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概念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民事诉讼法律、法规所调整的人民法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存在的以诉讼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具体社会关系。进一步可将其理解为三方面: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民事诉讼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存在于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相互之间也会发生诉讼法律关系;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是诉讼权利义务。
(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特征
1.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由审判法律关系和争讼法律关系构成的特殊社会关系
所谓“审判法律关系”,是指在法院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形成的,由民事诉讼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具体的社会关系。包括法院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以及法院同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所谓“争讼法律关系”,是指在当事人之间以及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形成的由民事诉讼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包括当事人之间在诉讼过程中形成的诉讼关系以及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的诉讼关系。争讼法律关系的存在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为基础。
2.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体现了法院审判权与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对立与平衡
如果没有法院审判权与当事人诉权的结合,那么一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都不可能发生。现代诉讼程序都重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与法院的审判权相互配合与制衡,强调法院审判权与当事人诉讼权利并重,加强法院的阐明义务,以确保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均衡。
(三)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要素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与其他法律关系一样,也是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构成。
1.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民事诉讼权利的享有者和民事诉讼义务的承担者,包括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和人民检察院等。
(1)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是行使国家审判权的机关,在诉讼中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进行诉讼活动。人民法院在诉讼中通过行使审判权,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形成审判法律关系。在审判法律关系中,人民法院有组织和指挥诉讼程序的职权。
(2)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的特殊主体。作为国家的监督机关,有权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进行监督。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抗诉权,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发现确有错误的,通过提出抗诉、派检察员参加诉讼等方式介入民事诉讼的再审程序,与人民法院形成审判监督法律关系。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人民检察院还可以民事公益诉讼原告的身份介入民事诉讼中,成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
(3)诉讼参加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讼参加人包括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这里的当事人是指广义的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和诉讼代表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对诉讼程序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发生、发展和终结具有决定性的影响。诉讼代理人包括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
(4)其他诉讼参与人。按照通说,本书所指的其他诉讼参与人包括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和翻译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同诉讼结果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他们基于不同的原因参加诉讼,分别与人民法院产生审判法律关系,与当事人产生争讼法律关系,以协助人民法院和当事人查明案件事实。
2.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根据民事诉讼法律规范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所谓民事诉讼权利,是指民事诉讼法律规范所规定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实施一定诉讼行为的可能性。它表现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可以自己实施一定的诉讼行为,可以要求他人做出一定的诉讼行为,当该权利受到侵犯时,可以寻求相应的法律救济。所谓民事诉讼义务,是指民事诉讼法律规范所规定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实施一定诉讼行为或者不实施一定行为的义务。
对应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有以下权利义务:
(1)人民法院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人民法院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是同行使国家审判权的职责结合在一起的。人民法院有权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做出裁判,这既是其享有的诉讼权利,也是其对国家和当事人应当承担的诉讼义务。如人民法院作出裁判,既是其诉讼权利也是其诉讼义务。(www.xing528.com)
(2)人民检察院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人民检察院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的基础是法律监督权,这一权限在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具体化为抗诉权。这既是权利也是其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应当履行的义务。人民检察院作为民事公益诉讼原告时,也享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承担当事人的诉讼义务。
(3)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当事人是民事诉讼必不可缺的主体,其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的范围比较广泛。如申请审判员回避的权利、辩论的权利,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和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
(4)诉讼代理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诉讼代理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是基于诉讼代理权而产生的,民事诉讼法律规范赋予诉讼代理人与当事人相似的诉讼地位,因而他们与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基本相同。当然,未经特别授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除外。
(5)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既要与人民法院发生审判法律关系,又要与当事人发生争讼法律关系。为查明案情他们必须配合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也必须对当事人负责,如实反映案件事实或者协助当事人实现其权利。当然,诉讼参与人因其参与诉讼的身份不同,各自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也不相同。
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存在着多种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各个主体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也不尽相同,因而客体也有区别。
就法院与当事人之间以及各方当事人之间而言,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案件事实和诉讼请求,即法院和当事人围绕着案件事实、证据是否真实和诉讼请求是否合法而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
就法院、当事人分别与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法律关系而言,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案件事实,因为证人等其他参与人不是当事人,不能提出诉讼请求,仅仅协助法院和当事人查明案件事实而参加诉讼。
(四)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事实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因具备民事诉讼法律规范所规定的法律事实而发生、变更和消灭。凡是能够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就称为诉讼上的法律事实。根据是否包含行为人的意志,民事诉讼上的法律事实大致可分为事件和诉讼行为。
事件是指不以行为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实,如当事人的死亡可能引起诉讼法律关系的终结和变更等。诉讼行为是指民事诉讼主体所实施的能够引起一定的诉讼法上效果的行为,诉讼行为是民事诉讼上的主要法律事实。
诉讼行为既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又包括合法行为和非法行为,都能产生一定的诉讼后果。不过合法行为能够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效果,而非法行为则不能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效果。
1.法院的诉讼行为
法院的诉讼行为包括裁判行为、执行行为和其他行为。裁判行为是指法院依据审判权对本案当事人之间争议的实体上和程序上的权利义务纠纷作出归属性判断的行为,它是法院的主要诉讼行为。执行行为又称民事执行或强制执行,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司法执行权,迫使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内容的诉讼行为。法院的其他诉讼行为包括诉讼指挥行为、在法定条件下调查收集证据行为、接受当事人诉讼行为等。诉讼指挥行为源于诉讼指挥权,是指法院主持和维持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有序进行的行为,包括指定期日、传唤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等。
2.当事人的诉讼行为
讨论当事人诉讼行为的概念,意义在于区别当事人的法律行为和诉讼行为,从而决定是适用民法上有关法律行为的规定还是适用民事诉讼法上有关诉讼行为的规定。
区分当事人的行为是属于诉讼行为还是民事法律行为具有重大意义。当事人的诉讼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有着诸多区别。在法律规范方面,民法对所有的法律行为予以一般性规定,而民事诉讼法则没有一般性规定。诉讼行为必须由具备诉讼能力的主体有效进行;而在法律行为中,限制行为能力人也可以有法律行为。对于错误的或者意思表示不自由的意思表示行为,民事主体可以撤销,而诉讼行为则无此规定,但诉讼行为在一定范围内当事人可以自由撤回。诉讼行为不能随意附条件,而民事法律行为则可以任意附带条件和期限。
3.诉讼契约
诉讼契约是当事人之间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以现在或将来发生诉讼法上一定法律效果为目的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又称为“诉讼上的合意”。民事诉讼法根据处分权原则,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的方式处分自己的某些诉讼权利,如管辖协议、调解协议、执行和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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