永遣妻,是因爲她在鮑永母親面前駡狗,是對婆婆不敬。[50]第二個典故講姜太公懷才不遇,直到晚年才被周文王用爲輔臣,他的妻子先是因爲嫌他窮與他離異,然後在姜太公發迹後請求復合,結果被姜太公拒絶。[51]這兩個故事很能説明社會對夫妻角色的不同期待:丈夫掙錢養家,妻子敬事翁婆。如果一方不能履行自己的職責,另一方就有正當理由提出離婚。不過,妻子拋棄丈夫的作法必然會引發男性焦慮,於是故事就有了懲罰妻子離開的情節。在姜太公故事結尾,他的妻子被描寫爲無知愚婦,看不出自己丈夫有卓異才華。故事的寓意與其説是勸勉男子勤力養家,不如説是勸誡妻子尊重丈夫、耐心等待;如果姜太公的妻子更有耐心、更能識人的話,定能因丈夫日後騰達而受益匪淺。
儘管有些離婚書將婚姻失和歸咎於妻子一方,大多數文書還是更强調夫妻雙方對婚姻失敗負有共同責任。最常見的離婚原因被描寫爲夫妻不諧,雙方像猫鼠、狼犬一樣水火不容:(www.xing528.com)
貓鼠爲雔(讎),參商結怨。二心有異,反目相慊[52]。(S.6417v)
夫若舉口,婦便生嗔。婦欲發言,夫則捻[53]棒。(S.5578、S.6537vb)
因緣果報也常被描寫離婚的原因。前面講到姻緣前定的思想在唐朝盛行,人們經常從因緣不合的角度解釋不美滿的婚姻。男人説到自己的妻子相貌醜陋,或者女人勉勵新婦盡責應對婚姻生活的挑戰,都常常提及因果。敦煌離婚文書經常也把婚姻失和歸咎於前世孽緣,將相互怨憎的夫妻稱作“怨家”、“宿世怨家”、“前世怨家”,將夫妻不諧歸因於“前緣不合”、“結緣不合”。S.343v就是這樣一個例子:
若結緣不合,比是怨家,故來相對,妻則一言十口,夫則眅[54]木(目)生嫌。似貓鼠[55]相憎,如狼犾一處。
總的來説,敦煌離婚書提到的離婚理由有三:因緣果報、妻子失職、夫妻不諧。有學者認爲這些離婚書只適用於雙方和離,也有學者認爲它們較爲靈活,可用於各類離婚情况。[56]從文書本身談到的離婚理由來看,有的可以用於出妻,有的可以用於和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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