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并称为“三大诉讼”。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发生行政争议的诉讼制度,在诉讼主体、举证责任、法院审查的内容等诸多方面,都与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有着显著的不同。
(一)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
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关系十分密切。我国的行政诉讼脱胎于民事诉讼,是从民事诉讼发展而来的诉讼形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正式生效实施之前,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即适用民事诉讼程序。198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适用本法规定。”根据这一规定,我国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完全适用《民事诉讼法(试行)》的规定,并且长达8年之久。在《行政诉讼法》正式生效实施之后,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仍不能完全排除《民事诉讼法(试行)》以及后来颁布实施的《民事诉讼法》的适用。《行政诉讼法》是我国第一部行政诉讼法典,立法上还有不够完备之处。因此,在实践中,行政诉讼法有明确规定的,适用其规定;行政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以此弥补行政诉讼法立法的不足,保证行政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在诉讼实践中的联系十分紧密,许多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交织在一起,在行政诉讼中与之相关的民事争议一并解决,受害人或侵权人对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也可以附带提起民事诉讼。当事人因行政违法侵权行为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也兼具民事诉讼的特点。行政诉讼虽然脱胎于民事诉讼,但是,它能够发展成为一个独立的诉讼制度,表明了行政诉讼具有不同于民事诉讼的特征。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诉讼的目的和任务不同
民事诉讼的处理对象是民事争议。民事诉讼的目的和任务是通过审理民事案件,解决民事争议,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维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正常的民事法律秩序。而行政诉讼的处理对象为行政争议。行政争议产生于国家行政管理的过程之中,行政诉讼的目的和任务是通过司法机关对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从而一方面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等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证国家的行政权合法运行,维护国家正常的行政法律秩序。
2.诉讼当事人不同
在民事诉讼中,原、被告的资格是不固定的,这是由于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主体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行政诉讼中原、被告资格则是固定的,这是由在行政实体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双方不平等法律地位所决定的。行政诉讼的原告恒定为行政相对人,而被告恒定为行政主体,是“民告官”的诉讼。
3.诉讼权利不同
第一,起诉权、反诉权和撤诉权。在民事诉讼中,由于原、被告的资格是不固定的,因此,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都享有起诉权、反诉权和撤诉权。而在行政诉讼中,由于原、被告的资格是固定的,原、被告的地位不能发生变位,因此,起诉权和撤诉权只归属于行政相对人,即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不享有起诉权、反诉权和撤诉权。第二,处分权。在民事诉讼中,民事诉讼的双方当事人对自己的民事权利享有处分权。这是由于民事案件争执的内容是民事权利,是属于民事主体自己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完全可以依法进行处分。而在行政诉讼中,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不享有处分权,包括对合法行政职权和诉讼权利的处分权。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只是国家行政权力的行使者,不享有对行政权的支配权,并且行政行为一经作出便有确定力,非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变更。
4.举证责任不同
诉讼当事人双方都负有举证责任,这是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的共同之处,但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二者存在着差异。在民事诉讼中,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即当事人双方谁提出诉讼主张,谁就承担提出证据的责任,可以说,举证责任对于原、被告双方都是对等和平均的。而在行政诉讼中,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负举证责任,《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行政诉讼法作出这一规定是由于行政机关在国家行政管理中占有特殊地位,行政机关的举证能力比作为原告的行政相对人更为优越。
5.二者所适用的原则不同(www.xing528.com)
行政诉讼遵循以下特殊原则:①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相衔接,遵循司法最终裁决的原则;②行政诉讼一般不适用调解的原则;③行政诉讼实行有限变更原则;④人民法院实行特定管辖的原则;⑤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实行合法性审查的原则。
6.诉讼范围不同
民事诉讼的范围广泛而又复杂,除了适用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的各种权益争议案件外,还有适用特别程序的非权益争议的案件。而我国目前行政诉讼的范围相对来说较为狭小,《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对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作了列举式的规定。
7.结案方式不同
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的结案方式通常有三种:调解结案、判决结案和裁定结案。而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一般不用调解的方式结案,主要用裁定或判决的方式结案。
(二)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
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之间的差异比较明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提起诉讼的主体不同。提起行政诉讼的主体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刑事诉讼的主体主要是具有刑事追诉职能的检察机关。
第二,诉讼目的不同。提起行政诉讼的直接目的是请求法院解决行政争议;提起刑事诉讼的直接目的是请求法院依法追究被告的刑事责任。
第三,举证责任不同。行政诉讼中,由被告就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由指控被告有罪的检察机关即公诉方承担。
第四,法院审查的内容不同。在行政诉讼中,法院审查的内容是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刑事诉讼中法院审查的内容是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
第五,判决内容不同。在行政诉讼中,法院作出的是对合法的行政行为予以维持和对不合法的行政行为予以撤销的判决;在刑事诉讼中,法院作出的是认定被告有罪、无罪、应否承担刑事责任及承担何种刑事责任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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