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活动离不开笔录,笔录的制作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笔录制作的基本要求就是笔录的特征,二者是统一的,笔录制作的基本要求如下:
(一)笔录制作须具备合法性
笔录是用文字记录来反映诉讼活动,必须具备合法性。制作主体的合法性,《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的书记员负责法庭审理记录等审判辅助事务。”各诉讼法也规定了制作笔录的主体是书记员。制作过程的合法性要求书记员在记录期间不得离开记录现场,并当场记录,不能由他人代替。在实际工作中,有时会出现紧急情况,如在开庭审理过程中,需要更换书记员时,审判人员需要再次询问当事人是否对更换后的书记员申请回避,这样才符合法律的规定。另外,依法应当有其他人员在场的,应邀请有关人员到场并要求其按规定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制作形式的合法性要求笔录的核对、宣读、署名等手续必须完备,并符合法律规定。
(二)笔录制作须具备客观性
笔录是对审判活动的客观记录,因此真实客观是笔录最本质、最核心的特征,失去客观性,笔录就失去意义,就可能会影响到案件的正确审理,会使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失去真实性。笔录制作的客观性表现为全面性和真实性。制作笔录既要记录制作笔录的原因和法律依据,又要全面记录制作的过程;既要对案件的基本事实、基本证据完整记录,又要对重要、关键问题着重记录;既要记录审判人员的审理活动,又要记录当事人的诉讼活动;既要记录各方的陈述,又要记录当事人的表情、语气、声调、神态及动作。这样的全面记录是为了在以后再看到笔录时,能清晰地全面再现制作笔录时的客观情况。制作笔录要求客观、真实,书记员须如实记录,不得作虚假记录,不得凭空猜测、推断被记录对象的陈述。全面性和真实性是统一的,只有记录全面,才是真实的记录;只有真实的记录,才能全面反映诉讼活动。
(三)笔录制作须具备即时性
绝大多数笔录只能与当场正在进行的诉讼活动同步制作,不允许记录者事后进行加工、修改、润色。即时性与笔录制作的合法性、客观性是一体的,即时性是合法性和客观性的体现,只有即时记录才能保障记录的合法、客观,不影响记录的权威,有利于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
(四)笔录制作须具备规范性
现行法律对笔录字词的使用没有明确严格的规定,但笔录制作应具备规范性,笔录的行文既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又要符合《国家机关公文格式》中规定的公文格式规范与汉语字词使用规范。
1.制作格式要规范
不同种类的笔录适用场合和适用对象不同,格式要求也不同。制作笔录时首先要确定笔录适用的程序、种类和对象,才能选用正确的笔录格式,如开庭审理就不能用调查笔录格式,而要用庭审笔录格式。
2.语言文字要规范
制作笔录所使用的语言文字,要以国家通用的语言文字即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主,但在民族自治地方,要依照法律规定使用该民族自治地方的通用语言文字。此外需要注意的是,书记员制作笔录不能用速记文字和拼音文字。
3.书写数字要规范
笔录中的数字用法需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出版物上数字用法》,该用法规定使用阿拉伯数字和汉字的情形主要有三点:
(1)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的情形。
用于计量的数字;用于编号的数字;已定型的含阿拉伯数字的词语,如3G手机,MP3播放器、维生素B12等。(www.xing528.com)
(2)应当使用汉字的情形。
非公历纪年;概数,如三四个月、一二十个;已定型的含汉字数字的词语,如星期五。
(3)既可用阿拉伯数字又可用汉字的情形。
如果表达计量或编号所需要用到的数字个数不多,选择汉字数字还是阿拉伯数字,在书写的简洁性和辨识的清晰性方面没有明显差异时,两种形式均可使用。如果要突出简洁醒目的表达效果,应使用阿拉伯数字;如果要突出庄重典雅的表达效果,应使用汉字数字。
4.标点符号要规范
标点符号的名称、形式和用法须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标点符号用法》。
5.引用法条要规范
引用法条须符合法律规定,《法官行为规范》第五十三条规定:“法律条文的引用:(一)在裁判理由部分应当引用法律条款原文,必须引用到法律的条、款、项;(二)说理中涉及多个争议问题的,应当一论一引;(三)在判决主文理由部分最终援引法条依据时,只引用法律条款序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对法条如何引用作了细致的规定。
6.使用笔墨要规范
《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人民法院声像档案管理办法》《人民法院法医学鉴定文书立卷归档办法》规定了制作笔录只能用毛笔、钢笔,不能用圆珠笔和铅笔;钢笔使用的墨水只能是碳素或蓝黑墨水,不能用其他颜色的墨水。这是因为有的墨水在常温常压下化学性质很稳定,不容易与其他物质反应,可以长期保存不褪色,而有的墨水则不容易保存,因此制作笔录须使用法律规定的笔墨。
7.书写要规范
现在大部分笔录已经是打印的,但仍有需要书写的笔录,书记员在书写时要做到字迹清晰、大小适中,总体而言要保证笔录工整。容易识别,避免笔录模糊不清影响记载内容的准确性。
除上述要求外,书记员记录笔录还应当注意:
(1)记全每个笔录的抬头,笔录的标题、制作时间、制作地点、合议庭组成人员的姓名、案号、案由等需要准确记录。
(2)笔录须记录审判人员宣读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过程和内容,告知当事人制作笔录的程序和目的,告知当事人按事情的客观发展如实回答问话,记不清就回答记不清、记得大概就回答记得的大概或者大约的内容,不要想象或推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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