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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书记员的职业道德何以优化?

时间:2023-07-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职业道德主要调整职业范围内的三种关系。爱岗敬业是我国各行各业共同遵循的社会主义职业道德规范的首要内容,也是书记员职业道德的首要方面。因此,书记员必须具备爱岗敬业的精神。作为法院书记员职业道德之一的保守秘密,其秘密也是有特定范围的,它专指审判秘密以及在审判过程中所接触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当事人的个人隐私。

法院书记员的职业道德何以优化?

(一)道德职业道德的含义

道德,是由一定的经济关系决定的,依靠社会舆论、传统伦理习俗和人们的内心信念来维持的一种特殊社会意识形态,表现为善恶对立的社会意识和行为规范的总和。自从有了人类社会,为了保证社会生活的正常进行,合理地调整社会生活中的各种关系,就必须有规范和准则,道德就是一种重要的社会规范。职业道德,也可以称为职业伦理,是指某种职业或专业的从业人员,在履行本职工作的过程中,应当遵循的职业范围内的特殊道德要求和道德准则。职业道德是人们在职业活动中应当遵循的特定的行为规范,是一般社会道德的特殊形式,是社会道德的组成部分。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是规定从业者应当以什么样的思想、感情、态度、作风和行为对待本职工作,并规定从业者在业务范畴内待人、接物、处事所应履行的行为范式及职责。

职业道德作为社会意识形态之一,对社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职业道德主要调整职业范围内的三种关系。首先,职业道德调整职业内部的人和人之间的关系。每种职业都有它活动的特殊性,职业内部的人和人的关系不同于社会上一般人和人的关系,摆正自己的职业定位,才能更好地开展工作。其次,职业道德调整职业活动中人和物的关系。在任何一种职业中,都存在人与本职工作有关的物的关系,反映了人对待社会的公共财产和社会物质财富的态度。如何对待这些物,是爱护,还是不在乎,直接关系到工作开展的成本。第三,职业道德调整职业与职业有关的各种社会关系。社会上任何一种职业都不是孤立的,都与其他职业及其人员发生千丝万缕的联系,他们互相影响、互相作用,如法官专业的工作能力、清正廉明的态度,可以增加公众对司法的信心,进而更愿意进行交易。良好的职业道德可以起到促进各种关系和谐发展的作用。

(二)法院书记员应具备的职业道德

法院书记员是审判活动正常运行的重要辅助人员,它属于一种专门的职业,司法本身固有的中立性、平等性及公正性就要求凡是从事与审判活动有关的人员,包括书记员,都必须恪守相应的职业道德。具体而言,书记员应具备五项基本职业道德:

1.热爱本职工作,忠于职守

书记员首先应当做到爱岗敬业。爱岗敬业,即热爱本职工作和工作岗位,忠于职守、尽职尽责。爱岗敬业是为人民服务和集体主义精神的具体体现,是职业道德的最基础规范。爱岗敬业是我国各行各业共同遵循的社会主义职业道德规范的首要内容,也是书记员职业道德的首要方面。爱岗敬业反映了书记员对本职业价值的正确认识和对本职业情感的真挚热爱,只有热爱书记员工作,才能做好书记员工作。因此,书记员必须具备爱岗敬业的精神。爱岗敬业要求书记员培养以下几个方面的意识:第一,责任意识。书记员所担负的事务性工作具有琐碎、量大的特点,书记员如果责任意识不强,在工作中就容易出现纰漏,不仅影响诉讼活动的质量和效率,甚至会影响诉讼活动的合法运行。因此,书记员一定要树立强烈的责任意识,认真完成经手的每一项工作,每一个环节,使之真实、准确、合法地再现诉讼活动全过程,最终经得起时间的检验。第二,服务意识。书记员工作是法院审判工作须臾不可离的重要工作,同时又是一项琐碎繁忙、事务性很强的工作。书记员本身不像法官那样在审判案件时处于引人注目的位置。因而,书记员要自觉破除“图名利”“讲轻松”“要待遇”的思想,充分认识到在社会主义的各行各业中,只有分工的不同,没有高低贵贱之分,平凡见精神,平凡出伟大,“三百六十行,行行出状元”。审判活动是由法官的裁判过程和书记员的辅助工作等组成的一项完整的司法活动。因此,书记员应当主动树立服务意识,从正常审判活动的需要出发,服务于审判,服务于当事人,充分发挥服务作用,配合法官保质保量完成各项审判活动。第三,效率意识。法院的一切工作,都围绕着公正与效率这个主题,这就要求书记员必须具备效率意识。对于每一项工作,能够及时完成的绝不拖延,通过具体工作的及时完成来促进诉讼整体活动的高效完成。此外,爱岗敬业还要求书记员具有吃苦耐劳的精神。在当前基层人民法院普遍面临着案多人少,办公条件差的情况下,书记员工作是和“苦”“累”联系在一起的,因此,书记员必须具备吃苦耐劳的品质,否则就做不好书记员工作。

总之,书记员的工作是辛苦的,必须具备不怕苦、不怕累的敬业精神,有一种强烈的时代责任感,只有勤勤恳恳、兢兢业业、刻苦钻研、恪尽职守,才能做一名让党放心、让人民满意,优秀、高效的书记员。

2.实事求是,认真务实

书记员的工作主要是做好笔录工作,而笔录是法律规定的证据之一,是定案处罚的依据,是检查办案质量和检查办案人员执行法律的文字依据。因而,在“以事实为基础”上,书记员必须做到在案件调查、笔录中,一切从实际出发,忠于事实真相,一是一、二是二,不扩大、不缩小,不主观臆测、臆造、臆断,使调查笔录等工作客观准确,完整全面,经得起历史检验。在“以法律为准绳”上,必须严格按照实体法程序法办事。由于书记员大量的具体工作是按照程序法的规定做的,对程序法的落实必须一丝不苟,不能存有重实体法轻程序法的思想,不能图省事随意简化程序,更不能背离程序而自行其是。

3.严肃执法,廉洁自律

书记员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工作人员,公正清廉是其最基本的职业道德要求。公正,要求书记员崇尚法治,客观求实,坚持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自觉维护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不歪曲事实、主观臆断,不篡改、伪造或者故意损毁证据材料及庭审笔录;清廉,要求书记员具有廉洁意识。书记员虽然处于审判辅助地位,但由于其与审判活动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故而也有可能利用特殊的关系地位从事违纪违法行为。因此,书记员必须增强廉洁意识,严守审判纪律,不因自己的任何不廉行为影响司法的公正和法院的形象。

4.谨言慎行,保守秘密(www.xing528.com)

“秘密”就是在一定的时间和范围内,为保护自身的安全和利益,需要加以隐蔽、保护、限制、不让外界知悉的事项的总称。“保守秘密”就是要求特定的人员在一定的期限和范围内以一定的手段保守特定的信息,不公之于众。作为法院书记员职业道德之一的保守秘密,其秘密也是有特定范围的,它专指审判秘密以及在审判过程中所接触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其中审判秘密是指按照有关的法律规定在审判过程中不宜或不应公开的内容。一般包括宣判前的案件信息、院领导的批阅意见、有关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收结案件统计情况、案件排期情况、庭审动态等。保守审判秘密是人民法院审判纪律的要求。由于职业的特性,书记员将全程参与案件的审判过程。如果书记员保密意识不到位,随意放置案卷材料或案卷材料保管不善,随意交予不应查阅的人查阅,将未经宣判的合议庭、审判委员会意见提前透露给当事人、代理人或不应当透露的人,都将给审判活动带来极为不良的影响。保守秘密要求书记员应做到以下几点:一是必须要有严格的保密意识,要明确哪些情况和问题是应保守的秘密,决不能故意泄露,也要严防因疏忽大意而泄露;二是不得向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辩护人提供有关案件的审理情况和其他有关信息;三是不得为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辩护人联系和介绍承办案件的法官,或透露承办法官的联系方式;四是不得打探法官承办案件的审理情况和有关信息。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到保守秘密:

①不得向亲友、熟人以及工作上无关人员泄露审判工作秘密,不得在公共场所谈论案件的处理情况。

②案件宣判之前,不得向当事人或其亲属、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以及工作上无关人员泄露案件的处理意见。

③合议庭、审判委员会对具体案件处理的讨论情况,上下级法院之间对案件处理的各种不同意见以及有关单位领导、党委的意见,一律不得向工作上无关的人员和单位透露,尤其不得向缠诉不休的当事人泄露。

④案件的经办人员必须妥善保管案件材料,下班前对案件材料要认真检查、清点,并妥善放置、收藏;须携带案卷出差者,必须确保案卷安全,严禁携带案卷材料游览、参观、探亲访友和出入与办案无关的场所,以防案件材料丢失和被窃。

⑤非因办案需要,不得擅自复制案件材料。

⑥案件材料的归类、装订、立卷必须按照规定办理,按规定立正、副卷。案件的请示、批复,领导的批示,有关单位的意见,合议庭评议案件的记录,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记录,案情报告以及向有关法院、有关单位征询对案件的处理意见等书面材料,必须装订在副卷内。副卷的材料非因工作需要,又未经本院领导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查阅。

⑦接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阅卷,必须首先查明其身份;然后严格按照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阅卷的有关规定办理,并指定阅卷人在法院内适当的场所查阅。

5.仪表端正,举止文明

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在刑事、民事、行政等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同其他国家机关、当事人、律师、媒体都有交往。在交往的过程中,法院书记员等人员要通过自己的言行举止来表现法院是最讲理、最公道、最廉洁、最文明的地方。遵守司法礼仪既是书记员个人道德修养的外在表现,又是司法文明的重要体现。这要求书记员加强自身修养,做到谦和自信、待人和气、谦虚稳重、遵循礼仪。法院书记员对于司法礼仪不仅要“知”,而且要“行”,要将礼仪规范的要求内化为自己的行为,同时还必须克服“重实体轻程序”等观念的影响,把遵守司法礼仪作为职业生存方式的重要内容之一。

6.顾全大局,团结协作

书记员作为法院的工作人员,在工作当中要加强内部上下级之间的团结协作。这既是做好本职工作的需要,也是书记员职业道德的要求和内容之一。书记员承担的是审判辅助性工作,团结协作要求书记员必须具备较强的配合意识。一是与法官之间的配合,在审判工作中,法官处于主导地位,书记员负责担任记录和办理与审判有关的辅助性事务。书记员与法官之间的配合是否融洽默契直接影响到案件审理的质量与效率。二是与法院其他部门的配合。由于书记员事务性的工作内容广泛,接触的部门很多,书记员应当了解各部门的职能与运作程序,主动与其他部门进行配合,以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三是书记员之间的配合。对同一业务庭的书记员来说,很多工作可以通过合作进行统筹安排。如盖章、打印文书等工作,可以运用值日的方式轮流负责,从而节省大量的时间和避免重复劳动,大大提高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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