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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案证据综合审查与运用的方法优化方案

时间:2023-07-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作出了仅凭口供不能定案的规定,即“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对全案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后,可能出现定罪证据不足,无罪又难下定论的情况,这就是办案中不时出现的“疑案”。对证据的审查判断以及综合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存在于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

全案证据综合审查与运用的方法优化方案

在收集、保全证据以及审查判断证据之基础上,司法人员必须综合运用证据,加以分析判断来认定案件事实,即对案件的基本事实作出最后认定的结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运用证据认定案件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只有单个证据不能认定有罪,即“孤证不能定罪”。《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作出了仅凭口供不能定案的规定,即“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我们认为,在刑事诉讼中,只要没有其他证据加以印证,任何单个证据都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这是因为刑事诉讼涉及公民的财产权、人身权甚至是生命权,必须慎之又慎。

第二,在运用间接证据定案时要更加谨慎。任何一个间接证据都不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只有将间接证据与直接证据联系起来,或者将一定数量的、确实充分的间接证据联系起来,构成一个完整的证据体系,对主要事实的证明达到“唯一性”,排除合理怀疑,才能作出有罪认定。

第三,在某些“一对一”的案件中,收集到的基本上是言词证据。对此类案件要特别注意审查证据的稳定性问题,更不能轻易认定有罪。(www.xing528.com)

第四,把案内所有证据与案件事实联系起来,予以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应当在整体上形成一个严密的证明体系,在主要犯罪事实上形成包括“唯一性”结论在内的排除合理怀疑,总体上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要求。这是最重要的一条定罪规则。

第五,贯彻疑案从无原则。对全案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后,可能出现定罪证据不足,无罪又难下定论的情况,这就是办案中不时出现的“疑案”。对于这种疑案,确实存在判有罪可能冤枉无辜、判无罪可能放纵罪犯的两难选择。但是,根据无罪推定原则以及《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关于证据不足应当不起诉的规定和第二百条第三项关于证据不足应当作无罪判决的规定,对达不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我们应当本着宁纵勿枉的精神,坚决作出无罪的处理。

综上可见,收集、保全证据,审查判断证据和综合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是证明过程中三个相互依存与渗透的环节,其划分不是绝对的,而是既相对独立,又不绝对分开的。其中,证据的收集与保全主要存在于但又不限于侦查阶段,在审查起诉和法庭审理阶段有补充侦查的法律规定,而且法庭有一定的庭外调查权。对证据的审查判断以及综合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存在于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但是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的主要任务不是收集证据,而是审查判断证据;特别是在审判阶段,法官必须根据对证据的审查、分析和评判,对被告人是否犯罪在事实上作出最后的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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