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政府与智库的互动体系中,政府处于主导、主动地位,在决策咨询体系中具有牵引作用,是推动新型智库嵌入决策、发挥作用的主导力量。建立健全决策咨询制度,推动决策体系与智库体系良性互动,需要首先从政府这一决策咨询的需求方和决策咨询制度的供给方发力。
一、 释放决策咨询需求
恩格斯曾说,社会需要比十所大学更能推动科学的发展。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发挥哲学社会科学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既要有比较丰富的自然科学知识,又要有比较丰富的社会科学知识,以不断提高决策和领导水平”,“领导干部要以科学的态度对待哲学社会科学,尊重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的辛勤付出和研究成果,不要觉得哲学社会科学问题自己都能讲讲,不是什么大不了的学问。要主动同专家学者打交道、交朋友,经常给他们出题目,多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提高决策制度化水平,关键是提高决策者的能力和水平,特别是要提高决策者在复杂条件下决策的水平,决策者要善于借助外脑,想用、会用、善用和用活智库。因此,决策部门领导者要努力提升哲学社会科学理论素养,重视决策咨询工作,重视发挥智库的谋划作用,增强问策智库的主动性、积极性和自觉性。要通过制度设计,激发决策部门的决策咨询需求,通过政府购买决策咨询服务,对新型智库发展形成强大的牵引作用。要通过决策咨询需求公开,引领聚焦智库的研究方向,增强智库研究成果的针对性,避免决策机构与智库机构的双盲选择导致的效率低下。要减少决策者与智库之间的中转环节,避免决策咨询信息经过多次中转和过滤后的失真,积极开展与智库专家的面对面对话、点对点咨询,畅通双方互动交流的渠道。
二、 推动决策体制改革
随着现代决策科学性、专业性、系统性的增强,迫切需要在制度上正式将智库的“谋”作为决策体系必不可少的一环,鼓励不同智库参与竞争,形成政策咨询的“需求市场”,推进党委政府科学民主依法决策进程。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进程中,要加大政府自身改革的力度,政府自身的研究机构要瘦身,逐步实行谋断分离,将决策过程中外部信息的采集等工作,交给专业的研究机构和智库去做。按照十八届四中全会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完善决策程序立法,明确重大决策须有智库参与,先“谋”后“断”,确立智库在公共决策中的法律地位,强化政府自觉主动向智库“问策”的意识,为新型智库发挥作用提供必要的舞台。要明确专家和智库参与决策的条件、内容和形式等,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为智库等组织介入决策过程提供法律保障,打造智库参与决策的制度化平台。
决策者既要能够主动听取不同专家的声音,又要有自己的主见,能够在复杂的决策环境下有效降噪,把智库专家提出的政策和方案嵌入到当前的政策环境中。智库专家在提出建议方案时,一定要坚持系统思维,注重建议方案与现代社会的契合度,考虑政策和方案本身的连续性、创新性、可操作性,及其对当前环境的适应性。避免错诊误诊,避免过度治疗,避免过度超前,避免治表不治里、治标不治本。智库专家的建议,有理性的声音,有务实的建议,还有一些是没有意义的噪声。作为决策者,要处理好专家的“谋”和自己的“断”之间的关系,能够在相对复杂和多元的环境中降噪,避免部分不理性不正确的决策咨询建议对决策产生干扰、形成误导甚至造成损失。
三、 完善决策咨询立法
赋予中国特色新型智库更加明确的法律地位,为智库参与决策提供法律保障。建议逐步制定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发展章程、治理规范,中国共产党决策咨询工作条例、重大行政决策咨询暂行条例,推动智库组织化地参与政府决策咨询工作。(www.xing528.com)
明确智库的法律定位,赋予智库一定的法律地位,特别是赋予社会智库以法律地位。从决策咨询范围上讲,既要注重体制内决策咨询,发挥政府研究机构和官方智库的作用,同时也要注重体制外的决策咨询力量,积极发挥民间和社会智库作用。要加快社会组织立法步伐,赋予社会智库以合法的身份和地位,创造有利于社会智库生成和发展的社会环境。明确智库参与党委政府决策的法制化渠道,形成党委政府认定的智库经常性参与、其他社会智库和具有智库功能的机构竞争性参与的体制机制。
明确党委政府购买决策咨询服务制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借鉴国际经验,建议出台《购买决策咨询服务制度》,进一步理顺作为决策咨询服务委托方的决策部门与作为决策咨询服务受托方的智库之间基于合同的平等契约关系。出台针对智库的税收优惠等支持政策。与一般的营利性企业相比,智库的决策咨询功能决定了其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对于以经营性为主的社会智库,国家应在税收政策等方面给予一定的支持。
明确智库参与决策的法律程序。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把专家论证作为法定程序,这里的专家,既可能是具有明确归属的智库型专家,也可以是没有明确的智库归属的智囊型专家。应当说,这两类专家都可以参与,多元参与对于提高决策的科学化程度更加有利。
探索建立党委政府聘请智库顾问制度。党委政府决策机构和实际工作部门,是否有可能像聘请法律顾问一样,聘请专业化的智库长期合作。实际工作部门与专业对口的智库建立相对稳定的合作关系,同时,引入竞争机制,面向其他智库和社会征集高质量的成果。智库研究具有长期性、积累性、跟踪性,呈螺旋式,智库机构与实际工作部门的合作,不适合一锤子买卖,也不适应频繁地变换,需要具有相对稳定性。当然,为了鼓励创新、引入竞争机制,在相对稳定的基础上,需要决策咨询服务主体的多元化。
四、 创新决策咨询制度
加大元政策目标下亚政策、子政策的构建,完善决策咨询制度体系,为智库嵌入决策提供制度化保障。一是完善信息公开制度。非对称信息下做出的决策方案会有偏差,甚至会出现较大的出入或得出截然不同的结论。因此,推进政府信息的公开和共享,是提高智库产品质量的关键。信息公开,既包括决策所需信息的公开,也包括决策过程信息和结果信息的公开。二是推行决策咨询公开竞标制度。决策部门要加强与智库和课题管理部门的联系,课题管理部门要紧紧围绕党委政府的决策需求发布课题,优化和改进课题的招标方案,使研究课题的设置与决策部门的需求更贴近。对于高端重点智库,在给予集成性的政策支持、促进其基础建设的同时,逐渐向项目制过渡,建立基于市场需求的决策咨询项目竞争机制。三是建立完善决策咨询信用和绩效评价体系。在公共政策推广的过程中,适度公开决策方案的主要来源,通过政策实施的结果衡量决策咨询水平的高低,逐步建立智库信用评价体系。在对公开政策开展第三方评估的过程中,对智库的参与程度和效度同步评估。对于造成重大损失的决策,在追究决策机关责任的同时,对提出建议、提供方案的机构进行追溯,如果确属智库提供的决策咨询产品本身存在重大缺陷,就要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国家和省社科基金项目,对于课题申请单位一般有如下规定:在相关领域具有较雄厚的学术资源和研究实力;设有科研管理职能部门;能够提供开展研究的必要条件并承诺信誉保证。一般小型的社会智库,或者不是隶属于高校的研究机构的社会智库,往往没有承接项目的资格。这是束缚社会智库发展的一个重要的瓶颈。一方面,可以通过逐步放开项目管理制度改革,通过放宽申报资格、加强后期和结项管理来解决;另一方面,既然社会智库作为社会组织,有自己的业务主管部门,可以把这类项目申报前的资格审核和项目申报成功之后的管理监督权委托给业务主管部门。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