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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案件资料并梳理双方当事人的争执焦点,通知诉讼参加人,为开庭审理做准备

时间:2023-07-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书记员在这一阶段应当整理案件资料并梳理案件情况,对案情有基本的掌握,应当梳理双方当事人的争执焦点,通知诉讼参加人参加诉讼,为开庭审理做好准备。经审查,×××局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整理案件资料并梳理双方当事人的争执焦点,通知诉讼参加人,为开庭审理做准备

(一)审前准备

1.审前准备概述

审理前的准备是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一个重要阶段。书记员在这一阶段应当整理案件资料并梳理案件情况,对案情有基本的掌握,应当梳理双方当事人的争执焦点,通知诉讼参加人参加诉讼,为开庭审理做好准备。准备工作主要包括:

(1)审查案件当事人信息材料是否齐备,如属于单位的,应当提交统一信用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属于个人的,应当提交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如为律师代理的,还应当提交当事人委托书律师事务所所函及代理证或法律援助公函原件。如果材料不齐的,应当告知其补齐。

(2)接收被告提供的答辩状及证据,送达对方当事人。

(3)待法官确定审判组织,通知合议庭成员并制作“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

(4)排期开庭。

(5)通知被告应诉和发送诉讼文书

(6)若需要,协助法官调查收集证据。

(7)若需要,协助法官完成诉讼保全。

(8)根据法官指示或请示法官后安排证据交换并做笔录。

(9)审查诉讼参加人情况。

(10)制作并送达“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通知书”“律师出庭通知书”。

(11)如果需要追加当事人,制作并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追加当事人)”。

(12)根据案件是否需要回避、是否决定合并审理等制作并送达裁定书。

(13)协助法官召开合议庭准备会议

(14)如有证人的,制作并送达“证人出庭作证通知书”及证人“保证书”。

(15)制作并送达传票。

(16)公告开庭。制作开庭公告并在法院信息栏公布。

(17)其他的事务性辅助工作。

2.审前准备的部分工作要点

(1)确定审判组织。

(2)通知被告应诉和发送诉讼文书。

(3)调查收集证据。

(4)审查诉讼参加人。

(5)召开合议庭准备会议。

(6)开庭通知和公告。

3.审前准备阶段书记员需要制作的常见文书

根据常见的情况,一般来说,在本阶段经常需要制作和送达的文书有。

(1)×××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

(2)×××人民法院变更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

(3)×××人民法院通知书(准许延长举证期限申请)。

(4)×××人民法院通知书(不予准许延长举证期限申请)。

(5)×××人民法院通知书(人民法院依职权组织证据交换)。

(6)×××人民法院通知书(准许/不予准许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7)×××人民法院通知书(调取证据用)。

(8)×××人民法院通知书(证据保全)。

(9)×××人民法院通知书(驳回证据保全申请)。

(10)×××人民法院通知书(准许/不准许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11)×××人民法院通知书(法院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12)证人保证书。

(13)×××人民法院通知书(对新的证据提出意见或举证)。

(14)×××人民法院证据收据。

(15)×××人民法院通知书(法院依职权追加第三人)。

(16)传票。

(17)送达回证。

(18)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通知书。

(19)开庭公告。

上述文书的参考模板对应如下:

【1.×××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

××省××市××区人民法院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

(2018)××××行初3号

××××(受通知人):

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局××××(案由,如:城乡建设行政管理行政规划)纠纷一案,决定由×××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特此通知。

××市××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三月七日

在制作本告知书时应当注意:

1.本告知书应当送达每位当事人,在制作时应当注意更改受通知人的名称;

2.在日期处应当加盖院章。

【2.×××人民法院变更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

××省××市××区人民法院变更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

(2018)××××行初3号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局×××××(案由,如:城乡建设行政管理行政规划)纠纷一案,因×××××(需概括变动原因)需要变更本案合议庭组成人员,决定由×××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特此通知。

××市××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七日

【3.×××人民法院通知书(准许延长举证期限申请)】

××省××市××区人民法院通知书

(2018)××××行初第3号

××××:

原告×××与被告×××局×××(案由,如:行政处罚)纠纷一案,×××局于2016年8月31日书面申请延期举证,提出因×××××(概括被告申请延期举证的事由,如:证据材料复杂、数量庞大),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确有困难,申请延长举证期限××日。

经审查,×××局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延长×××局的举证期限××日,即举证期限延长至2018年9月17日(原举证期限至2018年9月2日届满)。

××市××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九月一日

【4.×××人民法院通知书(不予准许延长举证期限申请)】

××省××市××区人民法院通知书(不予准许延长举证期限申请)

(2018)××××行初3号

×××:

你方因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案由)纠纷一案,于××××年××月××日以(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理由),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确有困难为由,向本院申请延期举证。

经审查,你方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理由不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或第七条)的规定,本院不予准许。

××市××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三月七日

【说明】

一、本通知书适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或第七条)的情形。

二、本通知书送达申请人。本通知书的内容,人民法院可以口头方式告知申请人,并记入笔录,由当事人或代理人签名。

【5.×××人民法院通知书(人民法院依职权组织证据交换)】

××省××市××区人民法院通知书

(2018)××××行初3号

××××:

我院受理的×××诉你方×××××(案由,如: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由于×××(概括原因,如:案件证据较多),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院决定组织双方于2018年4月10日15时00分交换证据并召开庭前会议。你方应准时到×××人民法院××法庭参加。

××市××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三月七日

【6.×××人民法院通知书(准许/不予准许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省××市××区人民法院通知书

(2018)××××行初3号

×××:

你方与×××局×××(案由)纠纷一案,你方于2018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为你方调取××××(申请调取的证据,如:×××局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7月27日止的行政检查登记记录)。经审查,你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市××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四日

注意事项:

若为不予准许的情况,更改相应措辞,概括不予准许的理由即可。

【7.×××人民法院通知书(调取证据用)】

××省××市××区人民法院通知书

(2018)××××行初3号

××××局:

×××与你方×××(案由)纠纷一案,×××于2018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向你方调取××××(申请调取的证据,如:×××局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7月27日止的行政检查登记记录)。

经审查,×××的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请你方协助调取。

××市××区人民法院

二〇八年八月二十四日

【8.×××人民法院通知书(证据保全)】

××省××市××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证据保全)

(2018)××××行初3号

申请人……(姓名或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姓名或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

本院在审理×××诉×××(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案由)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证据保全申请,请求……(写明当事人申请对何证据采取何种保全方法,当事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作出证据保全裁定的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保全的证据名称、数量等情况及保全方法)。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年××月××日

(院印)

书记员 ×××

【9.×××人民法院通知书(驳回证据保全申请)】

××省××市××区人民法院通知书(驳回证据保全申请)

(2018)××××行初3号

×××:

你方因与×××(对方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及案由)纠纷一案,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证据保全申请,请求……(写明当事人申请对何证据采取何种保全方法,当事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本院经审查认为,……(作出决定的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亦可援引其他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的规定,驳回你方的证据保全申请。

××××年××月××日

(院印)

【说明】

本通知书送达申请人。通知书内容可以口头方式告知当事人,并记入笔录,由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签字。

【10-A.×××人民法院通知书(准许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省××市××区人民法院证人出庭作证通知书

(2018)××××行初3号

×××:

原告×××与被告×××局×××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原告/被告申请通知你出庭作证。你应于2018年7月5日下午14:30携带有效身份证明到××市××区人民法院第四法庭(211室)出庭作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二、证人应当客观陈述亲身感知的事实,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不得宣读事先准备的书面证言。

三、证人应当如实作证,并如实回答审判人员和当事人的询问,作伪证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不得与当事人和其他证人交换意见。五、证人的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

联系人:(一般为书记员)

联系电话:(便于证人联系相关书记员的电话)特此通知。

××市××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六月八日

【10-B.×××人民法院通知书(不准许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省××市××区人民法院通知书

(2018)××××行初3号

×××:

你方因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纠纷一案,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证人×××(证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出庭就……(证人作证的事项)事项陈述证言。经审查,……(不予准许当事人申请的理由),本院不予准许。(www.xing528.com)

××××年××月××日

(院印)

【说明】

一、本通知书适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情形。

二、本通知书送达申请人。通知书的内容,审判人员可口头告知申请人,并记入笔录,由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签字。

【11-A.×××人民法院通知书(法院依当事人申请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省××市××区人民法院通知书

(2018)××××行初3号

×××:

×××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案由)纠纷一案,×××(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向本院申请你(单位作为证人的,可填写“你单位”)出庭作证,并已经本院准许。你(单位作为证人的,可填写“你单位”)应于××××年××月××日××时××分携带有效身份证明到××(证人作证的地点)出席法庭审理(证人出席证据交换陈述证言的,可表述为“证据交换”),陈述证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二、证人应当客观陈述亲身感知的事实,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证人不得宣读事先准备的书面证言。

三、证人应当诚实作证,并如实回答审判人员和当事人的询问,作伪证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不得与当事人和其他证人交换意见。

五、证人的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

××××年××月××日

(院印)

【11-B.×××人民法院通知书(法院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省××市××区人民法院通知书

(2018)××××行初3号

×××:

×××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案由)纠纷一案,本院现通知你(单位作为证人的,可填写“你单位”)作为证人,就……(证人作证的事项)事项出庭陈述证言。你(单位作为证人的,可填写“你单位”)应于××××年××月××日××时××分携带有效身份证明到××(证人作证的地点)出席法庭审理(证人出席证据交换陈述证言的,可表述为“证据交换”),陈述证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二、证人应当客观陈述亲身感知的事实,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证人不得宣读事先准备的书面证言。

三、证人应当诚实作证,并如实回答审判人员和当事人的询问,作伪证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不得与当事人和其他证人交换意见。

五、证人的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

××××年××月××日

(院印)

【12.证人保证书】

保证书

(2018)××××行初3号

我作为本案证人,保证向法庭据实陈述证言。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罚款、拘留乃至刑事处罚。特此保证。

保证人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日

【13.×××人民法院通知书(对新的证据提出意见或举证)】

××省××市××区人民法院通知书

(2018)××××行初3号

×××:

你方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案由)纠纷一案,×××(主张新的证据的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向本院提交了新的证据:……(新的证据的名称)。你方应当在××××年××月××日前针对该项新的证据提出意见或者举证。逾期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年××月××日

(院印)

【说明】

一、本通知书适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情形。

二、本通知书送达提出新的证据的当事人的对方。

【14.×××人民法院证据收据】

××省××市××区人民法院证据材料收据

(2018)××××行初3号

今收到原告提交的证据(参见附录)一式一份。

签收人:(一般为书记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日

附录:

【15.×××人民法院通知书(法院依职权追加第三人)】

××省××市××区人民法院通知书

(2018)××××行初3号

×××局:

本院受理×××诉你方×××(案由,如: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后,发现×××与本案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本院通知×××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

特此通知

××市××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三月七日

【16.传票】

原告用:

××省××市××区人民法院传票

被告用:

××省××市××区人民法院传票

【17.送达回证】

送达回证参考格式见民事案件部分“送达”处示例。

【18.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通知书】

××省××市××区人民法院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通知书

(2018)××××行初3号

×××局:

我院受理的×××诉你方(案由,如: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定于2017年4月11日上午8时30分在×××法院××法庭开庭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现通知你单位委派一名负责人出庭应诉。

××市××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三月七日

【19.开庭公告】

××省××市××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8)××××行初3号

本院定于××××年×月×日上/下午×:××时在×××人民法院第××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诉被告×××局×××(案由,如: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

特此公告。

××市××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三月七日

(二)开庭审理

行政案件的开庭审理程序包括开庭前的准备、宣布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合议庭评议和宣判。

1.开庭前的准备

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前3天将载有开庭的时间、地点的传票送达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行政机关还应当送达“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通知书”,同时将制作好的“开庭公告”粘贴至法院公告栏。

2.核对身份

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提前至少30分钟到法庭,等候双方当事人并调试可能用到的设备。如双方当事人到庭,则应立即核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出庭的单位负责人等应到庭人员的身份。

亲属公民代理人出庭应出示其身份证原件,提交当事人的委托书及直系亲属关系证明;非直系亲属公民代理的应出示其身份证原件,提交当事人的委托书、社区推荐函。律师代理人出庭应出示其律师证原件,提交当事人委托书和律师事务所所函及代理证。单位委托工作人员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出庭的,依照《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应当提交缴纳社会保险记录凭证、领取工资凭证、其他能够证明其为当事人工作人员身份的材料。属于依法登记设立或者依法免予登记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社会团体推荐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被代理人应当是该社会团体的成员,或者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该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代理事务应当属于该社会团体章程载明的业务范围,被推荐的公民是该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或者与该社会团体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材料。书记员应当提醒出庭人员在庭审结束后,提交身份证、律师执业证等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此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核对当事人基本情况,应按以下顺序进行:当事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文化程度、籍贯、职业、住址、身份证号码。核对时应尽量详细、准确,特别是当事人的身份证号码,一定要核对准确。

应当注意,《行政诉讼法》第三条明确规定,被告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包括正职和副职负责人及部门负责人、党组成员,不能出庭的,应当提交包含不能出庭的正当理由的“情况说明”,同时委托行政机关相应工作人员出庭,可以另行委托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

3.宣布开庭

当合议庭到庭后,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随后宣布全体起立,请合议庭入席。待审判长宣布坐下后,书记员应面向审判长向其汇报当事人的到庭情况,告之庭前准备已经就绪,可以开庭。审判长宣布开庭后,接下来便是书记员最重要的工作之一:庭审记录。

在记录庭审的过程中,书记员不必每句话一字不落地记录下来,可以进行归纳,但应当尽可能真实地反映庭审情况。

4.法庭调查

在法庭调查阶段,审判长会就诉状内容、答辩内容、第三人陈述、鉴定意见等进行调查。行政诉讼案件分为诉“作为”和诉“不作为”两类,在调查内容上稍有不同。对于诉“作为”的案件,先由被告宣读被诉行政行为的内容,再由原告就诉状内容进行陈述,随后由被告答辩,若有第三人,则还要听取第三人陈述。对于诉“不作为”的案件,则先由原告就诉状内容进行陈述,再由被告答辩,同样地,如有第三人则听取第三人陈述。

书记员在法官调查的过程中,应当对于调查的顺序内心有数,在记录时便可提前做出反应。同时,因各方当事人陈述时通常是按照庭前提交的诉讼材料进行宣读或归纳后陈述,若书记员在开庭前能尽可能充分地对案件材料进行熟悉并梳理大致内容,书记员在记录时就不会因为信息量太大、语速快等漏掉信息,即使在陈述时一时记录不下来,也可以快速反应出在哪份材料中可以补足信息,方便随后完善记录内容。如此一来,在法庭调查阶段,书记员就能更加游刃有余,将更多的精力放到质证和法庭辩论的记录当中。

①询问当事人和当事人陈述;②询问证人或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③询问鉴定人,宣读鉴定意见;④向当事人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宣读勘验笔录、现场笔录;⑤询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事实方面有无补充。书记员应当提前将宣布开庭的基本内容在庭前录入,以提高记录效率。其他关于庭审记录的要求参见民事部分,不再赘述。

5.举证质证

证据是处理诉讼案件中的法律问题的基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句话中的“事实”,就是基于证据所反映的事实。庭审记录中对举证质证过程的记录是十分重要的。

在诉“作为”的案件中,先由被告证明涉诉行政行为是合法的,若被告无法证明行为合法,则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即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随后,原告如果有证据证明被告行为违法的,也可以进行举证,但不承担举证责任,即若证明不了违法,也不必然承担败诉的后果。如果有第三人,再由第三人举证。

在诉“不作为”的案件中,先由原告举证证明已经向被告要求履行职责的事实,再由被告证明自己的不履行行为是合法的。有第三人的情况同上。

在赔偿案件中,先由原告举证,并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再由被告举证。

如果有证人或鉴定人出庭的,需要让其签署保证书,在核对身份、检查其证件之后,由其进行陈述。

在行政案件的举证质证过程中,同民事案件一样,均是一个证据或一组证据进行一次举证,被告或第三人就该份或该组证据进行质证,即“一证一质”,书记员在记录时,当事人庭前提交的证据清单可以作为非常有价值的参考。具体的记录要求可以参考民事部分,在此不再赘述。

6.法庭辩论

在调查结束后,法官通常会对争议焦点进行归纳,当事人则围绕焦点进行辩论,通常进行3轮辩论,但法官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增加或减少辩论的时间和轮数。法庭辩论的顺序是:①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②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③第三人发言;④依次交替进行。

法庭辩论可以说是庭审记录中最具有挑战性的环节。在法庭辩论中双方针锋相对,陈述的信息、论证的思路等对于书记员来说大多是首次听到,不像法庭调查、举证质证等有提前提交的书面材料作为参考。这就需要书记员能够敏锐地抓住各方辩论观点的核心,能够将通俗的语言快速转换为法言法语,同时能够快速准确地用键盘录入。

对于辩论核心的抓取,需要书记员对案件涉及的行为所对应的行政法学知识达到理解并比较熟悉的程度,这样便能快速归纳出各方当事人是在围绕哪个法律问题辩论,更能快速准确地抓住辩论核心,过滤重复、无用的信息,即记录下所有辩论“重点”。法言法语的转换也是建立在对实体知识的熟练掌握上的。有时,在非律师代理的案件中,当事人可能反复陈述的概念,书记员可以用一个简单的法学术语便概括下来,这就为书记员留出很多时间和精力来记录重要信息并调整笔录。

快速的键盘录入没有捷径,只能通过不断的速录训练来实现。当然,在辩论中,难免出现当事人情绪激动,语速加快的情况,这时,如果书记员感到记录的压力,可以要求当事人再说一遍或说慢一些,也可以示意法官自己面临较大的记录压力。当然,法官在这种情况下一般都会提前进行干预。有经验的当事人通常也会观察书记员的记录情况,一边分短句陈述,一边等书记员录完停止打字后再说下一句。总之,信息太多、记录压力大时,书记员不应当自己闷头着急,而应当及时与法官或当事人沟通,以免漏掉重要信息。同时,书记员也应当不断提高自己的法学专业知识水平,提升归纳总结及键盘录入的能力,进而让庭审能够高效率地进行。

7.最后陈述

在最后陈述阶段,由原告、被告、第三人依次对自己的观点进行归纳,并简要陈述对案件的处理意见。书记员在记录这一部分时,由于各方观点在之前的庭审阶段已经反复提及,记录的难度会小很多,但依然要尽可能如实、完善的记录。毕竟这一部分一方面会是当事人在庭审结束后核对笔录时重点查阅的部分之一,完整的记录可以最大限度避免庭后的返工;另一方面,书记员也可以根据当事人最后的总结,辅助自己检查之前环节中的记录是否有遗漏。

8.宣布休庭

法庭辩论结束后,由审判长宣布休庭。若案件是定期宣判,此时书记员便有较多的时间对笔录进行完善,若是当庭宣判,书记员则需快速调整庭审笔录,并准备进行合议庭评议过程的记录和宣判笔录的记录。

9.组织庭审笔录核对与签字

(1)打印庭审记录。庭审笔录基本采取电脑记录方式进行,为了便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核对记录内容,并根据核对后应当签名的要求,在庭审结束后,书记员将校对后的庭审笔录打印成书面材料,然后组织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核对。

(2)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核对笔录。

①阅读或宣读庭审记录。庭审笔录由书记员在庭审结束时交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阅读核对。如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不能自行阅读的,书记员应当向其宣读笔录;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是聋哑人的,由翻译人员进行翻译,对此情况书记员应记录在案。

②核对后签字或盖章。在笔录中有陈述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都要在记录上签字盖章。经核对无误后的庭审笔录,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

同时,必须在庭审笔录中反映出当事人已阅读的记录,即在笔录最后一页写上:“记录无误”或“以上笔录看过与我说的一样”等字样。

(3)庭审记录的补充或更正。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庭审笔录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书记员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

当事人对有正当理由要求补充或更正的地方,书记员在补充或更正之外,应当注明原因和经过,并加盖书记员印章以示规范。

(4)审判人员等签名。书记员将法庭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经审判长或审判员审阅后,由审判长(或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和书记员签名。

10.合议庭评议

第一步,法庭辩论结束后,合议庭全体成员退庭进行评议。评议时,就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两方面进行,评议由审判长主持,评议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笔录由书记员完成,由合议庭成员签名。

在制作行政案件合议庭评议笔录之前,书记员同样需要通过查阅案卷熟悉案情,为顺利记录做好准备。

第二步,准备笔录用纸。根据法院诉讼文书样式的规定,合议庭评议笔录有标准的文书样式。合议庭笔录由标题、首部、正文、尾部四部分组成,具体内容包括评议时间(年月日时至时分)、评议地点、合议庭成员签名(应注明审判长、案件主审长、书记员签名、评议案由、评议内容、评议笔录结尾处由合议庭成员分别签名)。行政案件合议庭评议笔录参见后附示例。

第三步,合议庭合议笔录的制作。

合议庭合议笔录制作的具体要求如下:

(1)有关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的内容,以及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被告举证原则、不适用调解原则的相关内容,是记录的重点。

(2)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即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所掌握的证据有哪些,根据这些证据认定了哪些事实,这一内容一般比较多而且琐碎,应当记录清楚。

(3)案件的处理如涉及法律适用的问题,应记明适用哪一法律、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的条款,参照适用哪一部门规章、地方性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条款。

第四步,组织签名。

合议庭合议笔录记录完毕后应当立即交合议庭组成人员阅看并签名。评议笔录制好后,应订入副卷,妥善保存并严格保密。

11.打印、校对裁判文书

(1)明确校对内容。

行政裁判文书的校对内容主要包括:案号是否准确;诉讼参与人主体资料是否正确,有无遗漏诉讼主体;程序叙述是否表述准确、出庭人员是否列明;所列诉求有无遗漏、变更,数额是否准确;当事人主要辩称观点是否清楚;查明事实及证据叙述有无遗漏;本院认为部分逻辑是否清晰;所引用的法律法规名称及具体条文是否正确;判项有无处理全部诉求,数额是否正确;上诉期限是否正确;署名部分是否与合议庭告知、开庭笔录所载一致;文书制作时间是否正确等。此外还包括字体,页码、数字格式等校对内容。为了不遗漏校对内容,可以将上述需要校对的项目制作成《裁判文书校对规范表》(可参考刑事部分),要求校对人员在校对裁判文书时逐项检查。

(2)依校对程序进行校对。

所有裁判文书在签发之前应经过多次校对,在文书付印前由主审法官和跟案书记员分别进行至少一次校对,文书印制后由书记员再次校对,文书在盖章后送达之前,由跟案书记员进行最后一次校对。同时每次校对的责任人均须在《裁判文书校对规范表》内注明相应校对项目是否有误,并签名确认,以求最大限度地保证文书质量。

12.宣 判

对于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判。宣判有两种方式:当庭宣判和定期宣判。当庭宣判的,由审判长当庭宣布处理意见,并告知领取判决书的具体时间和地点,书记员应当仔细记录;定期宣判的,应在开庭三日前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对于当事人适用传票通知;对于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适用出庭通知书通知。宣判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力、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宣判笔录制作的具体要求如下:

(1)正文内容应记明“宣读××人民法院( )字第( )号判决书或裁定书”、告知的事项及宣判后当事人的表现。当事人对判决的意见表示要如实记录,如果有意见,要记清意见的内容。对判决有意见的,是对判决认定的事实有意见,还是对适用法律条款有意见,这些情况都应当记录清楚。

(2)一审宣判后,法官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法院,询问当事人是否上诉。书记员应将当事人回答的情况如实记入笔录。如果是当庭宣告判决的,记录时应有宣布的判决主文,其他内容则可省略。

(3)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写明称谓和姓名。

(4)宣判笔录的空格中,应当依次记明宣告判决或者裁定的结果、告知的有关事项和当事人的表示等内容。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或者裁定书的,应当在笔录中记明。

(5)宣判笔录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应当记明情况。审判员、代理审判员或者人民陪审员、书记员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13.如实记录和补正

书记员应当将上述庭审过程全部如实记入笔录,签名和补正的要求参见前文部分,在此不再赘述。

14.一审行政案件审限

审限及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期限,指法院受理案件到作出判决的法定期限。《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需要注意的是,送达、公告、鉴定、处理管辖争议及请有关部门解释或确认法律的时间不计算在内。书记员应当留意案件审限情况,有序推进案件进程,及时提醒法官审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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