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案件中,除了占据案件数量绝大多数的行政诉讼外,人民法院还承担着一类案件,即非诉行政执行案件。
非诉行政执行并非《行政诉讼法》上的法律用语,而是对《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中“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内容的概括表达。具体来说,非诉案件的执行是指行政相对人对于行政机关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既不履行又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依法向其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执行该生效行政行为的申请,由法院采取强制措施促使行政行为实施的活动。
根据执行依据的不同,非诉行政案件可以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对行政处理决定的执行,由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其相关司法解释,这里的行政机关包括法律没有赋予其强制执行权的机关,还包括法律规定既可以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也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机关。第二类是对行政裁判文书的执行,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九十四条至九十七条规定,由生效行政裁决确定的权利人或继承人、权利承受人申请。(www.xing528.com)
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审查与执行,是人民法院的一项具体审判执行业务。人民法院办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一般要经过对行政机关申请的立案审查、对行政决定的合法性审查和强制执行等程序。根据立审分离、审执分离的原则,非诉行政案件的审查分为立案审查和司法审查,具体由立案庭和行政庭分别负责。行政庭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并由法院自己执行的,执行工作则由人民法院负责执行的机构承担。同行政诉讼案件的立案、审判一样,在对非诉行政案件进行审查时,人民法院应组成合议庭,具体负责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立案审查和司法审查。行政庭书记员在这个过程中的工作和诉讼中类似,即做好事务性辅助工作,如整理案件材料、做好笔录、校对裁定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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