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视听资料审查判断的法律依据
视听资料审查判断的法律依据主要为《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根据这两条的规定,对视听资料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①是否附有提取过程的说明,来源是否合法;②是否为原件,有无复制及复制份数;是复制件的,是否附有无法调取原件的原因、复制件制作过程和原件存放地点的说明,制作人、原视听资料持有人是否签名或者盖章;③制作过程中是否存在威胁、引诱当事人等违反法律、有关规定的情形;④是否写明制作人、持有人的身份,制作的时间、地点、条件和方法;⑤内容和制作过程是否真实,有无剪辑、增加、删改等情形;⑥内容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对视听资料有疑问的,应当进行鉴定。视听资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①经审查无法确定真伪的;②制作、取得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有疑问,不能提供必要证明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
(二)视听资料审查判断的内容与方法
对视听资料的审查也要从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三个方面入手。
1.审查视听资料的关联性
与其他证据形式一样,只有与本案有关的视听资料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否则,就不能当作证据采用。通过科学分析与研究,从大量的视听资料中查找出与案件有密切联系的事实,最终得出正确结论。
2.审查视听资料的合法性(www.xing528.com)
在审查判断视听证据时,要弄清证据资料是以何种手段、在什么情况下取得的,是否违背了法定的程序、是否采用了法律明确禁止的手段、方法等,这对判断视听资料是否拥有证据能力是非常重要的。如果向法庭提交的视听资料是明显采用不正当手段或通过约束证人精神、人身自由等侵害其人格权方法而获得的话,其行为本身就系违法,否定其证据能力是无可非议的。
3.审查视听资料的真实性
由于视听资料具有易被伪造和易被篡改的缺陷,在对视听资料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之后,要对其内容的真实性予以审慎、细致的审查。对视听资料真实性的审查可从如下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审查视听资料的来源,诉讼中所用的视听资料并非都是司法机关录制,有相当数量是由各种组织和人员提供的,而这些组织和人员的情况十分复杂,即使由司法机关录制,也不能绝对排除不包含任何虚假成分。所以,对视听资料的来源进行审查,是十分必要的。在审查视听资料来源之际,首先,要弄清楚其制作主体。其次,要弄清视听资料的形成时间。再次,要区分某些视听资料是原始证据还是传来证据。最后,审查视听资料是否在设备和装置处于不灵敏或不正常状态下获得的。
第二,审查视听资料有无被删节、剪接、篡改的情况。首先,要由录音人和录像人证明录音和录像的时间、地点以及在什么情况下录制的声音和图像等,如果录音和录像经过复制,还应由复制人证明在复制时无剪辑增减录音和录像的情况。其次,可以运用科技及其设备对获得视听资料的装置、设备以及视听资料的技术形成过程进行的审查与验证。再次,可以由有关人员辨别涉及自己言行和其他情况的视听资料是否真实、有无篡改。最后,可以进行鉴定。司法机关在审查视听资料的内容时,有时无法单凭人的感官感觉明其真伪,需要指派或邀请具有专门技术知识的人对其进行鉴定。在审查视听资料时,既要运用审查证据的一般规律和方法,也要注意采用更先进、更科学的方法,以适应其特殊性的需要。
第三,将视听资料与其他证据予以比对,以判断视听资料的真伪。要审查视听资料的真伪,就必须把它放到案件的证据体系中去,与其他证据联系起来加以验证,这样才能使各种证据形成一个整体,从不同的侧面证实案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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