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待敦煌遗书被盗问题上,也有形形色色的奇谈怪论。其要者有:
一是“公平交易”论。斯坦因在自己的著作里说,从千佛洞得到的写经和绘画,那是和王道士之间的一庄“公平交易”。
就表面看,当时斯坦因的确是付钱“买”了那批写经、绘画。但那是少得非常可怜的一些银两。斯坦因从敦煌拉走的是24箱写经,5箱佛画,共计整整29大箱。计有写经9000多卷,佛画500多幅。而他留给千佛洞的只有4块马蹄银,1块马蹄银是50两,4块马蹄银则是200两,平均每卷写本或佛画只付了2分银子。就以斯坦因自己供认的130英镑计算,折合下来也不过720两。如果按交易来说,这是低得不能再低的、近乎荒谬的价钱。
就是这4块马蹄银,也不是以写经和绘画价格的形式支付的,而是以捐赠给寺院的名义交给王道士的。据斯坦因在《重游敦煌、再访千佛洞》一文中说:“他(指王道士)同时表示非常欢迎我,在相同的、类似买卖的基础上,希望我给以新的布施。他急切地拿出所保存的红色捐献簿,当时我所提供的数字如实地写在上面。”按照中国的惯例,宗教人员向施主化缘,施主向寺院捐赠或布施,这是很自然的。捐赠和布施的施主们,或者是为了积德行善,或者是为了了却某种心愿,他不应该有什么额外苛求的。而斯坦因却是,名为给寺院捐赠,而实际上是收买王道士。因为不付这些贿金,他那堆积如山的写经绘画,是无法带走的。
自从1904年汪宗翰县长主持成立了千佛洞管理藏经委员会和确定编造“写经目录”那时起,藏经洞出土的敦煌遗书,理所当然地是属于中国政府的财产。王道士是无权出卖的。何况在当时,王道士向斯坦因的师爷蒋孝琬说得明明白白:“汪县长调走了,我就把那个‘目录’给烧了。”斯坦因明知藏经洞出土文物属中国政府所有,王道士无权卖而是出于某种目的暗自盗卖,他仍采取了不可告人的手段,大量窃掠了敦煌遗书。
所以,无论是从当时的标准来看,或者是按现在的道理来讲,斯坦因所取得的是属于中国政府所有的敦煌文物,确实是一种盗窃行为。当时英国的汉学家韦列,就对斯坦因的行为表示强烈不满,他认为那无异是对“敦煌书库的劫掠”。而大英博物馆,虽然羞羞答答地展出了斯坦因所取来的各项物品,却不愿提到他取得这些物品的方法,就是连斯坦因的肖像,也不敢悬挂在展厅,恐怕引起参观者的诘问,而形成十分尴尬的局面。
二是“迟早丢失”论。为斯坦因写传的密尔斯基博士曾替斯坦因辩护说:“如果斯坦因没有拿那批东西,那些珍贵文物依然聚集一处而不散失吗?或是会像剩余的上万卷写本那样,在运至北京时有许多便一卷一卷流入商人之手再入藏于西方?可以确定的是,斯坦因带回大英博物馆的东西没有一件入私人之手,或被割裂,或被遗失的。”(www.xing528.com)
密尔斯基显然在暗示:如果斯坦因不弄走那批卷子,则也不过是经由商人之手流入西方而已。
关于这一点,英国的霍普科克也说:“如果这些文书仍然保留在王某‘那个老骗子’手里,最后所要遭到的命运将是不堪设想的。”
果真这样吗?非也。藏经洞自从1900年发现后,一直在中国政府的管辖之下。从1902年汪宗翰担任敦煌县长后,就重视了对藏经洞写经的保护。接着又负责成立了千佛洞管理藏经理事会,并指定专人建造了藏经洞出土文物《目录》。从这时起,用书面的形式,再一次肯定了这批文物已经是中国政府的财产了。当然,有时为了向上级报告需要样品,或者有重要人物前来参观,或者主管此事的王道士借机偷盗一点以赠亲友的情况也是有的。一直到1905年,这批文物还好好地被保存在藏经洞。以后由于俄国人奥勃鲁切夫的到来,才开始了洋人盗买敦煌文物的活动。如果没有俄国人盗买在前,如果没有斯坦因、伯希和之流利用诈骗、利诱和收买等软硬兼施的办法哄骗王道士,那说不定这批文物还安然无恙地放在那里。
至于说到遗书运京时发生的那些不该发生的事,那是我们国家的内政。就好像一个长者生了一个不肖之子,干了一些错事,那是教育的问题。他们觉悟了,是会转变的。事实上,有的已经丢失的文物,不是又回到国家图书馆了吗?以原“国立中央图书馆”的藏卷为例,其中有数十卷敦煌写经,就是当年流入李盛铎之手,而又由蒋慰堂(复珍)先生于抗日战争胜利后,在南京为中央图书馆购藏的。
既然已经提出“知识产权”的问题,而且已被世界所公认,那么占有大量敦煌文物的美国、英国、法国、俄国、日本和其他一些国家的博物馆,就不应该再保持沉默。我们希望“完璧归赵”,以解决这个历史问题。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