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礼仪,是司法人员在司法活动与交流中遵循一定规范而形成的言行方式。它一般是指司法人员的外表、行为、言语等符合一定的道德规范,体现一定的法律素养,反映出一定的审美趣味,能给人留下良好的印象,并且通过这种礼仪形成一定的司法秩序,宣示司法的公信力,维护法治的尊严。司法礼仪是一种态度,也是一种行为方式。《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要求“法官应当严格遵守各项司法礼仪,注意保持良好的仪表、形象和文明的举止,维护人民法院的尊严和法官的良好形象”。书记员作为法官的重要辅助人员,工作时几乎时刻在法官左右,有时甚至需要代表法官、代表法院外出办公,代表着司法的形象,也应当遵守司法礼仪。
(一)司法礼仪的意义
司法礼仪并非是形式主义,其在审判实践中具有以下重要意义:
1.司法礼仪有助于提高公众对司法机关的公信力
法官和书记员的行为与态度直接影响着司法机关的形象。法官和书记员讲礼貌、懂得尊重他人,对于司法裁判的结果可能没有根本的影响,但它是法院能否正常发挥司法功能的润滑剂。反之,则必然会有损司法工作人员的职业形象,甚至影响司法机关的公信力。
2.有利于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能很好地遵守司法礼仪的法官和书记员具有亲和力,容易让当事人产生信赖感,当事人就会认为他们会公正审理自己的案件,从而对法院所作出的司法裁判愿意服从并遵守,减少缠讼案件。
3.规范化的司法礼仪是职业道德的重要内容
司法礼仪是法官、书记员和其他人员在长期的司法实践活动中逐渐积累而成的惯例。把司法礼仪作为规范加以规定,主要是因为司法礼仪从内容到形式,都符合职业道德的基本特点,它反映着法官、书记员的内心职业善恶感与是非感,关系着法院审判工作的质量。同时,从职业道德的高度要求司法工作人员遵守司法礼仪,有利于他们提高履行审判职责的责任感和荣誉感。
(二)司法礼仪的具体体现
1.法 袍
2000年初,法官袍正式开始进入社会的视野。为了体现中国法官的公正形象,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开庭审理案件时,着黑色法官袍。法官穿着法官袍象征着思想的成熟和独立的判断力,并表示始终遵循法律,对国家和社会负责。
2.法 槌
2002年初,法槌开始进入法庭。根据最高法院《人民法院法槌使用规定(试行)》,宣布开庭、继续开庭、宣布休庭、闭庭、宣布判决、裁定应当使用法槌。妨害审判活动,扰乱法庭秩序的以及陈述与本案无关或者重复陈述的,以及法官认为有必要使用法槌的其他情形,可以使用法槌。
3.法院建筑
法院建筑属于法院的物质文化的一部分,庄重典雅的法院建筑及庄严肃穆的法庭布置会使民众感受到法律的神圣,崇法守法。法院建筑不是简单追求奢华、气派的一堆堆钢筋水泥,而是被赋予了生命和灵魂的建筑物。
4.语言和行为(www.xing528.com)
语言和行为最直接地反映一个人的形象和气质,同时也体现了一个人的精神风貌。司法工作人员的言行不仅反映其个人的精神气质,也体现了司法机关的形象,直接影响到司法的权威和司法的公信力,因此司法工作人员必须遵守以下言行规范:
①谨言慎行,不得有任何损害司法公正和法官形象的言行;注意保持良好的仪表和文明的举止,言行谨慎,使用规范、准确、文明的语言,不得有任何不公的训诫和不恰当的言辞,避免随意性和倾向性。
②应当遵守法庭规则,并监督法庭内的所有人员遵守法庭规则,保持法庭的庄严。
③态度温和,举止得体,乐于助人,不得粗暴对待群众。应当尊重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人格尊严。认真、耐心地听取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发表意见。开庭时应当遵守法庭规则,并监督法庭内的所有人员遵守法庭规则,保持法庭的庄严。
④严格执行着装规定,保持良好形象。司法工作人员不但在工作当中要注重礼仪,遵守业内行为规范,而且在工作之余还要遵守业外行为规范。司法工作人员应当杜绝与公共秩序、社会公德、良好习惯相违背的,可能影响自身形象和公正履行职责的不良嗜好和行为,避免使群众对自身的公正、清廉产生怀疑。谨慎出入社交场合,谨慎交友,慎重对待与当事人、律师以及可能影响自身形象人员的接触和交往,避免影响到职责的正确履行。不得参加营利性社团组织或借自身影响力营利的社团组织,避免对司法工作人员的公信力产生不良影响,时刻保持自身的良好形象。
(三)书记员与司法礼仪的关系
司法活动是一项古老、文明的活动。司法活动在礼仪方面有较高的要求。人民法院的司法礼仪不仅是对法官的要求,人民陪审员、执行员、书记员、法警及其他法院工作人员,以及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旁听人员等,在法院司法活动中也应当遵守司法礼仪。
书记员应当严格遵守各项司法礼仪,保持良好的仪表举止,维护人民法院的尊严和法院书记员的良好形象。书记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使用规范和文明语言,不对诉讼参与人有不公正训诫、不恰当言词和歧视性语言,按规定着装和准时出庭。书记员从事职务以外的活动,应当避免公众对其行为产生合理怀疑以及对人民法院的公信力产生不良影响。没有影响自身和法院形象的不良嗜好,不参与商业活动或者其他经营活动,谨慎出入社交场合和交友,不针对具体案件发表不适当评论,不接受不适当的采访。
具体来说,在司法礼仪方面,书记员应当:
①仪表端正,发型得体,不化浓妆、不染鲜艳指甲、不染鲜艳发色。
②按规定着制服。具体要求可参见《人民法院审判制服着装管理办法》和法院内部的规定,如着短袖夏服时,浅月白色短袖衬衣配夏裤(裙),上衣外穿,佩戴小法徽(法徽佩戴在上衣左胸口袋上沿上方正中,法徽下沿与口袋上沿平齐);着春秋服、冬服时,上身内穿白色长袖衬衣,系审判专用制式领带,衬衣下摆扎系于裤腰内(法徽佩戴于上衣左胸驳头装饰扣眼处)。再如,穿着制服时应当做到服装整齐洁净,仪表端庄得体,注重礼仪规范,不得披衣、敞胸露怀、趿鞋、挽袖、卷裤腿和外露长袖衬衣下摆;不得系扎围巾,不得染彩发,不得留怪异发型;男性人员不得留长发(发长侧面不过上耳沿,后面不过衣领)、蓄胡须,非特殊原因不得剃光头;女性人员留长发者不得披散发,不得染指甲、化浓妆,不得佩戴耳环、项链等首饰。(参见下图所示)
【注释】
[1]参见许文海主编《法院书记员工作实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3页。
[2]参见《全国法院2018年上半年司法数据》,载于https://www.135995.com/201/158741.html.
[3]参见彭建新、韩艳主编《法院书记员工作实务》,清华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7~8页。
[4]参见彭建新、韩艳主编《法院书记员工作实务》,清华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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