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实务探讨:庭审笔录的优化与实践

实务探讨:庭审笔录的优化与实践

时间:2023-07-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庭审笔录经审判人员和当事人、诉讼参与人签字后即具有证据效力。总之,写实性是庭审笔录最基本的要求。庭审笔录人员必须由人民法院的书记员担任。

实务探讨:庭审笔录的优化与实践

庭审笔录是笔录之王,就像庭审是案件审理的中心,庭审有多重要,庭审笔录就有多重要,在写判决书的时候,甚至庭审笔录比庭审更重要。庭审跟调查不一样,因为有多方当事人参与,它的节奏非常快,因此庭审笔录没有办法和调查笔录一样如果错误太多可以重做。我们期待书记员能够一次性全面的、完美的完成庭审笔录的记录,但是事实上,这种期待往往难以保证。因此,我们有必要来探讨一下庭审笔录的基本要求。

(一)写实性(客观性)要求

法庭审理笔录应当真实客观地反映庭审活动的全部情况,既要反映案件审理过程,又要反映法官主持审理活动的情况,还要反映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法庭上举证、陈述的内容和证人作证、鉴定人发言的内容。对法庭审理活动既不能遗漏,也不能作与庭审客观事实不符的增添。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发言原则上应当按原话照录。庭审笔录经审判人员和当事人、诉讼参与人签字后即具有证据效力。总之,写实性是庭审笔录最基本的要求。

1.如何正确对待当事人或代理人的“重复”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发言内容重复的,应当区别对待。当事人之所以会重复,往往是因为其比较紧张,缺乏经验,对法律的专业性不强,对事实表述的逻辑性不周密而导致的。但是,如果是专职的律师或者法律工作者对某些问题一再重复,则很有可能是他们比较担心书记员没有记录在案或其他原因。如果重复是为了强调其发言内容的重要性,那么也应当全部照录;如果重复是由于表达能力和逻辑思维能力的局限性所致,在不违背原意的情况下,记录时可作适当归纳。

2.如何记录当事人语焉不详、语意不清之处

应按原话记录,不可随便更改。

3.是否应当记录庭审过程中的突发事件

对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有妨碍庭审行为和扰乱法庭秩序的情况,也应当在庭审笔录中体现,并可以此作为处罚妨碍诉讼行为的证据。

4.是否应当记录诉讼参加人攻击性、侮辱性的言行

当事人或代理人有漫骂行为和攻击性、污辱性语言的,应当如实记录;如果经过审判人员训诫认错改正的,可以用概括性的语言对言行、训诫和认识进行简要记载。

5.如何记录对案件处理的观点性意见

可以用法言法语进行归纳记录。无法准确归纳的,按实记录。

(二)准确性要求

书记员的记录必须要最大限度地还原法庭活动的情况,在记录时,除了把客观性放于首位,还应当精准、凝练地反映法庭活动,做到准确记录。(www.xing528.com)

1.内容的准确性

记录的内容应准确地反映庭审活动的全过程和庭审的全部内容。

2.语言的准确性

要准确地记录法官主持庭审、提问当事人、认定证据、阐述裁判理由的语言和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陈述、辩论语言,证人作证的语言。

3.用语的规范性

庭审记录的用语应当规范。对法官和诉讼参与人在法庭上活动情况的表述应当简洁、明了、准确。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法庭发言时的不规范用语,一般应按其原话记录。

(三)即时性要求

即时性要求指对法庭审理情况应当当场记录,并当庭宣读或提交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阅读。虽然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在5日内阅读,为法院保留了整理庭审笔录的时间,但这只能作为一种例外,并且也不能改变庭审笔录必须与法庭审理同步进行的特性。之所以要对庭审活动当场记录,并把记录内容当庭宣读,或当庭交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阅读,所有主持庭审的法官、记录人员和参加庭审的人员当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或捺印,是因为如此可有效地保证庭审笔录的真实性和客观性,防止事后补记整理时,因记忆或其他原因而对庭审笔录的真实性和客观性带来不利影响,从而影响庭审笔录的权威性。

(四)合法性要求

庭审笔录的合法性包括记录人员身份的合法性、记录过程的合法性和记录形式的合法性。庭审笔录人员必须由人民法院的书记员担任。书记员是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其职责亦由法律规定。书记员必须经过法定程序任命。出庭担任记录的书记员的身份必须在法庭上由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宣布,并且应征询当事人对其是否申请回避。

记录过程的合法性要求书记员在记录期间不得离开法庭,当场记录,不能临时由他人代替。其记录的全过程必须置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视线范围之内。记录形式的合法性要求庭审笔录必须有审判人员、书记员、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盖章或捺手印。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拒绝签名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庭审笔录上有涂改补正的地方,应由有关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签字或捺手印。

特别要求:当事人在庭审笔录的每一页上都签名或捺印,防止当事人对笔录的真实性有争议。

(五)权威性要求

庭审笔录的权威性除了来源于庭审活动本身的权威性外,还来源于书记员身份的合法性、笔录产生过程及形式的合法性、笔录内容的写实性、庭审笔录地位作用的不可替代性。正是其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真实地记录了庭审的全部过程和内容,并且具有检验法院裁判正确与否的参照依据的作用,因此具有极大的权威性。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