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见《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至一百二十四条。
(一)收 案
1.收到案件后应检查的材料
每起案件都是在立案庭予以审查立案,案件从立案庭转到审判庭后,由内勤经庭长签发分发到各审判员的。随后书记员应检查卷宗相应内容是否齐备,如案件流程表、立案卡(立案卡上立案庭是否盖章,庭长是否签注承办法官)、立案清单、预交费单是否在卷内,是否按当事人人数提供起诉书副本份数,审查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如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函、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等),发现有遗漏,则在通知其领取其他诉讼材料时一并要求补齐到位,以避免在开庭后才发现遗漏,有可能发生当事人不予配合的情况。
2.收案登记
收案登记需注明以下项目:案号、案由、当事人姓名、立案日期、承办法官姓名、合议庭其他人员姓名、本庭登记时间、结案的方式和时间(待后填写)。要根据各院的案件流程管理的要求对相关项目进行登记和录入。
3.向法官报告来案的注意事项
(1)争议类型和案由。
民商事案件的常见争议类型:人格权案件、合同案件、婚姻家庭案件、物权案件、侵权案件等。
民商事案件的常见案由:“人格权纠纷”案由、“婚姻家庭纠纷”案由、“继承纠纷”案由、“不动产登记纠纷”案由、“物权保护纠纷”案由、“所有权纠纷”案由、“用益物权纠纷”案由、“担保物权纠纷”案由、“公司、企业相关合同纠纷”案由、“破产纠纷”案由、“侵权责任纠纷”案由等。
(2)争议焦点。
常见争议类型中的争议焦点:
以民间借贷纠纷为例。
①民间借贷关系是否有效。
a.借款用途是否合法会影响到合同的效力,如果出借人明知借款人将借款用于非法用途,就很可能导致合同无效。
b.出借人对于借款用途是否知情,需要双方当事人进行举证说明。
c.借款行为被认定为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犯罪行为,借款将被认定无效。
②原告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a.借款发生的时间。
b.约定的还款时间。
c.原告向被告主张要求偿还借款的时间。
d.被告在此期间是否向原告偿还本金或者定期偿还利息。
③双方约定借款的数额、借款用途、利息计算、偿还时间、担保等问题。
a.是否有借款合同明确约定。
b.是否有证人、事后商谈记录等证据能够说明约定情况。
④借款支付的事实、支付的数额、支付时间。
a.款项支付中是否存在预先扣除利息的情况。
b.借款人收到借款时向出借人出具的收款条、欠条。
c.出借人向借款人通过银行支付款项后,调取的银行转账凭证、银行交易对账单。
d.证人证言、电话录音等证据证明上述争议事项。
⑤偿还本金、利息数额。
a.出借人收到利息或本金后,向借款人出具的收条。(www.xing528.com)
b.银行转账凭证、银行交易对账单。
c.证人证言、录音等证明本息偿还的情况。
⑥担保的约定及担保实际履行情况。
a.担保方式是否约定明确。
b.抵押担保是否办理了登记手续。
c.质押物品是否完成了交付。
⑦借款本息催要的事实情况(含向担保人主张权利)。
a.催要的方式。
b.是否有证据证明催要情况。
⑧双方是否存在其他关系干扰本案事实认定。
a.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是否存在其他经济往来关系。
b.其他经济往来款项支付是否与借款支付、本息偿还能够严格区分,是否有证据证明。
⑨其他案件事实。
a.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关系。
b.出借人款项的来源。
c.借款合同、借条等书面资料起草人、起草的背景、签订的时间和地点。
d.款项支付的背景。
e.借款人的款项用途是否符合双方约定。
f.出借人是否督促过借款人按照借款用途使用款项。
g.出借人与借款人借款事务办理是否存在惯例,惯例对案件事实认定的影响。
(二)归纳争议焦点的方法
1.排除法
案件争议焦点的归纳是在庭审过程中作出的,应首先认真听取原、被告的诉辩主张,归纳出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部分,排除不构成或推定不构成争议焦点的事实,然后对于双方陈述有争议的部分划定主次,主要争议的哪些事实可以确定为争议焦点。对争议焦点的归纳,是一个逐步需要认知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尤其对一些法律关系较为复杂的案件,在审理程序安排上可以分阶段进行,通过庭审前阅卷初步了解案情,需要的话进行庭前证据交换来部分排除,这样到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阶段就会逐步形成,如此对争议焦点的层层筛选,能更为准确。
2.类案分析法
我国虽然不适用判例法,但判例的指导作用是显而易见的,也是准确适用法律的有效方法,对于指导法官归纳争议焦点,特别对案情复杂、法律适用困难的案件,分析类似案例,吸取经验,能更有效地归纳出争议焦点。
3.要件分析法
按照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通盘依次检查,能够全面、准确地归纳案件争议焦点。比如在侵权纠纷案件中,法官首先明确侵权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即损害事实、过错及因果关系,对照构成要件依次排查,双方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作为案件事实予以认定,当事人有争议的就应当作为争议焦点,来统领当事人举证、质证、辩论和认证,就会使庭审过程结构清晰,逻辑严密,取得好的庭审效果。
4.“倒推法”
这是参照中学时期解几何题经常用的“倒推法”,即倒着推理。正常推理是根据已知的条件推出结论,倒着推理是根据结论向前推出应具备的条件,“倒推法”在寻找争议焦点上效果也不是蛮不错的。以某污染环境致人损害案件为例:原告主张被告实施露天焚烧秸秆的行为,被告吸入混合性气体引发中毒性肺炎住院治疗,要求被告赔偿损失,我们先假设原告的主张能够成立,查明两个事实即被告有污染环境的行为、被告人身受到损害,至于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就是被告需要举证的部分了。“倒推法”思维方式,其实是要件法分析法的一个延伸,也可以称为逆向要件分析法。
5.综合判断法
为了避免片面适用某一种方法,造成归纳争议焦点不准确,庭审法官可以分别适用上述方法,进行筛选,必要时充分利用合议制度、定期的案件讨论例会等方式,各抒己见,切实保证案件争议焦点的归纳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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