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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判断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时间:2023-07-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二)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的内容与方法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合法性应坚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其三,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出现反复,庭审中不供认,且无其他证据与庭前供述印证的,不能采信庭前供述。

审查判断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审查的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八十条规定:“对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一)讯问的时间、地点,讯问人的身份、人数以及讯问方式等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二)讯问笔录的制作、修改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是否注明讯问的具体起止时间和地点,首次讯问时是否告知被告人相关权利和法律规定,被告人是否核对确认;(三)讯问未成年被告人时,是否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有关人员到场,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有关人员是否到场;(四)被告人的供述有无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情形;(五)被告人的供述是否前后一致,有无反复以及出现反复的原因;被告人的所有供述和辩解是否均已随案移送;(六)被告人的辩解内容是否符合案情和常理,有无矛盾;(七)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与同案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以及其他证据能否相互印证,有无矛盾。必要时,可以调取讯问过程的录音录像、被告人进出看守所的健康检查记录、笔录,并结合录音录像、记录、笔录对上述内容进行审查。”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八十一条规定:“被告人供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一)讯问笔录没有经被告人核对确认的;(二)讯问聋、哑人,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而未提供的;(三)讯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被告人,应当提供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第八十二条规定:“讯问笔录有下列瑕疵,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一)讯问笔录填写的讯问时间、讯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等有误或者存在矛盾的;(二)讯问人没有签名的;(三)首次讯问笔录没有记录告知被讯问人相关权利和法律规定的。”第八十三条规定:“审查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应当结合控辩双方提供的所有证据以及被告人的全部供述和辩解进行。被告人庭审中翻供,但不能合理说明翻供原因或者其辩解与全案证据矛盾,而其庭前供述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供述。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但庭审中供认,且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审供述;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庭审中不供认,且无其他证据与庭前供述印证的,不得采信其庭前供述。”

(二)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的内容与方法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合法性

应坚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实践中,很多被告人声称自己曾受到刑讯逼供,但没有其他证据。司法机关需对此进行调查核实,如检察机关不能对此合法性予以证明,则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即检察机关需要向法庭证明侦查人员没有实施被告方所称的非法取证行为,或者即使侦查人员存在类似的非法取证行为,但他们通过这些行为所获取的被告人供述也不应被排除于法庭之外。公诉方一般要提供庭前讯问笔录,往往还包括审查起诉阶段的讯问笔录,以及记载讯问过程的原始录音录像资料,有必要的话,检察机关也可以提请法庭通知其他在场人员、证人、讯问人员出庭作证。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真实性

由于被告人与案件的最终处理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因此其口供的真实性往往有很大变数。很多时候被告人趋利避害的本能,会导致其矢口否认犯罪事实,进行无罪辩解;而且还有部分本来无罪的嫌疑人会由于多种原因而做出有罪供述等。

无论是无罪辩解还是有罪供述都有存在虚假的可能性,对口供真实性的判断一定要结合取证手段(是否存在刑讯逼供)、供证吻合、口供的稳定性等进行审查判断。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辩解的合理性

在被告人进行无罪或者罪轻辩解的场合,需注意审查其合理性:一是审查是否存在非法取证的情况;二是审查辩解的理由,看是否可以查证。(www.xing528.com)

4.审查翻供的合理性

翻供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相关司法解释包括“两个证据规定”中都对被告人翻供时证据的采信进行了规定,主要包括三种情形:

其一,被告人庭前供述一致,庭审中翻供,但被告人不能合理说明翻供理由或者其辩解与全案证据存在矛盾,而庭前供述与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被告人庭前供述。

其二,被告人庭前供述与辩解出现反复,即庭前多次翻供,但庭审中供认的,且庭审中的供述与其他证据能够印证的,可以采信庭审中的供述,强调了当庭供述的优先价值。

其三,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出现反复,庭审中不供认,且无其他证据与庭前供述印证的,不能采信庭前供述。

5.同案被告人供述的可采性

对于将共犯口供认定为补强证据时,要严格遵循以下条件,在非常审慎的情况下定罪:①各被告人被分别关押,排除了串供的可能性;②各被告人的口供都是在没有任何违法的情况下取得的,排除了刑讯逼供、诱供、骗供等可能性;③各被告人供述的犯罪事实细节上基本一致,尤其是与现场的情况相吻合,在分别指认的前提下可以确认他们都到过现场以及他们各自在现场活动的情况;④综合上述情况,排除了其他可能性。

6.审查被告人供述的补强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有罪和判处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判处刑罚。”这一规定就涉及口供补强原则,口供补强是证据补强原则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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