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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案件审查:概述与优化

时间:2023-07-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没有行使国家职权的聘用人员,如汽车司机,炊事人员等,不属于行政赔偿概念中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明确禁止的不当得利等受侵害的,国家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国家赔偿案件审查:概述与优化

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国家赔偿法》,并于1995年1月1日起实施,标志着我国国家赔偿制度,尤其是刑事赔偿制度的正式确立。2010年4月1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并于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并于2013年1月1日施行。《国家赔偿法》第二章、第三章及第三章第三条,分别确立了国家赔偿案件的三个种类: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又称刑事司法赔偿)以及民事、行政诉讼中的司法赔偿(又称非刑事司法赔偿)。行政赔偿在《行政诉讼法》中有相应的规定,且其侵权主体、审理程序等与一般的行政诉讼案件相同,司法实践往往将其归为行政诉讼案件的一种类型。其他两类国家赔偿案件的处理程序稍有不同,由赔偿请求人按照《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及程序,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请求赔偿义务机关予以赔偿。

(一)行政赔偿案件审理要领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的人身权、财产权,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权依法向行政机关主张赔偿。

1.侵权主体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行政机关是指行使国家各项行政职权的行政单位,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设置的各行政管理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不包括行使行政职权外的其他职权的立法机关、军事机关、司法机关,不包括中国共产党的各级组织机构等非国家机关主体。同时负有行政及其他类国家职权机关,所需承担的赔偿责任性质依其具体行使的职权性质而定。如公安机关在行使户籍、治安管理等行政管理职权时为行政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行使刑事侦查等司法职权时则为司法机关,因后者致人损害的,应依司法赔偿程序处理。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是指行使行政职权的公务人员,即在行政机关内按照法律赋予的行政职权而行使公务职责、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员。既包括在行政机关担负与该机关职权相关联职务的人员,也包括受行政机关委托和聘用行使职权的人员。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聘用的管理市场的临时工作人员,公安部门聘用的维护交通秩序的交通协管员。没有行使国家职权的聘用人员,如汽车司机,炊事人员等,不属于行政赔偿概念中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2.侵权行为属违法的职务行为

引起行政赔偿的侵权行为应当发生于管理国家公共事务职权的行使过程中或与职权行使有直接关联。此系行政赔偿的行为要件,其既包括行使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也包括职权行使过程中发生与职权直接关联的事实行政行为,如殴打、虐待等行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行使非行政职权的行为,不属于上述职务行为,因此类行为致使他人合法权益受损的,侵权人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侵权的职务行为应当违反法律规定。违法行使行政职权是行政赔偿的前提条件,因合法履行职责行为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损害的,行政机关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而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受损害人一定的补偿。

3.被侵害权益属合法权益,且确实存在被损害的事实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条关于“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的规定,被侵害权益具备合法性是主张行政赔偿的前提要件。

被损害的权益应当为受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法律明确禁止的不当得利等受侵害的,国家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如赌资,通过走私获得的收入。被损害的权益应当属于《国家赔偿法》第三、四条规定的人身权、财产权范畴,主要指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的损害和财产权利的损害,政治权、受教育权等其他权益受到侵害一般不引起行政赔偿。合法权益损害的内容局限于实际损失,不包括可得利益的损失。

4.职务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该要素系联结责任主体与损害结果之间的纽带,当行政侵权行为足以引起损害后果发生时,视为二者之间具备前因后果逻辑关系,因果关系成立。

(二)刑事赔偿以及民事、行政诉讼中的司法赔偿审查要领

侦查、检察、审判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在行使相应职权过程中,根据《刑事诉讼法》《刑法》等相关规定,有权作出多类行为,但并非每一行为违法或侵权造成受害人损失,均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国家赔偿法》采取了有限赔偿的原则,以具体列举的方式,通过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及第三十八条限定了国家应予赔偿的范围:

1.因采取拘留措施而纳入赔偿范围的情形

(1)违法拘留,即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

(2)超期拘留,即虽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采取拘留措施,但拘留的时间超过了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且此后终止了对被拘留公民的刑事责任追究,如撤销案件、不起诉、判决宣告无罪。

2.因采取逮捕措施而纳入赔偿范围的情形(www.xing528.com)

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而终止追究刑事责任。

3.因再审改判而纳入赔偿范围的情形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且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4.因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事实上采取的行为侵犯人身权而纳入赔偿范围的情形

(1)刑讯逼供的;

(2)殴打、虐待或唆使、放纵他人殴打、虐待的;

(3)违法使用武器、警械的。

5.因在行使职权过程中采取的行为侵犯受害人财产权而纳入赔偿范围的情形

(1)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2)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6.因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及执行行为侵犯受害人人身、财产权而纳入赔偿范围的情形

(1)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碍诉讼的强制措施;

(2)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的保全措施;

(3)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

(三)国家赔偿案件审查方式概要

经立案受理后,国家赔偿案件即需要分配给审判组织及具体承办人员,此后方能正式进入审理程序,并需要通过一定的步骤、方式,查明案件事实、确定法律适用以最终作出决定。行政赔偿案件参照行政诉讼程序处理,其他两类案件审理程序一般区分为口头审理与书面审理两种方式。按照《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处理赔偿请求,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在必要时可以当面听取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的陈述申辩,进行质证。据此,确立了此两类赔偿案件审查采取的书面审查为原则,言词审查为补充的程序。

【注释】

[1]陈光中主编:《刑事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6年版。

[2]刘玉民、于海峡编著:《刑事审判技能》,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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