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第一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归纳起来,行政诉讼的目的与功能主要有三项:一是解决争议,二是权利救济,三是监督行政。
(一)解决争议的功能
行政诉讼起源于行政争议,行政诉讼的基本功能就是解决行政争议。行政争议的存在是启动行政诉讼程序的动因,解决争议是人民法院的根本任务,正确及时审理案件最终要落实到解决行政争议。
行政争议是指在国家行政管理过程中,行政主体因行使行政职权而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发生的有关行政权利和义务的争执。具体表现为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依据行政职权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或持有异议,在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之间呈现的一种对抗状态。
在现代行政管理过程中,行政争议的产生是不可避免的。一是由于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可能作出的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尽管依法行政已成为现代行政管理的一项基本原则,行政法律规范为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设定了具体的标准,但在行政管理的实践中,难以保证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完全符合法定的标准。二是由于行政相对人不可能完全服从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即使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合法和适当的,但是由于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的认识不同,因而也必然会产生行政争议。
(二)权利救济的功能(www.xing528.com)
行政诉讼最重要和最根本的任务就是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诉讼归根到底是一种权利救济手段,当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行政机关违法行为的侵害时,行政相对人可以通过各种途径寻求救济,获得保护。
我国现行《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在所有的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中,机构最大,人数最多,管理范围最广,与公民的关系最密切、最直接的,是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行政工作人员。由于行政机关行使着最复杂、最广泛的行政职权,行政管理失误、不当或违法行为难免引起行政机关、行政工作人员与公民之间的纠纷,存在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如果行政纠纷得不到解决,行政侵权行为得不到有效纠正,那么,宪法规定的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就无法得到切实的保障。
(三)监督行政的功能
依法行政是国家行政管理制度化、法律化的体现,是政治民主化的体现,是现代国家的基本要求。通过行政诉讼,有利于加强行政法律监督,防止行政专横,可以促进行政管理的法治化。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以“依法治国”为主题,研究部署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一基本治国方略,为我国未来的“依法治国”之路构建了一幅蓝图,具有十分重大的历史意义。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核心是对行政权力的规制,即把“行政权力关进笼子里”“有权不可任性”。行政诉讼的实践表明,推进法治政府、监督行政职权最核心、最直接的方法是健全和完善行政诉讼制度。
人民法院通过审理各种行政案件,一方面纠正了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有效地保护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利益;另一方面,也有力地支持了行政机关的合法行为,保证了行政机关职权的行使,使正确的行政决定得到及时执行,维护了行政法律秩序,从而提高了行政效率。也就是说,行政诉讼制度为公民在遭受违法行政行为侵犯的情况下提供有效的法律救济途径的同时,也是对行政主体、行政权力的一种监督和制约。多年的法治建设经验表明,对政府权力最佳的监督途径是行政诉讼制度。行政诉讼制度为公民在遭受违法行政行为侵犯的情况下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救济途径,实质上也是对行政主体、行政权力的一种监督和制约。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