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煌離婚書一般包括丈夫姓名、夫妻居住地點和文書簽署日期。現存的十一件離婚書中,三件没有標題,六件題爲《放妻書》,其餘兩件分别題爲《夫妻相别書》、《女人及丈夫手書》。以“放妻”二字指代離婚極不尋常。在唐代,解除婚姻關係的常用語彙包括“離”、“絶”;如果是男方主動與女方離婚,則常用“出”、“去”、“逐”、“棄”。[18]而“放”字很少用於夫妻離異。[19]仁井田陞聯繫敦煌使奴婢脱離賤民身份的《放良書》,論及良賤制度,認爲《放妻書》用“放”形容離婚也反映出夫妻關係中妻子的低賤地位。[20]很多學者不同意這個看法。楊際平認爲“放”字是解脱約束的意思,本身没有貶義。因爲在父系家族制度中妻子一般從夫居,所以離婚就意味著妻子離開夫家,而“放妻”就是夫放妻歸的意思。[21]乜小紅則認爲,在男尊女卑的夫權社會,比起“棄妻”、“逐妻”這樣有明顯貶義的辭彙,用“放妻”形容解脱夫妻關係是一個進步。[22]但其實,“放”字通常用來形容一個人放棄對另一個人所擁有的權力,不管是主人“放良”、“放奴婢”、“放青衣”、“放家童”,還是君王“放宫人”。被放者雖然不見得地位低賤,但是他們的地位比“放”的施行者卑弱,而且他們放、留的命運掌握在後者手中。離婚書用“放妻”形容離婚,説明人們認爲夫家擁有對妻子的權力,所以才能“放”她。與出妻、去妻、逐妻、棄妻這些用語一樣,“放妻”也體現父系家族的婚姻倫理,認爲妻子在夫家地位卑弱,只有丈夫才能提出離婚。至於“放妻”與其他離婚用語的區别,則與佛教信仰有關,我在後面“分手祝福”的部分會詳細討論。
不過,并不是所有的離婚書都把離婚稱爲“放妻”。有兩件樣文分别以《夫妻相别書》、《女人及丈夫手書》爲題,就反映了較爲平等的夫妻關係,前者把離婚視爲夫妻雙方都同意的分手,後者則强調妻子和丈夫共同提出離婚并商定離婚協議。離婚書樣文出現這種標題,本身就説明由妻子或由夫妻雙方提出的離婚比較常見,所以才需要有應對這種情况的樣文供人參考。(www.xing528.com)
此外,就算是妻子提議離婚,也可以借用《放妻書》樣文。譬如,實際文書P.4525雖然題爲《放妻書》,其内容却清楚表明,這對夫妻的離異是由妻子、女方親屬和她村中長輩共同議定,將丈夫遣離女家。周一良在研究敦煌婚俗時發現,在新娘家中舉辦婚禮、或者丈夫居於女家的情况并不罕見。[23]另外,敦煌書儀也包括新婦致信未曾謀面的翁婆的書信格式,應該也是因爲夫妻住在女家,而不是夫家。這類書儀説明已婚夫婦住在女方家是常見現象,因此需要有相關書儀來應對這種情况。從敦煌離婚文書的標題來看,當時丈夫提議離婚是慣例,但由妻子或夫妻雙方共同提議的離婚也很常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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