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诉讼的概念
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审理解决民事案件的活动以及由这种活动所产生的诉讼关系的总和。
诉讼活动包括法院的审判活动和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两部分。如案件受理、送达诉讼文书、采取强制措施、作出裁判等属于法院的审判活动;而原告的起诉、被告应诉答辩、证人出庭作证等活动则属于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
(二)民事诉讼的特点
1.具有公力性质
民事诉讼不同于其他解决纠纷方式,它是在国家审判权力介入之下,对民事纠纷通过国家的司法程序进行解决。
2.当事人处分权利的自由性
在民事诉讼中,民事主体不论是在实体上还是在程序上,都有依法处分其权利的自由。如民事诉讼中的原告有权放弃、变更自己的诉讼请求,被告有权进行反诉等。但是,在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公诉机关和行政机关则不可能处分这些权利。
3.民事诉讼具有明显的阶段性(www.xing528.com)
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围绕解决民事纠纷这一基本任务,由若干各有其中心任务的阶段组成,同时各个阶段相互衔接,依次连续进行。
4.纠纷解决的强制性、最终性与权威性
民事诉讼解决纠纷的过程与结果具有强制性,其结果具有终局性地确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效力。与其他民事纠纷解决方式不同的是,不管被告是否自愿,是否放弃参与诉讼,其必须接受法院的裁判结果。任何社会都需要权威来维持,也需要维持权威。
(三)民事诉讼的目的
民事诉讼的目的,是指国家设立民事诉讼制度所期望达到的目标或结果。国家设置民事诉讼制度,总是在一定的目的论的指导下进行的,目的不同,则其所设计的诉讼结构、具体制度、诉讼权利义务的配置、程序保障的程度等方面就会存在差异。在不同国家和地区中,对这一问题有不同的理解和认识,如权利保护说(私权保护说)、维护法律秩序说(维护私法秩序说)、纠纷解决说、程序保障说、权利保障说、多元说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由此可见,《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实际上是将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和程序利益的保护作为民事诉讼的一个目的;“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则是从立法上体现了关于民事诉讼的实体性目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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