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从开始到结束,是一个向前运动、逐步发展的过程。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按照一定顺序进行的相互连接的一系列行为,可以划分为若干相对独立的单元,称为刑事诉讼阶段。刑事诉讼阶段的特点是,每一个诉讼阶段都是一个完整的独立程序,有其自身的直接任务和形式。某一诉讼过程是否构成一个独立的诉讼阶段,主要看它是否具有自己的直接任务、参加诉讼的机关和个人的独特构成、进行诉讼行为的特殊方式、诉讼法律关系的特性以及与其他诉讼过程不同的总结性文件,这是此诉讼阶段与彼诉讼阶段的主要区别。
具体地说,划分刑事诉讼阶段的标准是:①一定诉讼过程的直接任务。例如,侦查程序的直接任务主要是收集证据,查明犯罪事实,抓获或控制犯罪嫌疑人。而起诉程序的直接任务,就公诉案件来说,是对侦查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起诉的案件,从认定事实到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并依法作出提起公诉和不起诉的决定。②参加诉讼的机关和个人的构成。例如,侦查活动中参加诉讼的机关主要是侦查机关或部门,这与审判阶段主要是由法院主持有着明显的区别。③进行诉讼行为的方式。例如,侦查活动的诉讼方式是在不公开的形式下依法进行专门调查工作和采取有关的强制性措施;而审判活动的诉讼方式主要是在法官的主持下、在公诉人(在公诉案件中)、当事人及其他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的公开开庭审理和宣判。④诉讼法律关系的特性。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进行或参加刑事诉讼的机关或个人基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而产生的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同诉讼阶段因该阶段的直接任务、主体和活动方式不同而体现在法律关系上也是不同的。例如,在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和检察官的关系,在权利义务关系上显然是不平衡的;在审判阶段,控辩双方的主体在诉讼地位上,基本上是平等的。⑤诉讼的总结性文件。例如,审查起诉活动的总结性文件为起诉书、不起诉决定书,而审判活动的总结性文件为判决书、裁定书等,两者存在明显不同。
按照上述标准,可以将我国的刑事诉讼基本上划分为立案、侦查、起诉、第一审、第二审和执行等阶段,此外还有死刑复核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两个特殊阶段。特殊阶段是指特定案件才适用的程序,如死刑复核程序只适用于判处死刑的案件,审判监督程序只适用于已生效的裁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第五编所规定的4个特别程序——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基本上适用上述诉讼阶段,但不完全适用。例如,在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中,人民法院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后,有关诉讼参与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而不是提出上诉。(www.xing528.com)
刑事诉讼阶段与各个具体的诉讼程序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诉讼阶段指刑事诉讼全过程中具有相对独立性的单元。各具体的诉讼程序是在各个诉讼阶段实行一定的诉讼行为所应遵循的方式和手续。
诉讼程序受诉讼阶段制约,在什么诉讼阶段便相应采用什么样的诉讼程序。例如,在第一审阶段,设立开庭前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宣判等具体审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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