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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程序与裁决的重要性

时间:2023-07-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绝大部分案件则会进入刑事审判程序,法官需要根据案件情况对案件进行审理并对定罪量刑问题作出最终的裁决。鉴于此,刑事审判被视为刑事诉讼的中心和重心。直接言词原则也是刑事审判的重要原则之一。基于无效的诉讼行为作出裁判,上诉审也会以程序违法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刑事审判程序与裁决的重要性

(一)刑事审判的概念

刑事审判是指人民法院在控、辩双方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于依法向其提出诉讼主张的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诉讼活动。[1]

刑事诉讼程序的视角看,刑事案件经过立案、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后,少数案件因事实、证据或者政策等方面的原因作出除罪化处理,止步于审判程序之前。绝大部分案件则会进入刑事审判程序,法官需要根据案件情况对案件进行审理并对定罪量刑问题作出最终的裁决。正是通过对刑事案件的审判,刑事法律所追求的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维护法益等目标才得以最终实现。鉴于此,刑事审判被视为刑事诉讼的中心和重心

对于刑事审判而言,“审”与“判”都十分重要,但最终的落脚点仍应是“裁判”。“裁判”的对象范围也不断扩大,除了传统的实体性裁判之外,程序性裁判日益得到关注。法律赋予法院依法独立审判的权力,反映出裁判权的重要性。

刑事审判与民事审判解决私人之间利益争端或者纠纷的职能不同,刑事审判涉及的是国家刑罚权的正当行使,影响到被告人、被害人及社会公众对刑事司法的整体观感,并且与犯罪控制和社会治理密切相关。因此,刑事审判是一项重要的国家职能,是通过法律控制和治理犯罪的重要途径。

(二)刑事审判的基本原则

刑事审判原则是指刑事诉讼过程中的特有原则。法治国家的刑事审判作为一项规范性、程序性、目的性很强的工作,必须秉承一定的理念,遵循一定的原则。正是基于特定的原则,刑事审判制度才得以形成和塑造,刑事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才得以体现。包括法官中立、控辩平等原则,审判公开、直接言辞原则,程序法定、保障权利原则,证据裁判、疑罪从无原则,宽严相济、规范量刑原则。[2]

1.法官中立、控辩平等原则

公正,是司法的本质属性,也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在诉讼价值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司法体系的建立、司法制度的改革和司法活动的开展都以公正为终极目标。“中立”是司法公正的内在要求和体现,也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前提。在保证公正得以实现的各种理念和制度中,“中立”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中立原则就是要求法院处于居中裁判的地位,不能与一方有利害关系或对一方持有偏见和歧视。

为了保障审判法官中立,审判独立也就成为公正审判的基本要求和前提。因此,法官必须全面理解中立原则,端正审判意识,树立法官中立的审判理念,为实现程序公正、实体处理公平、客观裁判奠定基础。在司法实践中要做到:

(1)要平等地对待控辩双方,不能带着被告人有罪的偏见,先入为主,而应将被告人当作无罪的人看待。

(2)要严格依法确定举证责任公诉案件的举证责任由控方承担,被告人没有提出证据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不能因被告人不能证明自己无罪便据此得出被告人有罪的结论。

(3)调查核实活动不能带任何追诉倾向,对证据的调查必须限定在控辩双方已经提出的证据范围之内,是建立在对控辩双方已经提出的证据有疑问的基础之上,而不能对控方或辩方没有提出的证据进行收集、判断,也不能对有疑问的证据以外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特别是不能针对证据不足进行补充收集证据。否则,就违背了法官中立性原则,混淆了控审职能,使审判机关异化为追诉机关。

(4)对于调查核实时收集到的证据,必须经过控辩双方质证、辩论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案件实体处理时要坚持疑罪从无和利益归被告人的原则。

2.审判公开、直接言词原则

只有公开审判,将审判过程置于社会的关注和监督之下,才能确保审判的公正性,才能消除当事人和社会的猜想与疑虑。公开审判也能够防止外界不当地干涉司法,还有助于进行法治宣传教育

审判公开不仅包括审判过程公开,还包括裁判理由和结果公开;既包括对当事人公开,也包括对社会公众公开。在庭审环节让当事人和公众参与和了解审判过程,只是审判公开在形式上的要求。审判公开还有实质性的要求,无论是当庭宣判还是定期宣判,都应当让当事人和公众知晓裁判结果是如何作出的,也就是要说明裁判的理由和依据。

直接言词原则也是刑事审判的重要原则之一。坚持直接言词原则,一是为了确保法官通过证据调查,亲自接触第一手证据材料,避免因错误判断证据而导致事实认定出现偏差甚至错误;二是为了通过当庭举证、质证和认证,维护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质证权和程序参与权,确保程序的公正性。(www.xing528.com)

坚持直接言词原则,关键在于要求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接受控辩双方的询问,尤其是让控方证人、鉴定人接受被告方的质证。如果任由书面证言、鉴定意见等笔录证据充斥在法庭之上,不仅法官很难对证言、鉴定意见的真实可靠性进行判断,被告人也无法当面对证人、鉴定人提出质证意见。不过基于司法资源和案件实际情况的考虑,并非所有的案件、案件中所有的证人都有必要出庭作证。只有那些对于定罪量刑十分重要且控辩双方存在争议的证人、鉴定人,才应当出庭作证。

3.程序法定、保障权利原则

法律的正当程序既是程序公正的基础,也是实体公正的保障。随着刑事法治的发展,不仅要实现正义,更要实现“看得见的正义”。《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各项审判程序规则,如送达、权利告知、庭审质证、非法证据排除、被告人最后陈述,在实践中都必须严格遵守,否则相应的诉讼行为就将被视为无效。基于无效的诉讼行为作出裁判,上诉审也会以程序违法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在刑事诉讼领域,正当程序原则尤其强调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权利告知、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等法律规定,都是为了确保被告人依法享有知情权、质证权、异议权等诉讼权利。程序公正是对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硬性限制,这种限制保证了审判权在合理范围内有限行使,所以说程序是审判权的制约,是公民权利的“保护伞”,最大限度地维持了被告人的尊严,保障了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作为刑事法官,应将程序公正贯穿于整个案件中,坚持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以程序公正保证实体处理的公正。

在审判阶段坚持程序法定原则,还要求对取证的合法性进行必要的审查。实践证明,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材料,既严重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极易导致冤错案件,因此法律规定对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如果被告人在审判阶段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法院就需要对取证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依法排除非法证据,维护被告人的正当程序权利。

4.证据裁判、疑罪从无原则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刑事诉讼活动就是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的过程。法律的适用是以事实清楚为前提,而事实又必须用证据予以证明。因此可以说,证据是刑事诉讼中最核心的问题,也是关系司法公正的重要问题。

我国最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刑事法官要树立证据意识,切实转变以口供为核心的证据观念,逐步淡化口供在现代刑事诉讼中的作用,强化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观念,注意审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客观内在联系。案件事实主要包括犯罪行为是否发生和是否是被告人实施两个方面。

在判断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1)注重审查证据之间、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证据与情理之间,是否存在不能解释的矛盾,证据是否排除合理怀疑,是否具有明显的排他性

(2)注重审查证据的来源是否可靠、合法。用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或其他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伪造和假冒的证据都不应在法庭上认证,更不能作有效证据使用,坚决排除非法证据。非法证据之取得一定是损害了程序公正,在某些情况下也损害了实体公正,排除非法证据对维护程序公正至关重要,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合二为一,即为司法公正。

(3)注重审查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证据,防止先入为主,偏听偏信。任何不合法、不充足的证据支持的指控事实和罪名均应视为不能成立。正确处理好事实和证据的关系,克服事实和证据相脱离的倾向。

疑罪从无从认识论的层面难以解决,只能从法律真实的理念出发,寻求法律层面的解决机制。基于法律有关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的规定,如果承担证明责任的追诉者未能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案件事实,就只能承担败诉的结果。如果裁判者无视法定的证明标准,实行有罪推定,就极易导致错案,错案一旦发生就将严重损害刑事司法的正当性。因此,为了避免冤枉无辜,确保刑事司法的正当性,必须坚持疑罪从无的处理原则。

5.宽严相济、规范量刑原则

我国《刑法》第五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其基本含义是指罪行大小与刑罚轻重应当相称,有罪必罚,轻罪轻刑,重罪重刑,罪刑相称,罚当其罪。其基本要求是法定刑罚相对于具体犯罪的罪状而言应当适度与协调。即法院对各种犯罪的刑罚裁量、刑罚执行制度以及法定刑的设置,不仅要考虑犯罪的社会客观危害性、行为人的主观态度和人身危害性,而且还要考虑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以及整个犯罪事实包括罪行和犯罪各方面因素综合体现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从而讲求刑罚个别化。

刑罚的裁量必须以犯罪事实和情节为根据,以具体的法律、司法解释为准绳,准确地分析判断从重、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法定量刑情节,合法、适度地使用酌定量刑情节,贯彻宽严相济、打击与教育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尽可能地平衡法、理、情的关系。做到轻重得当,宽严适度,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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