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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院书记员避免利益冲突的要求

时间:2023-07-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书记员的回避适用《公务员法》和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同时,书记员的回避要求还可以参照《法官法》的相关规定。法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法官所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本规定所称近亲属,包括与审判人员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

关于法院书记员避免利益冲突的要求

书记员的回避适用《公务员法》和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书记员的回避分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两种。

(一)任职回避

《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质特殊,需要变通执行任职回避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同时,书记员的回避要求还可以参照《法官法》的相关规定。《法官法》第十六条规定:法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①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②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和审判员、助理审判员;③同一审判庭的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④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法官法》第十七条规定: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2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法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法官所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二)公务回避(www.xing528.com)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申请其回避:①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②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③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④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兄弟姐妹关系的;⑤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本规定所称近亲属,包括与审判人员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发现审判人员违反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申请其回避:①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②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该案件的;③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受托人报销费用的;④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⑤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信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索取、接受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给予的好处的;⑥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以上规定,作为审判辅助人员的书记员同样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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