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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录的核对、补正及区分方法

时间:2023-07-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除非,笔录的制作人与被制作人均当场确认修正并按照规定在补正处进行签字捺印确认。在对当事人或诉讼参与人的申请不予补正的情况下,未能依法将补正申请记录在案。补正的办法是由有关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另行在笔录上书写,而不能对笔录直接进行涂改。这样,使原庭审笔录可明显地与补正笔录相区分。

笔录的核对、补正及区分方法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法庭笔录应当当庭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五日内阅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

必须要强调的是:笔录一经制作,当事人签字确认完毕,就不得再进行核对、补正。这是任何司法笔录的底线,疏漏与错误的存在已经成为客观,不得通过对该笔录的任何所谓人工修饰而文过饰非,一错再错。除非,笔录的制作人与被制作人均当场确认修正并按照规定在补正处进行签字捺印确认。

需要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一)不规范做法

(1)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认为书记员对他们的陈述有遗漏或差错,不是向书记员申请补正,而是自己直接补正。

(2)在对当事人或诉讼参与人的申请不予补正的情况下,未能依法将补正申请记录在案。

(3)补正之处未要求申请补正人签字确认。

(二)申请补正的三种情况(www.xing528.com)

(1)庭审记录确实有遗漏或者差错,要求补正;

(2)认为自己在庭审中的陈述不完整,要求补充;

(3)对庭审中已经作过的陈述反悔,要求更改。

只有第一种才是法律所规定的有权申请补正的情况,而后两种情况则违反了庭审笔录的写实性、准确性、即时性、合法性原则,所要求补充、更改的内容,已不是庭审中本来出现的内容,不应准许。

对于庭审记录确实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情况,如何补正?

对于这种情况依法应准予补正。补正的办法是由有关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另行在笔录上书写,而不能对笔录直接进行涂改。申请人没有书写能力的,可由书记员代写并注明系根据某人申请补正。对于电子化的庭审笔录,也只能书写补正,不应再用打字补正。这样,使原庭审笔录可明显地与补正笔录相区分。补正处应由申请人签字或按手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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