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书记员的单独序列管理
所谓“单独序列管理”,就是指书记员作为一个专门职业,独立建制,专门管理,实行与法官并行管理的运行机制。工作出色的书记员可以提升为书记长,也可以参照法官模式晋级。在过去的书记员管理模式中,书记员被当作法官预备队,代替法官制作审理报告和判决书,甚至主持开庭审理案件,导致书记员和法官职能不分,工作没有理顺。这不仅影响了案件的审理质量和审判效率,也有损法院的司法公正形象。建立书记员单独职务序列后,书记员有了独立的工作规则、管理机构和运行机制,书记员可以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更好地为审判工作服务。
多年来,我国各级法院的书记员均分散在各业务庭,由业务庭的法官进行“传、帮、带”,形成了“一审一书、审书合一、以审带书”的审判组织结构。书记员没有明确的工作职责,干多干少、干好干坏,无统一的考核标准。有的书记员既记录又办案,案件出了差错责任难以分清。书记员的工作量和工作强度取决于所在庭室的案件数量与法官的工作方式,这就导致在同一法院不同庭室的书记员有的超负荷工作,有的相对清闲,不能充分调动书记员的工作积极性,也不能让优秀的书记员脱颖而出。随着法院改革的不断深入,最高人民法院在2002年7月18日颁布实施了《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要求全国法院在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中,实行法官定额制;试行法官助理制;实行书记员单独序列;对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实行分类管理,提高法院干部人事管理法制化、科学化水平。
书记员单独序列管理是我国司法机关干部人事管理制度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其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第一,单独序列管理能促进书记员管理工作日益规范化。单独序列管理的实施能够有针对性地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有效地规范约束书记员,能够进一步规范和明确书记员的工作职责、工作范围、行为规范等,使每个书记员在工作的各个环节都有章可循,改变了以前分散管理时工作的随意性。第二,实行单独序列管理,可以用同一标准在德、能、勤、绩等方面对书记员进行考核。改变了过去那种干多干少、干好干坏一个样的境况,从而增强了书记员的荣誉感和责任感。第三,实行单独序列管理,便于书记员的学习培训。集中管理后,可以由书记员管理部门有针对性地开展符合书记员工作特点的专题讲座以及业务技能培训。第四,实行单独序列管理,可以让法官从烦琐的事务中解脱出来。书记员承担了文书的制作和送达、法律文书的打印校对、卷宗的装订归档等工作,法官只负责审判案件,减少了法官的压力。
书记员单独序列管理也存在一些问题。例如,一直没有出台相关的配套文件予以指导,未能从机制上给予规范。各地法院的做法也不尽相同,有的是法院书记员是“公务员编制”,有的是“事业编制”,有的是“聘用制”等,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涉及书记员切身利益的一些问题,比如编制、职级、晋升晋级等。书记员作为人民法院的组成人员,在执行法定诉讼程序、完成审判任务、保证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等工作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应进一步完善单独序列管理,以充分调动书记员的工作积极性。
(二)法院书记员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
法院书记员管理制度是审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关于书记员任职条件、考核培训、奖励惩处、物质待遇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的总称。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0月28日颁布的《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对此作了一般性的规定,为书记员管理制度确立了基本方向。
1.法院书记员的任职条件
书记员的工作是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司法业务工作。为了使书记员能够正确履行职责,《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了法院书记员的任职条件:①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②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③身体健康,年满18周岁;④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具备从事书记员工作的专业技能;⑤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在适应本条第五项规定的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经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同意,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将担任书记员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中、中专。对受过刑事处罚、被开除公职或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人员不予录用。人民法院新招收书记员应当按照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通过考试、考核,择优聘任。
2.法院书记员的保障制度
法院书记员的保障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职业保障。
书记员的工作烦琐,应为书记员提供充分的职业保障,例如: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非因法定事由、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处分。虽然《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了法院不得随意解聘书记员,但目前仍然没有有关如何评价书记员工作、解聘标准、申诉途径等制度的详细规定,在制度上缺乏对法院解聘书记员的有力约束和有效监督。
(2)工资保障。
《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聘任制书记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制度由国家另行规定。也就是说,书记员有权按规定获得劳动报酬,享受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在国家有关规定出台之前,人民法院聘任制书记员的基本工资可按国家公务员的规定执行,其他工资和福利等待遇,可暂由各地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进行处理。待国家有关规定出台后,人民法院聘任制书记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改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3)人身保障。
书记员是司法工作人员,其代表国家依法行使自己的职权,处理与审判活动有关的事务性工作。为保证书记员能正常开展工作,书记员的人身、财产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www.xing528.com)
(4)其他保障。
书记员有辞职、提出申诉、控告、参加培训等相关权利。为促进书记员素质与能力的提高,人民法院应为书记员参加岗位培训创造条件,包括提供书记员的岗前培训和在职培训。
3.法院书记员的考核制度
书记员队伍的管理需要科学、恰当的考核机制进行激励或制约。正确而有效的考核、客观公正的评价法院书记员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必须遵循客观公正、严格依法、公开民主与奖惩和晋升紧密结合等一系列基本原则。具体来说,对法院书记员的考核内容应该是多方面的,但主要是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前两个方面强调法院书记员的自身素质,后两个方面强调法院书记员对社会的贡献。
法院书记员的考核制度是法院书记员管理的基本手段之一,考核主要是考察法院书记员的政绩。考核的目的是了解书记员的思想、工作情况,实现对书记员的阶段性评价,起到对书记员的激励、检查和监督的作用,提高工作效率。具体来说考核的基本目的是:①判断法院书记员是否称职;②发现法院书记员潜在的能力,发掘优秀人才;③作为确定法院书记员职务升降、奖惩和待遇评定的重要参考依据。
目前在考核法院书记员的工作绩效时,通常做法是参照考核公务员的方式进行,没有针对书记员的工作性质和特点。应结合其工作内容、性质、强度等制定一些更细的考核标准。
4.法院书记员的晋升制度
很多基层人民法院的书记员属于原有按公务员招录、拥有编制的人员,近年招录的则有大部分属于聘用制书记员,他们的职级晋升是按照或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及相关规定进行的。各级人民法院书记员的最高职级配备为:最高人民法院书记员的职级最高配备为正处级;高级人民法院书记员的职级最高配备为副处级;中级人民法院书记员的职级最高配备为正科级;基层人民法院书记员的职级最高配备为副科级。直辖市、副省级城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部分书记员的职级配备可以略高于相应的规定。书记员职务职数在其所在人民法院的非领导职务职数中解决。对书记员等级的确定,通常以书记员所任职务、德才表现、业务水平、工作实绩和工作年限为依据。[4]
5.法院书记员的奖惩制度
对法院书记员的奖励种类可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这五种形式也可称为主体奖励。在给予法院书记员奖励的同时,一般还会按规定给予一定的奖金、奖品或晋升工资等级。奖金、奖品和晋升工资等级这三种奖励,也可以称作附加奖励。前五种奖励只能分别单独使用,后三种奖励则要与前五种同时合并使用。在给予奖励时遵循的是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奖惩程序一般要经过评选推荐、审核呈报和批准授予三个阶段。
法院书记员的处分也参照公务员的管理,有警告、记过、记大过、留院察看、开除五种行政处分。对法院书记员实施行政处分时,应根据其错误性质、情节轻重、危害大小及本人对错误的认识程度,分别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对违反纪律,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一定损失的书记员,可以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对严重违反纪律,已不适合继续担任法院书记员工作的,可给予开除处分。这五种处分的先后排列次序,有轻重之别,它们由前到后逐次递进,构成一个比一个重的惩戒处罚体系。处分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通知本人,并在适当范围内公示,处分的书面决定和有关材料应当存入本人档案。
6.法院书记员培训制度
法院书记员培训是一种岗位培训,属于职业教育范畴,培训的目的在于提高书记员实际工作的能力。法院书记员的培训按照内容和形式分为岗前培训和在职培训。
岗前培训针对的是新录用的书记员。岗前培训围绕让新录用的书记员快速熟悉工作来开展,内容上通常包含:了解自己即将从事的工作内容和责任,树立正确的工作态度,熟悉工作环境和程序,掌握一般的工作方法,为正式上岗任职做好准备。通过岗前培训,书记员应了解法院机关的性质、任务、组织原则、职权范围及主要业务程序。同时,根据法院书记员各自工作重心的不同,有选择地学习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民法学、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等基础理论知识。通过学习,使法院书记员了解自己的工作,了解法官的工作,了解法院的职能,进而能够对自身定位更加准确,能够更有大局观地开展工作。
在职培训主要是围绕“更新知识”来开展。在职培训要根据实际需要,有计划地组织专题学习和研究。针对新出现的情况、新问题,及时组织法院书记员进行专题学习,研究解决问题的途径、方法,以尽快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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