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在不同国家的不同法律制度下,内涵各不相同,所包含的实际内容也不完全一致。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主持审理行政争议并作出裁判的诉讼制度。我国行政诉讼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行政诉讼以行政争议的存在为前提。行政诉讼的起因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从而引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寻求司法保护。值得注意的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即可提起行政诉讼。这里的“认为”只是行政相对人的主观判断,不一定是行政行为实际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是否真正侵犯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需要由国家审判机关审查和判断,行政相对人不能单方面否定行政行为的效力。但是,行政相对人只要怀疑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就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行政诉讼是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人民法院在整个诉讼活动中居于核心和主导的地位,它通过行使国家的审判权,来处理和解决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争议,为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提供法律保障。行政诉讼有别于行政复议,主要表现在:一是监督的性质不同。行政复议属于行政监督,行政诉讼属于司法监督。二是权利救济的属性不同。行政复议是行政救济,而行政诉讼则属于司法救济。三是审查的内容不同。在行政复议中,复议机关既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又审查其适当性,或称合理性;行政诉讼中,法院一般只审查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第三,行政诉讼解决的是特定范围内的行政争议。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相对人只能对一定范围内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还必须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必须符合行政诉讼法有关受案范围的规定。被排斥在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外的,行政相对人不能提起诉讼。(www.xing528.com)
第四,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具有恒定性。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只能依申请而进行,并且请求权只归属于行政相对人,行政诉讼的原告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亦即行政诉讼的发动者和启动者是作为行政诉讼原告的行政相对人,而行政诉讼的被告只能是行政主体。这是由于在国家行政管理过程中行政机关居于主导地位,拥有行政管理职权,并可采取强制措施,而行政相对人则必须服从。为使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行政诉讼法规定,如果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就有权请求法院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如属违法行政行为,法院应依法予以撤销。行政管理的性质和特点决定了在行政诉讼中,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具有恒定性,原告和被告的位置是固定的,不能相互交换和倒置,也就是说行政诉讼是“民告官”的诉讼,只能“民告官”,而不是“官告民”。
第五,行政诉讼的目的是通过解决行政争议,对违法行政行为所造成的消极后果进行补救,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在行政管理中,行政主体作出的违法行政行为所造成的消极后果是双重的:一方面侵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又损害了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威,影响了行政效率。行政诉讼的目的和实质就在于通过矫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人受损害的合法权益进行补救,为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提供法律保护。因此,行政诉讼的结果表现为补救行政相对人,同时,也维护了行政权威,提高了行政效率,恢复了正常的行政管理秩序。
行政诉讼和行政诉讼法是两个相互关联又有区别的概念,行政诉讼受行政诉讼法的调整,行政诉讼法以行政诉讼为调整对象。行政诉讼法是人民法院在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参加下,审理行政案件活动所依据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行政诉讼法是程序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与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共同构成我国的诉讼法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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